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適用原則_五、統籌兼顧原則

五、統籌兼顧原則

任何一個相對獨立的事物都是為係統而存在的,要把每一個對象和問題都作為一個係統進行深入的研究。係統方法論的步驟一般分為四步:提出問題、收集資料、分析評估、組織實施。統籌兼顧就是要總攬全局、科學籌劃、協調發展、兼顧各方。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需要協調各方力量、調動各方資源、發揮各方積極性。必須將社會矛盾化解置於工作全局中去謀劃和擺布,切實增強工作的整體性、係統性和協調性,為社會管理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組織基礎和物質基礎。這就要求牢固樹立統籌兼顧、共同治理的理念,正確反映和協調各個方麵、各個層次、各個階段的利益訴求和社會矛盾,既要“左顧右盼”,又要“瞻前顧後”,使社會矛盾化解能夠體現維護公平正義的“剛性”、協調各方利益的“柔性”、應對新情況新問題的“彈性”,促進社會動態平衡,保障國家長治久安。

第一,把化解戰略性社會矛盾和技術性社會矛盾有機結合起來。所謂化解戰略性社會矛盾,是對整個國家出現的許多問題而提出的管理辦法,主要是集社會聽證、監督、評估和文獻於一體的連續過程。通過市民和弱勢群體的參與,著力解決被忽視的社會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主要是製定參與的框架、標準,提供資金支持,提供能力建設,建立對話機製,推廣創新的經驗、案例。所謂化解技術性社會矛盾,就是我們所謂解決具體的矛盾糾紛。兩種“化解”的結合至關重要。社會矛盾化解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有些通過短期努力能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有些則需要長期的付出和堅持。隻有將當前與長遠統籌起來思考,把階段目標和長遠戰略協調起來推進,摒棄急功近利的思想,才能防止目標上的短視、行為上的短期和效果上的短命。當前,需從群眾急難問題入手,從實際和可能出發,下大力多辦實事,下真功多解難事,重點

解決群眾就業、就醫、住房、養老、救助、環保、上學、食品安全等生存性民生、安全性民生和發展性民生問題,努力實現包容性增長和共享式發展。同時,又需在長效機製上著力,多謀利長遠的事情,多做打基礎的工作,有重點、分步驟地持續推進,把一些好的做法、成功的經驗用製度的形式鞏固下來、堅持下去,把社會治理的過程變成群眾長期受惠、持續得利的過程。

第二,把維係社會秩序和激發社會活力有機結合起來。既要保證社會的安定有序、規範運行、調控有力,又要有利於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降低社會運行成本,提高社會運行效率,從而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社會進步和人的全麵發展。

第三,把立足國情和改革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化解基層社會矛盾要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從全球化視角,以改革發展的眼光,多角度、全方位來看待問題、解決問題。在充分發揮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和挖掘傳統文化的支撐助力的同時,也要借助他山之石,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和做法,在社會管理過程之中推進改革,在推進改革中豐富完善社會管理內容,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不竭智慧源泉。試點示範和整體推進是我們抓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基本步驟,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千頭萬緒,群眾需求千差萬別,很多創新性的工作隻有通過先局部試點再整體推開,才能少走彎路、少犯錯誤、少留遺憾。建議有針對性地選擇不同類型的對象,圍繞社會管理方麵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先行先試,做好試點前的科學選點、試點中的大膽探索、試點後的提升推廣工作,樹立可信、可學、可借鑒、可推廣的先進典型,通過試點探路、典型引路來摸索新方法、探索新路子、形成新經驗,實現點上突破、以點帶麵和麵上拓展。

第四,把轉變政府職能和提高政府執行力、公信力有機結合起來。要監督和督促政府部門

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減少審批事項,規範審批行為,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懶增效率、以治散正風氣,切實解決基層部門和基層幹部中存在的吃拿卡要、效率低下等問題。要堅持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使各項政策更加符合實際、經得起檢驗。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做到令行禁止。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製。

第五,把堅決查處腐敗與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有機結合起來。各種腐敗現象是基層社會矛盾產生的重要原因。要以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的案件為重點,堅決查處侵占各種惠民補貼、土地補償、扶貧救災等專項資金以及擅自處置集體資產資源、侵吞集體收益的案件,堅決查處違規征地拆遷、侵害群眾人身權利的案件,堅決查處官黑勾結、欺壓群眾的案件,堅決查處幹擾、破壞甚至操縱基層選舉的案件,堅決查處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麵嚴重侵害群眾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從嚴懲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後的腐敗行為,以懲治腐敗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第六,把日常的管理與機製的建設結合起來。馬克思主義告訴我們,矛盾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舊的矛盾和問題解決了,新的矛盾和問題就會出現。我們之所以要加強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並不是要消滅所有的社會矛盾,當然也不可能消滅所有的社會矛盾,而是要盡可能地減少社會矛盾,控製好社會矛盾,避免社會矛盾激化。因此,必須建立和完善社會矛盾的動態調節和化解機製,及時發現社會矛盾、控製好社會矛盾、解決好社會矛盾,並促使社會矛盾向好的方麵轉化,保證社會矛盾不積累、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級、不向更壞的方麵轉化,使社會整體處於動態良性運行之中。因此,要遵循整體性原則、優化原則、層次性原則和動態原則,以發展、變化的觀點來處理相應的問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