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堅持開放發展_二、形成對外開放新體製

二、形成對外開放新體製

當前,我國對外開放的外部環境和內在條件深刻變化。加快形成對外開放新體製,是順應我國經濟深度融入世界經濟的趨勢,有效應對國內外環境變化的根本途徑。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著眼於我國適應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加快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提出了形成對外開放新體製的新要求和新任務,這對於我國深化全方位對外開放、發展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一)形成對外開放新體製的總體要求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健全有利於合作共贏並同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適應的體製機製”,明確了“十三五”時期形成對外開放新體製的總體要求。

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就是要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透明高效的行政環境。具體來說,就是要依法管理開放,用法治辦法解決開放中遇到的問題,不斷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係,做到重大開放舉措於法有據;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係和監管規則,尊重非歧視性規則的國際營商慣例,平等對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在貿易、投資等對外開放領域全麵推進管理體製便利化,健全服務保障體係,提高為市場主體服務的便利化水平。

健全有利於合作共贏的體製機製。當前,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加速整合,各國相互聯動、機遇共享、命運與共的利益交融關係日益凸顯。健全有利於合作共贏的體製機製,就是要完善市場準入和監管方式,健全產權保護、信用體係等方麵的製度,並通過統籌雙邊、多邊、區域、次區域開放合作,與各國在合作中擴大共同利益,以共同利益推進互利合作。

形成同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適應的體製機製。隨著國際政治經濟環境深刻變化,全球貿易投資規則體係加快重構。形成同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適應的體製規則,就是要積極主動從製度和規則層麵進行改革,適應國際規則新變化,全麵推進外貿、外資等領域管理體製便利化,全麵實

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製度,建立國際經貿談判新機製,健全對外開放中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體製機製,以體製機製創新贏得國際競爭的主動。

(二)形成對外開放新體製的主要任務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初步建立起符合自身國情和世貿規則的開放型經濟體製,但在貿易便利化、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對外投資管理體製等方麵,仍不完全適應對外開放新形勢。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十三五”時期要推進落實的主要任務。

第一,建立貿易便利化體製機製。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就要加強國際協調,解決跨境電子商務在境內外的標準、支付、物流、通關、檢驗檢疫、稅收等方麵的問題,建立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體製機製;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係,建立與服務貿易相適應的口岸管理和通關協作模式。與此同時,要全麵實施單一窗口和通關一體化,推行口岸管理部門“聯合查驗、一次放行”等協作機製,保持傳統貿易方式競爭優勢,促進外貿可持續發展。

第二,創新外商投資管理體製。隨著我國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出現了東道國提出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的對等原則向我國企業開放市場的要求。在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製度已成為國際投資規則新趨勢的背景下,明確實行這一製度,可以為我國企業境外投資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也有助於平衡我國引進來和走出去的雙向利益。要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等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探索試驗的基礎上,在更大範圍內推廣複製並全麵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麵清單管理製度,與此同時,建立健全與負麵清單管理製度相適應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製度。

第三,完善境外投資管理體製。在完善境外投資管理上,要放寬境外投資限製,簡化境外投資管理程序,除少數有特殊規定外,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在健全對外投資促進政策和服務體係上,要清理取消束縛對外投資的各種不合理限製,讓企業放開手腳闖世界;完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指南和產業指引,為企業提供便利服務;推動中資金融

機構海外網點建設,加強對境外企業的金融服務;引導境外企業屬地化經營,促進企業將履行社會責任常態化製度化。

第四,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相比較於製造業,我國服務業對外開放明顯滯後,服務貿易發展水平偏低,高端服務業領域競爭力較弱。有序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不僅有利於提升服務業競爭力,而且有利於推動服務業與製造業在開放中融合發展,提升我國製造業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

第五,構建開放安全的金融體係。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雙向開放,是形成對外開放新體製的重要環節。要在完善審慎監管和有效管控風險的基礎上,有序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推動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成為可兌換、可自由使用貨幣。深化外匯管理體製改革,從正麵清單轉變為負麵清單,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用匯。放寬境外投資匯兌限製,放寬企業和個人外匯管理要求,放寬跨國公司資金境外運作限製。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探索境外發債備案製,穩妥推進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加快人民幣離岸市場建設,擴大人民幣的境外循環。推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改進並逐步取消境內外投資額度限製。

第六,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係。為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新形勢,要繼續推進中美、中歐投資協定談判,推動同更多國家簽署高標準雙邊投資協定。要強化涉外法律服務,推動同更多國家簽署司法協助協定,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當權益。要爭取同更多國家互免或簡化簽證手續,為我國公民赴境外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

第七,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體係。在擴大開放的同時,要切實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加強國別政治、經濟、安全風險分析,為企業投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建立健全境外中資企業和境外國有資產監管機製。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係,提高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和風險防控能力,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措施。構建海外利益保護體係,健全安全風險預警機製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製,切實保障境外人員和財產安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