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問責的執行_三、問責情況通報、歸檔和備案

三、問責情況通報、歸檔和備案

《問責條例》規定:“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將問責情況向組織部門通報,由組織部門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按要求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是建立信息溝通機製的重要方式,有利於防止問責工作出現“信息孤島”,有利於組織部門全麵掌握幹部情況,有利於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具體操作過程中需注意做好銜接。

(1)問責情況通報。向組織部門通報問責情況應堅持全麵、及時的原則,在通報節點把握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和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在問責決定作出後,或問責決定宣布執行後將問責情況向組織部門通報。在通報內容上,應將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等情況全麵準確地向組織部門通報。通報時應將有關問責的文書材料一並交由組織部門歸檔。通報需提供的材料一般應包括:幹部任免審批表、問責決定機關領導班子會議記錄、問責決定文件等。

(2)問責決定材料歸檔。幹部檔案是曆史地、全麵地考察了解幹部的重要依據,問責材料作為反映幹部成長過程的重要材料,必須及時歸檔。歸檔工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從嚴管理幹部檔案的通知》等法規文件要求,確保歸檔材料真實準確、規範完整。一般情況下,歸檔的材料主要是問責決定文件材料。

(3)問責決定備案。將領導幹部問責決定向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是維護問責工作嚴肅性、保證問責決定執行的重要手段。將對領導幹部的問責決定向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有利於對問責事項的再審核、防止罪責失當;也有利於上級組織部門對領導幹部成長情況的了解,更好地加強隊伍建設。做好備案工作,要著重把握好以下兩點:一是在備案時間要求上,下級組織部門應當在收到問責決定機關通報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部門通報;二是備案需提供的材料,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應包括:備案報告、幹部任免審批表、問責決定文件、問責決定機關領導班子會議記錄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