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終於從海上回到陸地

海軍裏的工作,分成兩種,一種是海上工作(Sea Duty),另一種是陸地工作(Shore Duty)。海上工作就是大部分時間在船上,要出差,要出海打仗,顧不上家,有犧牲的可能。陸地工作大部分時間在陸地上,不用出海打仗,經常回家住,也沒有太大的危險。一般人當然都願意做陸地工作,而不願去做海上工作,反正福利待遇完全一樣,工資也一樣,雖然海上補貼稍微多一點點,但工作卻艱苦得多。原來海軍的規定是,海上工作 4 年,可以轉換成陸地工作;陸地工作 4 年後,必須回到海上去工作,就是 4 年一個輪換(Rotation)。這樣基本情況就是海軍中有一半人在海上,一半人在陸上,結果海上人手不夠,陸地人滿為患。

我剛當兵服現役沒有多久,海軍換了一個四星級將軍。他上台後就改了規矩,把海上工作和陸地工作的輪換時間間隔給改了。海上工作的時間從 4 年增加到 5 年,陸地工作的時間從 4 年減少成 2 年。這樣大家都得到海上打仗去,不能都待在岸上家裏了。我當時所在的 E-2 飛行隊,屬於海上工作單位(Sea Duty Command),而不是陸地工作單位(Shore Duty Command),因為我們的飛機要經常上船,我們訓練和打仗都要出海,所以我在海軍裏麵的頭 5 年都屬於海上工作。

我加入海軍的時候,跟海軍簽了 4 年合同。在 2007 年隨斯坦尼斯號航母出海打仗期間,我正好幹滿 4 年。如果我不想幹了,軍方可以在我期滿的那一天,用飛機把我拉回來,因為我們是簽了合同的,隻要合同時間一到,我可以一分鍾都不多待,軍隊會直接用 C-2 飛機把我送回美國,我的任務就算完成了,我就可以拿著上大學的錢回家讀書了。

由於種種原因,我在波斯灣戰區裏麵又跟軍隊續簽了 4 年合同,這樣我就至少要在海軍裏麵幹滿 8 年。本來我應該是 2007 年 7 月轉成陸地工作的,海上工作時間延長後,我就變成了 2008 年 7 月才能換工作。所以我在加州穆古的第一個單位裏麵本來是幹 4 年,就是因為改了規定,我待了 5 年,增加了一年。一個海上工作,5 年時間,至少要出海打仗兩次,一般人都是這樣。所以我 2005 年去波斯灣一次,2007 年又去波斯灣一次。2008 年我走了,轉為陸地工作了,所以 2009 年他們再次出海打仗時,我就不用去了。

後來我轉到了勒穆爾(Lamoore,CA)的 F-18 飛行隊,那是一個培訓新飛行員的學校,屬於陸地工作單位。那裏本來隻允許我待兩年,因為這是陸地工作的時間限製,可是由於我到 2010 年工作期滿時,我跟海軍的合同隻剩下一年時間了,沒有哪一個海上工作單位願意要我。人家覺得太不值得,你來了,剛幹熟了就要走,他們還不夠麻煩的。一般來說海軍都是希望大家去做海上工作,但也要看你現在所在的飛行隊是不是需要人,這個可以稍微靈活一點。因為我工作幹得比較好,勒穆爾那個地方不太好,沒有人願意去,非常需要人,所以後來海軍就同意讓我在勒穆爾多幹了一年。這樣我的陸地工作時間就成了 3 年,延長了一年。加上前麵海上工作 5 年,我的整個現役服役期(Active Duty)總共是 8 年。

到了 2008 年的 7 月份,我已經幹滿 5 年海上工作,可以轉往陸地工作了。當然如果我願意繼續做海上工作,繼續在 E-2 預警機隊裏麵幹,海軍會很高興的,可是當時我已經結婚,太太家在北加州,我希望搬到離太太家近一點的地方,所以我還是申請去做陸地工作了。

我們跟平民一樣,換工作時要自己去找,但跟平民不一樣的是,我們不能隨便找。海軍裏有這樣一種人,我們把他們叫作“特別谘詢員”(Detailer),就像學校裏的就業顧問(Consultant)一樣,專門幫我們聯係工作。我找到我們的特別谘詢員,說我要去岸上工作了,你們有沒有這樣的地方?他就給了我一些表格,上麵列有現在有哪幾個地方需要陸地工作的人。我選擇了幾個我想去的地方,就給他們發申請信,然後看有哪些地方要我。如果有一個地方一看,有這麽一個兵想來,我們正好也需要這樣一個人,那個地方就會下人員訂單,說我們需要他,他應該什麽時候到這裏來報到。然後軍隊會安排好一切,到時候我去那兒就行了。

我當時也申請了東海岸的工作,這樣就離家近些,而且我是在東海岸長大的,雖然加州也不錯,但是我覺得東海岸更像美國一些,我更喜歡東海岸。2007 年底我已經在加州結了婚,但是這個不用太考慮,因為軍人的家屬可以隨軍,我可以帶著太太去東海岸。可是當時美國打仗已經花了很多錢,明顯感覺到經費不夠用,如果把一個軍人從美國的這一端送到那一端,軍隊的花費不少,而就在加州內部找,搬家的距離近,軍隊要花的錢少很多,所以他們一般不批準我們換到很遠的地方去工作。結果我去東海岸的申請就沒有成功,他們還是把我留在加州。所以雖然說軍隊會盡量照顧軍人,但還是有限製,不像平民一樣,想去哪裏就去哪裏,政府管不著。而對於我們軍人來說,軍隊讓你去哪裏,你就得去哪裏,讓你什麽時候去,你就必須什麽時候去,中間還不能有空隙,否則你就算違反合同,你就會有大麻煩。

最後根據軍隊的需要和我的選擇,定下我去勒穆爾(Lamoore,CA)的 F-18 飛行隊工作。在我去這個地方之前,他們給我發了一張表,告訴我必須不晚於什麽時間之前去那裏報到。我可以提前到,但不能晚到。我本來應該是 2008 年 7 月走,但是他們要我 6 月到勒穆爾進 F-18 飛機的培訓學校去學習 3 個星期,學一些關於噴氣式發動機的基本知識,然後再去我的新飛行隊工作。因為不同飛機的發動機是不一樣,我以前做的都是 E-2 飛機的發動機,現在我必須去學有關 F-18 飛機發動機的課程。E-2 是螺旋槳發動機,F-18 是噴氣式發動機,原理完全不一樣,屬於不同種類的發動機,有些基礎工作差不太多,但是大部分都不一樣。

我們來到一個新的地方,要注冊,離開那裏的時候,也要簽離,這樣軍隊才保持著你這個人的軌跡(Track),建立起你這個人的檔案。本來我應該是 6 月初才離開 E-2 飛行隊的,可是他們那時候就要上船出海,因為下一年他們又要出海打仗,當時正在抓緊訓練。所以我 5 月就辦好了離職手續,離開了我們的 E-2 飛行隊,6 月初到達勒穆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