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六、社會協同原則
六、社會協同原則
社會協同是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去努力地完成某一目標的過程或者能力。化解基層社會矛盾要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同時要充分發揮多元主體在社會管理中的協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種社會力量形成推動社會和諧發展、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合力。
第一,堅持黨委領導。就是要發揮黨委在社會矛盾化解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合理配置黨政部門社會管理職責權限,切實解決多頭管理、分散管理、難以形成有效合力的問題。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同時,要不斷改善黨的領導,發揮政治優勢,善於輿論引導,充分發揮各種媒體作用,不斷提高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
第二,政府負責,就是要強化政府的矛盾調處職能,做到職能到位,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現代社會,“公民與政府的關係可以看成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公民同意推舉某人以其名義進行代理,但是必須滿足公民的利益並且為公民服務”。為此,必須要建立某種製度確保服務效能的實現,這就要求,在基層社會矛盾化解中,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行業和中介組織能夠解決的問題,政府不幹預。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應當管住管好。要建立和完善社會管理考核機製,研究製定科學的社會管理考核指標,把考核結果作為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獎懲和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社會協同,就是要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作用,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人本身就是各種社會關係的產物和總和。人這種天生的社會性決定人們必然要參加各種各樣的社會生活。而絕大多數的個體都生活在與他們的日常生活有著密切關係的各種基層組織中,許多矛盾也發生在日常生活之中。這就決定了在各種社會關係和組織中,各種基層組織是人們參加社會生活的重要形式。對於社會矛盾的產生和調節來說,社會基層組織起著直接和關鍵的作用。現代社會矛盾化解主要是政府負責的,同時還需要社會的協同,這包括社會各民間組織的協同,包括社會各種團體的協同,也包括公民個人的協同。我國的社會基層組織是指與社會成員個體聯係直接、關係密切的一種規模較小、結構較為簡單的組織群體,具體而言,主要包括有城市中的居民委員會,農村中的村民委員會,政黨、國家、社會團體的基層組織,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等。要加強以城鄉社區為重點的基層基礎建設,推動包括社會團體、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誌願者團體等在內的各種社會組織發展壯大,發揮各類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第四,公民參與,就是要充分發揮人民國家人民管理的作用,引導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參與社會矛盾化解。要提高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能力,加快組建專業社會工作者隊伍,大力發展信息員、保安員、協管員、巡防隊等多種形式的群防群治力量,健全社會誌願者服務長效機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