道德品行

最近,哲學家和社會學家對人性有了一個令人耳目一新的全新看法。在所有情形下都理性地權衡什麽對自己是最有利的,這種“極度自私的人”已不再是天天爭議的人類原型。相反,正如詹姆斯·Q.威爾遜(James Q. Wilson)最近發表的論文所指出的,我們現在知道人類物種有一種內在的“道德感”。我在《兒童道德》一書中也表達了大致相同的觀點,這本書匯集了我自己對兒童道德能力的各種科學發現。雖然孩子的道德感並非在每一個場合都占據主導地位,但它屬於孩子對世界作出反應的自然方式之一,就像孩子的所有其他愛好、性格或動力一樣。它無法被消滅或長期壓製。

即使在經濟學領域—這是“理性選擇”理論的最後堡壘,該理論假設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最近也出現了一種更高尚的願景。阿米泰·埃齊奧尼撰寫了一本麵向新經濟的頗具影響力的著作《道德維度》(The Moral Dimension)。在該著作中,埃齊奧尼令人信服地指出,如果我們忽視不可避免地影響所有社會選擇(包括貨幣和商業決策)的道德情感,那麽任何人類的決定都不可能被完全理解。埃齊奧尼的辯論已找到了熱心的聽眾,甚至在硬核的計量經濟學家當中也找到了聽眾。在過度理性的啟蒙主義理論之後,學者們現在開始認為,在我們生活的各個領域,道德情感是構成我們是誰,我們如何思考,我們如何感受,以及我們如何行動的核心部分。

所有這一切在生命之初,甚至在胚胎狀態下,就是如此。道德情感的種子在生命孕育的時候就播下了,在生命誕生的時候已經根深蒂固。每一個降生在這個世界上的嬰兒都已準備好以社會和道德的方式回應他人。每個孩子都能夠培養道德品格。必要的情緒反應係統、萌芽中的認知意識以及個人的性格,從孩子出生的時候就已存在。不幸的是,並不是每個孩子都會成長為一個負責任的、有愛心的人,但是,成長為這樣的人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潛力。

因此,當一個年輕人陷入一種不符合道德原則的冷漠狀態,或者更糟糕的是,陷入反社會的瘋狂狀態時,這是一種可悲的浪費。當整整一代人出現朝這個方向發展的跡象時,我們必須找出把他們引向歧途的文化力量,並竭盡所能地扭轉這種發展趨勢。無論多麽強大的天性本身都不足以確保道德品格的形成。在一個人形成成熟的道德意識的過程中,文化和自然從這個人出生的時候起就以多種方式共同發揮著作用,這一點我將在後麵的章節中展開說明。當無數年輕人在成長的過程中走上道德扭曲或弱化的道路時,我們可以肯定地說,真正起作用的文化影響力並沒有激發人類的全部潛力。

詹姆斯·Q.威爾遜利用社會科學中最先進的研究成果,令人信服地證明了人類天生的道德潛能。威爾遜認為有四種“情感”為人類的道德發展奠定了早期的基礎:同情、公平、自我控製和責任。威爾遜指出,這些情感的跡象非常普遍地出現在幼兒身上,以至於人們可能會認為這些情感是與生俱來的。我解讀這些數據的方式與威爾遜相同,正如他指出的那樣,我在《兒童道德》一書中得出了許多相同的結論。我認為威爾遜對於人性的論斷基本上是正確的。

但是,威爾遜證明自己觀點的理由過於狹隘。他確定的四種情感中的每一種都可以代表一整類感情、直覺和調節係統,這些係統在孩子們出生時就存在,並使他們預先有形成道德意識的傾向。同情是眾多早期道德情感中的一種;公平是眾多早期道德概念中的一種;自我控製和責任屬於個人和社會調節係統,這些係統源於天生的自適應過程。

兒童發展研究發現,孩子們的道德意識源遠流長。用心理學術語來說,至少有四個相互重疊的過程確保兒童從小就有道德意識:道德情感、道德判斷、社會認知和自我理解。這些過程與威爾遜提出的四種情感大致相同,但是它們代表了更寬泛類別的心理現象。

道德情感是指一個人對道德遭遇的情感反應,包括移情、恐懼和負罪感。道德判斷是指一個人對社會行為作出約定俗成選擇的方式,以及一個人評估正義、關愛、真相、責任以及道德責任等問題的方式。社會認知是指一個人對他人、社會以及如何獲取社會互動和社會關係信息的看法。自我理解是指一個人對過去、現在和未來的自己的看法,包括各個方麵的自我控製和自我管理。

其中每一個過程在出生時或多或少都有些活躍,而且會在整個生命進程中繼續發展。我之所以說“或多或少”,是因為有些過程在開始時處於比其他過程更充分的準備狀態,有些過程在兒童成長過程中取得了比其他過程更大的進步。每個過程在引導幼兒走向親社會、遠離反社會活動方麵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它們協同工作,相得益彰。這四個過程在兒童的整個成長過程中不斷相互滲透,相互促進。同樣重要的是,它們為道德體係提供了額外的保障。在一個過程失敗的情況下,另一個過程會救場,以確保兒童的道德行為。

在眾多親社會行為的天性特點中,首先是一係列被稱為“移情”和“同情”的情感反應。人與人之間共同的情感反應方式將一個孩子與其他人聯係在一起。在移情和同情反應的過程中,這個孩子會感知到另一個人的幸福狀態,他自己的情感舒適狀態也會因此受到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是積極的,也可能是消極的。這種情感影響效果為這個孩子提供了關心他人福利、幫助他人、防止他人受到傷害的動機。它也給了這個孩子一個情感方麵的理由,避免讓自己的暴力行為傷害到他人。

盡管移情和同情是相互關聯的,但它們卻有著重要的不同。南希·艾森伯格(Nancy Eisenberg)指出了這兩個概念的區別:

……我們把移情定義為分享感知到的對方的情感。具體地說,它是一種情感狀態,源於對他人情感狀態或狀況的理解,與感知的他人的情感狀態是一致的、非常相似的……我們將同情定義為一種情感反應,它源於他人的情感狀態或狀況,它不等同於他人的情感狀態,但包含了對他人福利的悲傷或擔憂感受。

這種區別表明,移情和同情均會對兒童的社會行為產生影響。在移情中,一個孩子分享他人的感受;然而,這個孩子主要關心的可能仍然是自己。例如,這個孩子可能會憎恨那些擁有不愉快的經曆並讓其感受到這種不愉快的人。在這種情況下,移情不一定會引發利他的行為:一個貌似合理的替代反應就可能讓自己停止移情,與他人斷開聯係。移情可能提供關愛他人的願望背後的情感基礎,但它本身並不能完全建立這種願望。而同情,則意味著對他人的直接關心,而不必擁有完全相同的感受。這意味著同情不可避免地帶有利他的傾向。它的情感需求隻能通過親社會行動或通過抵製反社會行動來滿足。雖然同情有時會利用移情來充當其情感基礎,但在這兩種情感反應中,同情更傾向於幫助對方,而不是傷害對方。

移情和同情的發展根源始於生命的早期。雖然在新生兒身上能否找到真正的移情或同情還隻是一種推測(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語義問題),但心理學家已經確定無疑地發現了代表移情和同情早期先兆的情感反應。最早的這種情感反應之一是嬰兒的哭鬧反應,皮亞傑稱之為“傳染”。在嬰兒室和新生兒病房,研究者觀察到出生兩三天的嬰兒在聽到其他嬰兒哭泣時也會開始哭泣。因此,盡管自己沒有病痛,但嬰兒卻發出了與其他嬰兒的悲傷相匹配的哭聲。傳染性哭聲形成的原因可能隻是嬰兒對自己與他人出現了知覺混淆,以及嬰兒傾向於重複自己的行為。這可能觸發了一個循環模式,在這個模式中,嬰兒重複別人的哭泣反應,並誤認為這就是自己的反應。然而,即使傳染性哭泣隻是因為這種自我認知混亂所致,它也表明了嬰兒有一種天生的傾向,即對他人的不適自發地作出悲傷的反應。至少,這種傾向是移情和同情的先兆。

在生命的早期,還有其他很多情感傾向促成了孩子們的親社會傾向。傑羅姆·卡根(Jerome Kagan)確定了我們人類天生的五種“道德情感”。移情就是其中一種道德情感(卡根沒有將其與同情區分開來)。其他四種道德情感分別是:對懲罰或反對的害怕;內疚;欲望的過度滿足導致的厭煩;以及對自己的信念和行為不一致的焦慮。卡根引用證據證明了這些情感反應的普遍性。如果他是對的—我確信他是對的—這意味著每個孩子降臨這個世界時都自帶情感的“軍火庫”,這些情感會阻止孩子們傷害他人。

我們可以在卡根的清單上加上其他早期的情感反應。羞恥是反社會行為的早期遏製力,也是更強大的力量內疚的先導。內疚本身就是一種早期的基本道德情感,它有幾種重要的形式,其中包括旨在調節社會關係中道德品質的人際交往形式。在幼兒身上還可以觀察到的其他道德情感包括:對不公平的憤慨、對他人不當行為的蔑視、對自己良好行為的驕傲,以及對觀察到的暴力行為的恐懼。

在適當的社會體驗和引導下,早期的道德情感會發展成為強大的道德行為係統。移情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說明了天生的情感反應如何與社會體驗和認知發展相結合,產生親社會的行為。與所有其他道德情感一樣,孩子們的移情反應能力可通過真實的社會體驗得到拓展和改變。當孩子們把他們的移情衝動轉化為行動時,他們就獲得了幫助他人的體驗。通常,他們還會得到引導,特別是當父母或其他導師將其幫助別人的效果反饋給他們時。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體驗和引導會將孩子隨機的移情衝動轉化為善待他人的始終如一的行為模式。有效的行動—例如以適當的方式幫助他人—與天生的情感反應緊密相連。更重要的是,這種情感反應的範圍被拓寬,開始包括他們從未謀麵的人,比如遙遠國家的饑餓兒童。所有這一切也需要認知技能的發展,比如理解不同人的問題,以及知道如何最好地幫助他們。支持移情反應的主要認知技能被稱為“社會角度”,或者更通俗地說,就是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問題。

由於社會體驗和認知發展對於將早期的情感反應轉化為有效和可靠的道德行為係統至關重要,因此道德情感在社會行為中的滲透程度在兒童之間存在很大差異。移情再次清楚地證明了這一點。有些兒童能夠在情感和認知上非常敏感地分享別人的觀點,有些兒童似乎不願意或不能這樣做,還有一些兒童在這方麵顯得反複無常或扭曲變形。人們觀察發現,少年犯對於這樣的想法感到驚訝:他們應該關注自己給他人造成的傷害。在暴力犯罪的青少年表達出移情的案例中,這些情感反應往往是極其錯位的。一個長期暴力傷人的年輕人竟然表示,他很擔心被砍來做聖誕樹的鬆樹會感到痛苦。這種失敗或扭曲的移情是在孩子們出生後很久才發展起來的。現在科學家們仍然不清楚這是什麽原因引起的,但是這很有可能應歸因於後來的智力和社會體驗,而不是先天的情感缺陷。

除了天然的情感反應係統,孩子降臨人世時就已準備好了了解他人、自己以及如何處理與他人的關係。在正常的發展過程中,孩子們在童年和青春期會對社會和他們在其中的位置形成深刻的理解。他們會理解他人的特點、人際關係的運行方式如友誼和權威,以及社會製度的複雜性。他們能夠分析自己的觀點和他人的觀點之間的聯係和區別。也許最重要的是,他們可以利用敏銳的社會理解能力來指導他們與別人的溝通,以及對他人的行為和感情。

嬰兒天生就已準備好進入一個社會關係對生存至關重要的世界。最近的幾項研究證實了新生兒令人印象深刻的能力,他們能夠讓自己的注意力和行為與他人的活動協調起來。母嬰之間錯綜複雜的互動清楚地表明,嬰兒從一開始就具有與他人保持有意義的關係所必需的反應能力。嬰兒還能夠熟練地將自己的活動與他人的活動協調起來,這表現出了一種複雜的、具有自我意識和適應性的社會理解能力,科學家稱之為“主體間性”。兒童心理學家科爾溫·特雷瓦滕(Colwyn Trevarthen)在蘇格蘭實驗室進行的研究表明,嬰兒知道其母親的行為何時與他們自己的行為同步(或不同步)。意味深長的是,當母嬰的行為沒有協調一致時,嬰兒會表現出悲傷。這既表明了嬰兒對正常互動關係的敏銳意識,也表明了嬰兒對依戀關係變化的敏感。

嬰兒還表現出了想要實現一些社會目標的願望。這些目標包括與照顧者保持親近、保持安全感和調節自己的情緒。他們表現出在社會交往中取得成功的需要—認識社會生活的規則並作出適當的行動—以及對與他們交往的人的天然興趣。所有這些天生的欲望都驅使嬰兒從出生時就開始努力理解社會。

由於對他人的天然興趣和想要在社會交往中獲得成功的天生欲望,孩子在從嬰兒期到青春期的整個過程中獲得了更深刻的社會理解能力。社會理解能力的所有進步均基於出生時或嬰兒期早期就存在的重要意識。曾幾何時,心理學家認為嬰兒出生時處於社會孤立或以自我為中心的自閉狀態,現在我們早過了這樣的時代。新生兒行為的社會敏感已經被確定。兒童的社會和道德理解能力存在進一步發展的肥沃土壤。其中有些進步源於知識和經驗的積累,而有些進步則源於孩子對這個世界的概念取向的周期性重組。

在道德領域,發展心理學家強調了三個與行為密切相關的、在童年和青春期迅速發展的概念體係:(1)關心他人福祉;(2)理解公平;(3)尊重規則。這三個概念體係都是在生命早期出現的,但都要依靠後來的發展才能充分發揮作用。正如我在前麵闡明的,道德情感,如移情和同情,讓孩子們傾向於關愛他人,而社會認知技能的發展使孩子能夠以有效和負責任的方式關愛他人。同樣的發展原理也適用於孩子對正義和社會規則的關注。

幼兒有一定的規則意識。在嬰兒期和蹣跚學步的時期,孩子們發明了重複的玩耍行為模式,這些模式幾乎變成了“規則”。這些模式還沒有任何道德意義,而隻是帶有社會規則的遊戲的前兆,因為它們還不具有社會性,也不帶有任何責任感。例如,一個兩歲的孩童可能會重複地在房間裏滾動一個橡皮球,但不會覺得這樣做有何必要或強製性。幼兒還會遵守社會環境中的規則,從著裝規範到行為模式。當成年人將這些規則強加在孩子的頭上時,他們會聽從成年人的指示,但是同樣地,他們不會理解為什麽這些規則很重要,也不會真正從內心裏尊重這些規則。

在童年時期,玩耍的規則變成了大家共同遵守的規則,這些規則的存在形式通常是家庭守則和慣例、家人和同齡人群體中有組織的遊戲以及學校的規章製度。這些社會規則是穩定的和強製性的,不再受孩子一時的興致所左右。在有序的家庭和社區環境中,規則會被清楚地傳達、統一地應用和堅決地執行。

學會服從社會規則是幼兒道德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裏程碑。從這一經曆中,孩子逐漸意識到了尊重他人的權利和整個社會的權利的義務。從這一經曆中,孩子也養成了尊重社會秩序的習慣。對孩子的行為而言,從應用前後一致的社會規則中學到的“良好習慣”,與他對規則概念的認識是同等重要的。在理想的情況下,習慣和反思在道德發展的過程中是相輔相成的,盡管情況並不總是如此。正如我將在下一章中闡述的那樣,沒有對孩子提出嚴格規則和其他共同期望的環境,就無法讓他們形成這兩種基本的道德能力:良好的習慣和反思的意識。

前後一致的規則和公正的執行,有助於喚醒孩子的正義感。兒童早期的其他常見經曆也有助於培養正義的概念和對正義的關注。學步期的孩子與玩伴分享玩具,分吃零食,學著輪流**秋千和騎自行車,分享東西和輪流玩耍均有助於孩子發展和平解決潛在衝突的能力。對於大多數年輕人來說,這些早期的活動將有助於他們在青春期到來的時候形成一種成熟的分配正義感。與幼兒首次遵守規則的行為一樣,早期分享東西和輪流玩耍的行為很少會伴隨道德強製;但它們為孩子致力於通過公平的方式而不是武力解決衝突奠定了基礎。

再說一次,孩子們在重要社會關係中的經曆是決定其發展路線的關鍵。對於大多數兒童來說,社會規則是成年人權威的體現,盡管這是非個人的、一般化的權威。公平也是成年人權威的常見體現,誠實、禮貌和其他許多美德也是如此。在所有這些方麵,成年人權威對兒童道德發展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毋庸置疑的。與此同時,同伴關係對孩子的道德取向的形成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遵守規則、分享東西、合作和誠實都是在與同伴的交往過程中形成的,在很多情況下,這種同伴交往完全獨立於父母或老師的世界。

在孩子的社會意識和道德意識領域,他們的社會體驗決定他們天生的學習的自然傾向會朝向何方。社會關係對孩子成長施以經年累月的影響,或是積極的,或是消極的。早期適應良好的經曆有助於孩子進行更有益的社會交往,並讓他們獲得以富有成效的方式進行社會交往所需的技能。相反,早期適應不良的經曆可能會扭曲孩子後來的選擇,並毒害他們未來的關係氛圍。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個人一生中任何時期的個人發展都可以被描述為這個人的社會關係史,而孩子的道德取向就是這段曆史的產物,無論是好是壞。

除了社會和道德理解能力之外,孩子的自我理解能力在促進其積極的社會行為方麵也發揮著獨特的作用,這既是因為它提供了自我激勵,也因為它是道德判斷和道德行為之間的重要中介。基於同樣的原因,強烈而成熟的自我意識可以阻止反社會活動,包括暴力活動。自我理解能力,就像孩子早期技能儲備中的其他技能一樣,很早就開始發展。在嬰兒出生6個月左右,他們就會意識到自己有別於他人,而且他們伴隨時間流逝具有個人連續性。在18到24個月大的時候,嬰兒會對自己的身體和行為特征形成一定的認識。而且,最近有關“社會參照”的研究結果表明,嬰兒可能清楚自己的情感狀態。在童年期和青春期,自我理解能力以多種方式獲得發展。孩子對自己、個人連續性、自己與他人的區別,以及自身客觀特征的認識日益增強。一些相似的發展模式橫跨所有這些層麵。在童年的早期,“自我”被理解為各種獨立的、互不相關的表麵特征的綜合體。在童年的中期和後期,“自我”是通過與他人的比較來理解的。青春期讓孩子開始理解自我獨有的特征對人際關係的影響: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自我對他人的實際或潛在影響來看待自我的。到了青春期的後期,許多孩子開始圍繞個人的生活信條和未來計劃來形成他們的自我意識。

在孩子發展的過程中,道德信念在自我定義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童年中期,孩子們不僅能夠認識到是非對錯,而且能夠意識到懲惡揚善的個人責任。對4至8歲孩子的研究表明,年齡較小的孩子完全懂得偷盜、撒謊和傷害他人是錯誤的,但是他們並不覺得這樣做會給作惡者帶來惡果。相對而言,這個年齡段中年齡較大的孩子認為,當一個人嚴重違反道德標準時,他應該感到難過。我認為,這種情感變化隻能通過孩子對於道德與自我關係的觀念的發展變化來解釋。年齡較小的孩子看到的隻是一種間接的或外圍的聯係,而年齡較大的孩子則認為這是一種情感上至關重要的聯係。後一種觀點與日益增強的個人責任感相輔相成。

到了青春期的後期,孩子已經具備了將自我意識與道德價值觀相結合的能力。因此,一些年輕人越來越多地開始反思自己生活中的道德目標。這種目標感可能有助於形成這樣一種鼓舞人心的信念,即個人的才華、興趣和責任可以為社會做出貢獻;這種信念反過來又可能促進積極的社會參與和對未來的希望。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年輕人都會把個人責任和道德信念與自我意識聯係在一起。自我的發展有多種途徑,每個人在多大程度上依靠責任和信念來定義其個人身份是千差萬別的。對一些人來說,道德價值觀在他們的童年時期就是自我理解的核心;對另一些人來說,道德價值觀可能永遠與他們的自我形象不沾邊。

當然,這樣的差異會影響一個人最終在多大程度上認真對待道德問題,並將自己的價值觀轉化為行動。對於在生活中表現出很高道德責任的人的研究發現,這些人很少區分道德自我和個人自我。他們非常認同自己的道德目標,而且認為如果放棄這些道德目標,他們就不是原來的自己。這與那些把道德問題同主要個人問題(例如物質福利、身體魅力、事業成功或社會地位)分離、割裂開來的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正如一位評論家在總結有關道德判斷和行為關係的研究文獻時所說的那樣:“講道德、做好人、堅持公平公正,可能但不一定屬於一個人的自我本質。”

無論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他們將道德問題和個人問題整合起來的方式,在決定其道德行為方麵,至少與決定其道德理解能力方麵同樣重要。對於不同的人,道德價值觀對其自我認同的核心作用是有差異的,可能早在青春期就能察覺到這種差異。根據最近的一項縱向研究,有些青少年認為他們的道德信念是其自我認同的核心,而且在該項研究持續的4年時間裏他們始終堅持這一觀念。然而,大多數青少年將他們的道德問題與自我問題分割開來,即使到了青春期後期,他們在這方麵也沒有什麽變化。

這顯然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因為我們有理論和經驗兩方麵的理由認為,道德對自我的核心作用可能是讓道德判斷和道德行為保持一致的最強有力的決定因素。對於一些圍繞道德觀念來形成自我概念的人來說,他們極有可能在其一生中始終如一地將這些觀念轉化為行動。相對於另一些擅長爭論道德問題但卻認為道德對決定他們是誰不那麽重要的人,他們在實際行為中往往擁有更高的道德責任感。這些人聲稱,他們別無選擇,隻能積極追求自己的道德責任,因為他們最基本的人生目標是由他們的道德觀念決定的。他們幾乎看不到個人目標和道德目標之間的區別。在這一點上,品德高尚的人表現出了安妮·科爾比(Anne Colby)和我發現的“自我和道德的統一”。

天性不能實現道德與自我的統一。天性提供的是建築材料,而不是建築。文化影響和個人發展不可避免地會決定一個孩子道德品格的形成和發展方向。隻有在一個充滿正確社會影響的發展過程中,孩子才能找到穩定的方式來整合道德目標和個人目標。在一個將自我提升作為優先事項的文化中,為孩子提供在自我和道德之間建立強大聯係的經驗和指導尤其重要。隻有這樣才能發揮孩子自然美德的道德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