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問責的方式_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_小資料
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
黨的領導幹部肩負著與其職務相當的領導和分管責任,如果失責,必須問責。對此,《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四種問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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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
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麵方式進行誡勉。
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一,通報。這是對領導幹部最輕的問責方式,是對履行職責不力的領導幹部的問責。也就是說,領導幹部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但是,由於認識不到位,能力不夠強,辦法不夠多,對實際情況把握不夠,對政策把握不準等原因,導致其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出現了違紀、成效不明顯等情況,影響了黨的事業發展,就要通報問責。如據駐國資委紀檢組通報,國家電網所屬長沙縣供電公司綜合管理部主任王某、副主任郭某,專責鄧某、侯某、張某、楊某、溫某,退休職工盛某,綜合辦綜合事務員唐某,物資儲運班班長李某,配網分公司副主任鄒某,於2016年2月5日中午飲酒,下午未上班,並收受業務委托單位負責人紅包禮金。分別給予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郭某、張某、楊某、鄒某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盛某黨內警告處分,鄧某、唐某、溫某行政警告處分,對侯某、李某通報批評。 這是以通報方式進行的問責。做好通報問責,要搞好調查研究,把問題搞清楚,準確界定問題的性質。要注意通報範圍,根據問題的性質和影響程度,在適當範圍內進行通報,既不擴大也不縮小。要幫助剖析問題的原因,限期進行整改,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
第二,誡勉。這是對領導幹部較輕的提醒式問責方式,是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領導幹部的問責。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麵方式進行。如據湖南省紀委通報,2015年,嶽陽市規劃局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李某,與家人商定,於11月21日邀請親戚為母親舉辦80歲壽宴。同事屈某得知消息後,向李某反複請求“要邀請幾個關係好的同事去熱鬧一下”,李某最終同意並要求控製邀請範圍。21日當天,市規劃係統29名幹部參加壽宴。李某回單位上班後,主動退還親戚以外人員禮金1.41萬元。李某違規同意親戚以外人員參加其母壽宴,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局黨組、紀檢組履行“兩個責任”不力,分別向市委、市紀委寫出書麵檢查,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參加壽宴的幹部受到誡勉談話、批評教育等處理。 根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進行誡勉談話的主要情況是: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製,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進行誡勉問責,應認真遵守《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由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來進行。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並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根據黨委(黨組)的意見,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紀律檢查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本機關或者本部門領導批準。黨員領導幹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複。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黨員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記錄(需經本人核實)和回複組織函詢的材料,由進行誡勉談話的機關或者部門留存。有關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這是對領導幹部較重的組織處理式問責方式,是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情況的問責。《問責條例》針對被問責領導幹部的具體情況,規定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五種組織處理和問責措施。
停職檢查,是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的領導幹部的組織處理式問責方式。《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查組認為被調查的黨員幹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可建議對其采取停職檢查措施。停止黨內職務,屬黨委批準立案的,停職檢查由黨委決定;屬紀檢機關直接立案的,停職檢查由紀檢機關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後決定。停止黨外職務的,由紀檢機關向有關黨外組織提出建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這裏的“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是指被調查人犯有嚴重錯誤,已無法繼續履行其職責;或者被調查人犯有嚴重錯誤,擔任現任職務已嚴重影響調查工作。這裏的“妨礙案件調查”,是指被調查人本人或指使他人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屬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威脅、圍攻、毆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擊報複;或者調查人本人或指使他人出偽證、不出證,隱匿、篡改、銷毀證據,或嫁禍於人;或者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騙、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或唆使知情人變證;或者本人或指使他人與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況,訂立攻守同盟,對抗調查或進行反調查。停止被調查人黨內職務的,黨委或紀檢機關在作出停職檢查決定後,應製作《停職檢查決定書》。紀檢機關作出的停職檢查決定,應將《停職檢查決定書》報同級黨委、黨組備案,並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屬於停止被調查人黨外職務的,紀檢機關應製作《停職檢查建議書》,送達有關黨外組織。但由黨委批準立案的,停職檢查建議應在報經黨委同意後提出。對紀檢機關的建議,有關黨外組織如無正當理由應予采納,並應將結果及時報告或告知紀檢機關。
調整職務,是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進行的職務調整,是一種組織處理式問責方式。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根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幹規定(試行)》的規定,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
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製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幹部群眾意見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在問責過程中,調整領導幹部職務,要嚴格遵循《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幹規定(試行)》的規定程序,即: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按照有關決定履行任免程序。要注意保護幹部的正當權益,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程序
(一)考察核實。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二)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幹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麵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誌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誌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責令辭職,是對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的組織處理式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辭職製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明確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在抗災救災、防治疫情等方麵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在安全工作方麵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在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麵管理、監督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負主要領導責任的;疏於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都應當引咎辭職。應當引咎辭職而不提出辭職申請的,黨委(黨組)應當責令其辭職。如據湖南省紀委通報,2015年5月,益陽市委原副秘書長、市委政研室原主任陳某因被查出任職邵陽學院政法和教育科學係副主任經曆係造假,被責令辭職並以事業編製人員身份調離益陽。
責令辭職應當遵循的程序
★ 黨委(黨組)作出責令幹部辭職的決定,並指派專人與幹部本人談話。責令幹部辭職的決定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幹部本人。
★ 被責令辭職的幹部應當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後15 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麵辭職申請。
★ 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 被責令辭職的幹部若對組織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後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麵申訴。黨委(黨組)接到申訴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決定以書麵形式通知幹部本人。
☆ 複議決定仍維持原決定的,幹部本人應當在接到複議決定後3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麵辭職申請。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上級黨委(黨組)反映,但應當執行複議決定。
☆ 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幹部不服從組織決定、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或者提請任免機關予以罷免。
降職,屬於職務調整的範圍,是一種組織處理式問責方式。職務調整,區分不同情形,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多種方式。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都應當降職使用。《問責條例》中的降職,特指受到組織處理、被問責的情況。如據海南省紀委通報,海南省國營陽江農場原黨委副書記、場長李某,在擔任省國營陽江農場黨委副書記、場長期間,於2014年下半年,先後2次用公款宴請國家公職人員,合計花費4450元;2013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麵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016年6月,李某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違紀款收繳國庫 。進行降職問責,要遵循《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幹規定(試行)》的規定程序,也要注意保護降職幹部的正當權益,還要嚴格執行兩年內不得提拔的規定,不得提前使用。
免職,也屬於職務調整的範圍,是一種較重的組織處理式問責方式。幹部免職的原因有很多,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被免職的情況有五種:“(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三)辭職或者調出的。(四)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這裏的免職屬於第二種情況,是問責的一種方式。如據山東省紀委通報,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濰坊市濰城區財政局違規發放津補貼35.39萬元,向幹部職工發放實物價值10.24萬元,為6名幹部繳納手機通訊費3.99萬元。另外,2011年至2016年4月,該局違規超編配備公車7輛;區政協副主席兼區財政局黨組書
記、局長李某還存在違反組織紀律問題。濰坊市紀委給予李某黨內警告處分;濰城區委免去其區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 。對領導幹部免職,也應該嚴格遵循《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幹規定(試行)》規定的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確保免職公平、公正,同時注意保護領導幹部的正當利益,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下的從政環境。
第四,紀律處分。這是與通報、誡勉、組織處理並列的第四類問責方式,是從黨紀方麵對黨員幹部的處分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類: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如據中紀委通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某,2013年至2014年期間,先後6次違規接受公款宴請,合計花費5.745萬元:2013年中秋節、2014年“五一”節前後,2次在海口市接受八一農場負責人公款宴請,合計花費1.8萬元;2013年“五一”節、2014年國慶節後,2次在海口市接受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公司加釵分公司負責人公款宴請,合計花費3.5萬元;2014年下半年,2次在海口市接受陽江農場負責人公款宴請,合計花費4450元。2013年至2014年,違規收受農墾係統幹部和民營企業老板共9人所送禮品禮金,折合共計27.6萬元。同時存在違反組織紀律、工作紀律等問題。經中央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黨中央批準,給予張某開除黨籍處分,依照法定程序罷免其海南省第五屆人大代表職務,終止其海南省第六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按副科級確定退休待遇;責令退賠相關費用;對違規收受的禮品禮金予以收繳 。
紀律處分的種類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1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警告。
嚴重警告。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 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2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改組。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解散。對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的紀律處分,應當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黨紀麵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民主集中製、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原則,按照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對於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對於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一人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對於經濟方麵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