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問責的執行_二、問責決定的宣布和督促執行
二、問責決定的宣布和督促執行
《問責條例》明確要求:“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按照規定,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向該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對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應當向該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
(1)問責決定的宣布。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問責決定,既是履行告知義務,也是黨務公開的要求。因此,要按照及時、準確的原則,將問責決定告知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在宣布時間上,應在問責決定作出後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避免出現拖延,造成影響問責決定執行或影響被問責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的權利救濟。在宣布方式上,要按照於事簡便的原則,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或黨的工作機關要通過召開會議、送達問責決定書等形式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宣布問責決定。為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要求,向黨的領導幹部宣布問責決定時,應注意做好被問責領導幹部的思想工作。
(2)問責決定的督促執行。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問責決定能否執行到位,直接影響問責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徒法不足以自行,問責決定宣布後,為防止問責決定被“束之高閣”,或問責過後“濤聲依舊”,則必須建立健全督促執行機製,確保問責方向不偏離、問責決定不落空。應建立問責決定執行情況反饋製度,在問責決定執行後,被問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要適時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或黨的工作部門反饋執行情況,寫出書麵報告,以便於問責決定機關掌握決定執行動態。健全問責督促機製,對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可參照法檢係統做法,發出督促執行令,督促執行。完善督促執行工作格局,探索構建上下貫通、橫向聯動的工作格局,以問責決定機關為主體、各有關黨的工作部門、巡視機構等協作配合的督促執行工作格局,確保問責決定落到實處。
督促執行令參考樣例:
中共××××委員會督促執行令
〔2016〕 ××××字第××號
××××(被問責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幹部):
××××年××月××日下達的《關於給予××××的問責決定》, ××××(被問責黨組織或黨的領導幹部)雖采取了一定的執行措施,但至今未達到規定要求。限於××××年××月××日前按照問責決定要求執行到位。
此令
中共××××委員會
2016年××月××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