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_第二節 中國古代傳統的“無訟”觀念
第二節 中國古代傳統的“無訟”觀念
《說文解字》中將“訟”解釋為“爭也”之意。與之相對應,“無訟”的含義即指沒有或不需要訴訟,引申為一個社會因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關於“無訟”最經典的名言是在孔子的《論語·顏淵》中說出來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意思是說,在審判案件方麵,我和其他人是相同的,目的在於使訴訟不再發生。可見,孔子認為聽訟的目的就是要實現“無訟”。但必須指出的是,這裏的“訟”僅指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而不包括嚴重威脅統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其實在孔子看來訴訟是無可奈何的事,理想的境界是“無訟”,那麽在無可奈何的訴訟當中,法官們自然要積極對當事人進行開導教化,讓他們息訟,孔子本人就是這麽做的。尤其是親人之間進行訴訟,在儒家看來簡直是不可理解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才是人間正道。人與人之間要講求禮義,而這種禮義實際上構成了“無訟”思想的更為深層次的基礎。雖然無訟思想是由儒家首先提出的,但對無訟的追求,各家學派幾乎是目標一致的。道家主張“無為而治”,提倡通過建立“小國寡民”、“老死不相往來”的清靜社會,以實現“天下無訟”的理想。莊子甚至提出要取消一切法律和道德,回到人、物無別而“民不爭”的“混沌時代”。相對於道家的消極觀點,以“人性惡”為基點的法家,則主張“以刑去刑”,用重刑懲治的方式最終實現“無訟”。
總的來說,無訟思想的產生並不是偶然的,它與我國傳統社會的自然經濟狀況、社會結構模式與政治需求,以及對和諧的追求相契合,中國古代是一個以農業為本的自然經濟社會,一家一戶、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占絕對主導地位。由於人們世世代代依附於土地生存,過著相對封閉的生活,社會性要求低,缺乏廣泛的人際交往,使得商品經濟形成與發展緩慢,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糾紛的發生,也就降低了對訴訟的需求。無訟思想的生成與發展是具有合理性因素的,“無訟”的成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首先,中國傳統文化崇尚和諧,古人在整個自然界中尋求秩序與和諧,並將此視為理想,而無訟正是和諧觀中社會和家族和諧在司法上的反映。對於和諧的向往與追求,使古人以無訟為德,相對於無訟的訴訟,不僅被認為是“失禮”的行為,而且會導致人與人之間的仇恨,造成家族乃至整個社會的不和諧。中國古代社會是在血緣的基礎上形成的。在每個村落內部,甚至鄰近的幾個村落之間都有著或遠或近的血緣關係,而在這種血緣關係基礎上形成的是熟人化的社會結構,人與人之間的熟人化特征決定了人們更願意通過調解或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而不是到公堂上打官司。大家是熟人,熟人就要講究情理,照顧麵子,這樣才能維持熟人之間長久的關係,而如果動輒到公堂上打官司,不僅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和諧關係會被破壞,而且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在當地的威信就會大打折扣。鄉民社會不同於現代社會,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環境基本上是陌生的,人們之間沒有麵子或情感的約束,即使在現代社會熟人之間的官司所占據的比重依然是很少的。即使沒有血緣關係,商場上的兩個長期的合作夥伴也絕對不會動輒去打官司。所以人們是否決定訴訟往往要考慮各方麵的利益問題,進行全麵的考量,從而決定采取最恰當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人類的理想社會就應該是一個沒有紛爭的、人與人之間相敬如賓、互謙互讓、和睦的社會。在這種哲學觀的指導下,在中國古代,無論是統治階級還是被統治階級,從觀念上都將訴訟看成是一種惡,一種不道德、不光彩的行為。因此,無訟思想被廣泛接受並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重要的價值取向。
其次,傳統中國的“無訟”深受儒家經典文化影響。中國人的文化心理結構是儒家化的,無論是知識精英,還是社會中普通的老百姓,他們所接觸到的文化理念都是儒家化的,這些儒家的經典文化會影響人們的心理結構。中國古代社會是皇權專製社會,儒家思想一直是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盡管在戰國和秦朝儒家的思想體係遭到了其他各種思想的衝擊,但總體而言,儒家思想中關於國家權力和民間社會的支持都是主導性的。隨著西漢時期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更加成為了統治者明確要依賴的思想係統,儒家學派的無訟思想也為統治階級所接納,延續數千年。而在廣闊的民間社會,民間化的觀念和習慣也支持儒家觀念。在中國古代社會,到處都是文廟、貞潔牌坊,這些物質化的構造雖然簡單,卻可以影響人們的日常思維,在對民眾的耳濡目染中使得民眾的儒家理念得到了加強。“無訟”作為儒家的一種重要的文化主張,正是在多種力量的促動下化為了民眾內在的文化心理結構。“無訟”的思想所包含的是多方麵的,普通人之間要用道德來維係關係的協調,不要動輒訴諸於法律。統治者曆來主張用禮樂道德調整人們的關係,動用法律則是萬般無奈的下策之舉。普通人之間要以道德化解矛盾,做到沒有爭論、沒有訴訟,那麽親人之間就更要如此了。漢宣帝在位的時候曾經這樣說過:“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宣帝的這一思想是對孔子思想的繼承,有個叫葉公的人告訴孔子說:“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證之。”孔子回答:“吾黨之直者異於此: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親人之間相互容隱實際上是孔子的道德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也看作是對“無訟”思想的一種證明。漢朝的統治者堅持以孝道倫理作為其統治的意識形態的根本支柱,應該說符合了中國古代社會思想界精英的理論,也契合了民眾的文化心理結構,同時也與中國古代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結構相適應。我國古代宗法製的社會結構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家國一體化,一個國家就如同一個大家庭,“國政”實際上就是“家務”,國法是家規的放大,國家的內亂是國民的爭訟和不睦的延伸,家與國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這樣一個以安定和睦為上的大家庭中,為政者為父母,人民是赤子,“家人”之間因糾紛而爭訟自然是背叛親情的大逆不道的惡行。特別是宗法時代提倡的以血緣為紐帶的聚族而居的習慣使得社會成員生活在一個大家庭中,枝蔓相連,形成一個十分固定的、封閉的、具有情感因素的穩定的熟人社會。在這樣的一個熟人社會中,“家醜不可外揚”,人們更習慣於依靠倫理綱常和族長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紛爭。這樣一種家國一體,以家族為本位的社會結構之下,處理爭訟一如排解家庭糾紛,運用道徳規範來調解糾紛的方式遠遠比法律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
再次,作為傳統中國社會的理念,“無訟”還有著國家權力的強有力支撐,是政治權力所要推行和維護的基本價值。“州縣官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風易俗,下之奉朝廷法令,以勸善懲惡……由聽訟以馴至無訟,法令行而德化與之懼行矣。”統治者對於“無訟”的提倡和推動,在理論上與他們所堅持的儒家哲學相契合,而在實踐上則與民間社會普遍的民眾觀念保持了一致。在中國古代大一統的社會狀態下,統治者首先追求的就是統治秩序的穩定。在他們看來,訴訟會導致人際關係緊張,社會不穩定,這顯然是不符合他們的統治要求的。特別是訴訟過程中難免發生官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況,處理得不好,將激起民怨,引起更大的社會矛盾,甚至直接動搖其統治基礎。除此之外,百姓喜訟,必然增加官府乃至國家的行政和財政負擔,對於國家管理也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曆朝曆代統治者對待“訟”的態度是非常一致的,都不遺餘力地采取各種手段限製“訟”的出現,以期徹底消除以維護統治。於是,滿足其政治需求的“無訟”思想也就應運而生並具有強大生命力。
另外,訴訟會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大多數家庭既不願承擔高額的訴訟費用,以及因訴訟而受到的層層盤剝,更不想因訴訟花費大量的時間而耽擱農業生產,以致減少收入,帶來生活危機。因此,古人在麵對糾紛時,更希望通過族內或鄉鄰調解的方式來解決,訴至官府在他們看來是得不償失的。
傳統社會的“無訟”思想有深厚的社會基礎,統治階級為實現“無訟”的理想,製定並形成了一係列有利於“無訟”思想實現的辦法。
第一,通過德禮教化的非製度性途徑來達到抑訟的目的。儒家學者認為實現無訟的根本途徑就是對百姓進行德禮教化。所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聖人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故威厲而刑不殺,刑設而不犯”,隻有用倫理道德教化百姓,才能使其品德高尚、自省自責、嚴於律己、遠離紛爭,從而實現沒有訴訟、沒有爭端的和諧社會這樣一個終極理想。
而孔子正是擅長以教化息訟的代表,孔子賦予教化以極高意義,“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用政令、刑罰來治理百姓,雖然可以令百姓免於罪過,但他們不會有羞恥心。相反,如果用道德禮教來治理百姓,那麽百姓不僅有羞恥心還會人心歸服。國家精英試圖通過思想勸導、榜樣示範、社會輿論等多種方式,努力使“無訟”的社會理想內化為民眾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據《荀子·宥坐》載,孔子為魯司寇時,有父子相訟。孔子將他們拘留起來,但是三個月都不審問,在不斷反省自己“不教民”之過的同時,也讓這對父子同處一室各自反省自己的錯誤,最後,原告方父親主動要求止訟。孔子通過無聲的道德教育感化了爭訟者,達到了調處息爭的目的。後世官員紛紛效仿。漢朝韓延壽“為東郡太守,以德為治”,民間有糾紛發生爭訟至官府,他就閉門思過檢討自己沒有教化好百姓的過失,以致爭訟雙方都“身自責讓”,自動化解糾紛,最後“郡內二十四縣莫複以詞訟自言者”。有些官吏則用道德文章來感化當事人,如“況逵為光澤縣尹,有兄弟爭田。逵授以《伐木》之章,親為諷詠解說。於是兄弟皆感泣求解,知爭田為深恥”。這些足以說明德禮教化在傳統社會追求無訟的實踐中的重要作用。
為了督促地方官員對百姓進行徳禮教化,統治者將訟與政績緊密聯係在一起。“息訟”是官員考績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某官員任期轄內民刑案件很少發生,或是雖有爭端發生但很快被調停解決,該官員即可評為賢良,並得到晉升。因而在中國傳統社會,官吏的真正職責並不在明斷案件,而是“以德化人”,懇切勸諭,通過調處平抑糾紛,努力使當事人主動息訟。正如清代劉禮鬆所說:“聽訟而使民惕然內訟以至於無訟,此守土者之責也。”如果治下訴訟迭起,會被視為官吏德化不足的表現,隻有訟清獄結,實現“無訟”,才算是真正的政績。清代順治朝《欽頻州縣事宜》中明確訓示地方官員:“州縣官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風易俗,次之奉朝廷法令,以勸善懲惡。聽訟者所以行法令而施勸懲惡者也,明是非,剖曲直,鋤豪強,安良懦,使善者從風而向化,惡者革麵而洗心。則由聽訟以馴至無訟,法令行而德化亦與之俱行矣。”可見,地方官的最大職責就是對百姓進行德禮教化,而聽獄斷訟隻有在為了教化這個目的時才有意義,聽訟則是為了息訟,進而實現無訟的終極目標。
由此可知,道德教化要想發揮抑訟的效果,依靠的是社會評價、內心反省等非強製性力量,需要人們自覺自願地遵從,人們即使背離價值理想或社會輿論也不會受到嚴厲的直接製裁,因而道德教化屬於非製度化的抑訟途徑。
第二,通過明文規定的訴訟製度為人們提供行為模板、範疇和模式,從而達到抑訟的目的。製度化的社會規範對於抑製訴訟來說就顯得十分重要,這裏所說的製度化社會規範,是指比較穩定、形成了書麵文字並有明確適應範圍的正式的社會規範體係。法律作為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製力推行的社會規範體係,是對社會成員具有最強約束力的控製手段。中國傳統社會的統治者通過製定嚴格的民事訴訟製度來增加民眾提起訴訟的難度,從而形成了中國傳統社會以“抑訟”為主要目的的訴訟製度。
中國傳統社會十分重視倫理綱常,強調血緣關係及社會關係的差別,民眾不得對血緣關係中處在尊長的一方,或是對社會關係中自己所從屬的一方提出訴訟,幾乎曆朝曆代的法律都嚴禁子孫控告父母、祖父母,奴婢、部曲控告主人。據《國語·周語》記載,西周時已嚴禁兒子對父親提起訴訟,所謂“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唐代實行“同居相為隱”製度,規定同居者犯罪可互相隱瞞,不可相互控告,如果控告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按尊卑親疏用刑。卑告尊的,越是親近用刑越重,相反,尊告卑的,越是親近用刑越輕。宋代延續了唐律的法條,《宋刑統·鬥訟》規定:“諸告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對尊長提起訴訟,即使屬實,也要受到懲罰。從元代開始,實行“幹名犯義”製度,進一步將親屬訴訟、主仆訴訟與道德倫理相聯係。明代律令在“幹名犯義”製度的基礎上,繼承了唐律依尊卑親疏用刑的差異性規定,根據不同的社會關係和具體情況量刑,更加細致、全麵、明確。
法律對訴訟主體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加以規定,限製有特殊生理條件的人提起控告。至今可知的最早的相關法律條文是《唐律疏議·鬥訟》“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條:“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聽告謀反、逆、叛、子孫不孝及同居之內為人侵犯者,餘並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各減所理罪三等。”這一規定為後世所沿用。宋元時期延續了從生理狀態上限製訴訟主體的製度,將年齡限製調整至七十,允許一定條件下親屬代為訴訟。明代將年齡限製恢複為八十歲,並且與唐律一樣,不僅受限製的訴訟主體不能提起訴訟,而且官府也不能受理相關訴訟主體的案件,受理者同樣會受到懲罰,“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因而在中國傳統社會,並非人人都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違反律令將受到處罰。
為限製甚至禁止百姓訴訟,統治者還定了相應的“務限法”。即在農忙時節禁止百姓到官府提起有關戶婚、田土、錢債等民事訴訟。比如《唐令拾遺·雜令》“訴田宅婚姻債負”條記載:“諸訴田宅、婚姻、債負,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檢校,以外不合。”官府隻有在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間可以受理相關民事案件。《宋刑統·戶律》特設“婚田入務”門,對唐代法條加以繼承,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的受理、審理期為“務開”或“務停”,其餘時間不得提起訴訟,稱之為“入務”。明清時規定從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止訟”。即使在準予訴訟的月份,也有告訴日期的限製。以清代為例,可以告訴的“放告日”,隻有每月的逢三、六、九日,就是說一個月僅9天準予進行民事訴訟;之後又改為每月的逢三、五日放告,減為一個月6天放告,一年僅僅48天官府才受理民事訴訟。清代康熙年間製定“農忙停訟”條例,地方官府經常在四月一日起就在衙門兩側豎立“農忙”、“止訟”木牌,除了受理重大案件外,不受理民間細事,在“農忙停訟”期間受理民事案件被視為官員的一項政務劣跡。在年末“封印”停止辦公的一個月裏也禁止訴訟,民眾能起訴的日子十分有限。這種做法客觀上壓製了訴訟,達到了息訟的目的。
為限製甚至禁止百姓訴訟,統治者還規定了嚴懲“訟徒”。所謂“訟徒”,包括三種人,即訟師、唆使他人訴訟之人、因自身利益屢次訴訟之人。其中訟師是指以代書訴狀,給訟者出謀劃策為職業的人。在古代,由於訟師經常為牟取利益而在爭端中火上澆油,甚至無中生有,挑撥是非,破壞民間的和諧關係,因此他們被官府和百姓公認為是非常可惡的小人。除訟師之外,官府對於那些與自身利益不直接相關,卻熱心助訟,教唆他人訴訟或處於不正當目的幫助訴訟中一方的人也予以嚴懲。此外,對於屢次訴訟的當事人,官府也會對其懲處。雖然法律中並沒有“屢訟”這一罪名,但是在統治者眼中,屢次訴訟,糾纏不休的人必非“良人”,無論其屢次訴訟的案件是非如何,其行為本身就是嚴重的犯罪,因此必須予以嚴懲。而嚴懲訟徒的目的往往就是為了以儆效尤,讓其他人“以斯為鑒,以之為戒”,從此不敢滋訟。
第三,通過調節的途徑來達到抑訟的目的。現實生活中難免出現糾紛與矛盾,如果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那麽又該如何平息糾紛呢?我們的先人在實踐的摸索中找到了一種“和平”解決糾紛的重要方法即調解。中國古時將調解稱為調處。這一製度在我國起源較早,到明清時期已近完善。調處種類很多,不僅僅是官方的,大量民事糾紛更多依賴於民間調處的方式加以解決。人作為社會性動物,在朝夕相處的社會生活中難免產生摩擦、矛盾和衝突。“無訟”理想追求的是民眾的糾紛不經由國家強製力而得以解決,並非民眾沒有利益訴求、沒有糾紛。糾紛的解決十分重要,若不能妥善解決,會導致民怨,危害社會穩定。根據費爾斯丁勒和薩拉特所提出的糾紛金字塔理論,人們對生活中的糾紛可能采取的解決方式包括雙方協商、找第三方仲裁、提出訴訟等高低不同的層次,如果大量的糾紛通過民間調處的方式得到解決,就會大大降低訴訟規模。對官府來說,田土戶婚之類的民事糾紛與那些受到國家關注的重情要案相比,隻是無關緊要的“細事”,因而官府將民事糾紛交由民間組織調處,並對民間調處的結果加以認可,甚至將民間調處納入國家司法體係之中。以清朝為例,當時的調處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民間自行調處,即所謂的“私了”,指發生糾紛後爭訟者先
找鄉鄰、族長等解決或即使一方已訴至官府,但鄉裏、族裏在官府審理之前搶先調處成功並銷案。這種調處方式在實踐中適用範圍極為廣泛。雖然法律對其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統一的使用規範,但由於其簡單易行且無不利後果,因此為朝廷及各級官府所鼓勵並大力倡導。第二種是“官批民調”,即地方官員接到訴狀後,認為情節輕微,不值得傳訊,或涉及親族關係等不便公開傳訊,即可批令親族人等加以調處,並將調處結果上報官府的一種調解方式,這種方式也是希圖將糾紛解決於鄉或族裏,盡可能地維護人際關係的和諧。第三種是官府調處,即由地方長官親自為當事人調停糾紛。官府在調處的過程中,往往會遵循“調處以情”的原則,主要以儒家的倫理道德為依據,而並不執著於今人所強調的“是非曲直”。古代這種“由提倡無訟而發展起來的調處息訟,把國家與社會力量緊密結合在一起,是在自然經濟條件下,解決民事糾紛的較好的方法,其製度之完備、經驗之豐富、實施之廣泛,在世界古代法製史上是僅有的”。
不可否認,古代無訟思想的形成有特定的政治基礎、經濟條件、文化根源、製度內涵,無訟思想要構建的是“一個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的社會。這樣的和諧社會,不僅是古人,也是我們當代人一直以來的執著追求。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際交往的增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越來越複雜,糾紛也越來越多,導致訴訟率急劇升高。特別是在民商法領域,像離婚、合同、債務等糾紛的訴訟率增長迅速。人們在否定傳統文化的同時似乎正在走入另外一個極端,就是濫用權利,動輒以“我告你”相威脅。這種現象不能不引起重視,訴訟率過高對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是有害而無利的。雖然傳統無訟思想在當今社會也有弊端,如確實造成了人民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淡薄,為“人治”留下了廣闊的空間,以息訟為目的而使司法程序的價值被淡化,法律信仰缺失而使法律工具主義色彩濃厚,阻礙了古代法律本身的發展,等等。但是不可否認,無訟思想對於緩和社會矛盾,降低司法成本,消除濫訟現象,維護社會的穩定仍然有積極的作用。我們應該以更加理性的態度來對待傳統法律文化,特別是在探求完善現代法製的道路上,不應當拋棄自己的法律文化遺產,而應對傳統社會和諧理念下的“無訟”法律文化進行客觀分析。著名法學家、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說過:“理性地研究法律,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曆史。”蘇力先生也指出:“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的本土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因此,我們應該理性地對待傳統的法律思想,去其糟粕,取其精華。我們固然應該看到傳統無訟思想的種種弊端,但是也應該看到其對我國現代法製建設有用的一麵,以期對我國法製建設有所裨益。無訟思想對當代法律建設的有益補充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無訟思想重視道德教化,有利於實現“徳治”與“法治”的有機結合,標本兼治,防止“法律萬能主義”。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然而,道德危機、誠信危機也隨之而來,犯罪率急劇上升,人與人之間關係淡薄,遺棄老幼、見死不救等屢見不鮮。盡管現代司法窮盡所能,但似乎收效甚微,究其深層次原因,即是現代司法治標不治本。一些人甚至已經從“法律虛無主義”轉到了法律萬能的極端,全然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事實上,人類的法製史已充分證實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而不是無限的。曆史已經證明,法律不是萬能的,片麵強調法的作用,很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古人運用德禮教化的方式息訟是值得借鑒的,充分發揮道德教化的作用,不僅可以緩和矛盾、化解糾紛,更能讓人們由被動守法轉化為自覺守法,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發生。“禮禁於未然之前,法施於已然之後”,在今天的法治時代依然適用。儒家思想認為,刑罰的強製作用,隻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卻可使人對犯罪產生羞恥感而不願犯罪。儒家大多主張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於後天受外界影響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變,經過後天的教育,人就能謹慎地約束自己的行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過道德教化來預防的。孔子說:“政寬則民慢,慢則究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這裏的“寬”就是發揮道德教化的作用,“猛”就是運用刑罰的強製力量。治國安邦必須發揮道徳教化和刑罰強製的雙重作用,使道徳與法律形成互補關係,共同為用。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古代中國禮法互補的社會控製模式在當代仍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對今天我國正在實施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治國方略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在當代西方,也有不少學者對法條主義的僵化、教條、缺乏對人性的關懷等方麵展開了廣泛的批判,轉而強調道德對法律的補充作用,甚至進而有學者大聲疾呼“無需法律的秩序”。
第二,無訟思想推崇非訴訟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利於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節約司法資源。隨著我國社會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急劇增加,我國儼然已成為一個訴訟大國。積案過多,壓力過大已成為我國司法審判工作中的一大難題。在訴訟率不斷上升以及訴訟程序日趨複雜的今天,有限的司法資源已不堪重負,而訴訟中遲延、高成本等固有流弊使普通百姓難以接近正義,降低了司法在民眾中的威信。調解作為中國司法的傳統,一直是解決民間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對於消除濫訟現象、提高司法效率、節約訴訟成本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它便利、高效的功能優勢,使得案件的審結具有迅速和便利的特點,能夠相對低廉和簡便的解決糾紛,當事人也能以較低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另外,由於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依然相對滯後,對訴訟費用的承擔能力較差,特別是我國民眾的法律普及程度還有待加強,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製約訴權的行使。無訟思想的精髓在於能夠和平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與矛盾,這與現代意義的訴訟目的是相同的。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古人善用調解的糾紛處理方式,完善我國現行的調解製度,在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及基層組織中設立專門的調解機構,解決大量的民事糾紛及較輕微的刑事案件,這樣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正因為調解製度的諸多益處,現在它已成為世界各國所普遍采用的一項糾紛解決製度,尤其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對中國的調解製度加以借鑒而形成了所謂ADR糾紛解決機製。據統計,在美國有超過95%的民事案件經過和解在法院內附設的強製仲裁或調解等程序中得到解決,而隻有不到5%的案件進入法庭審理階段。當前,考慮到我國的曆史文化背景和經濟基礎,加之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各種製度、思想的相互碰撞導致社會糾紛不斷湧現,更應該重視調解在我國糾紛解決機製中所發揮的獨特作用,探求調解製度的專業化、社會化以及建設之路,使之不斷完善以便更加有效的解決社會糾紛,緩解社會矛盾。
第三,無訟思想“動之以情”的調處方式,有利於構築和諧的人際關係。現代工業的迅速發展,使得人類享受的物質成果不斷豐富,然而,環境危機、能源危機、地區衝突等問題也擺在了我們的麵前,日益嚴峻的社會形勢,使得現代司法觀念麵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當代社會司法實踐中,往往依據法條生硬判決,容易導致人際關係緊張,使社會矛盾變得複雜。正如蘇力教授所說,“似乎法律得到了執行,似乎公民權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義戰勝了謬誤”,但它損害了“社區中原來存在的盡管有糾紛但仍能互助的社會關係,損害了社區中曾長期有效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村民們仍將依賴的、看不見的社會關係網絡”。法律隻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之一,它不能解決所有社會問題,而無訟思想以“情”為原則的調處方法,通過強調親情倫理道德等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達到情感的溝通,從而真正地平息糾紛,融洽社會關係。因此,以無訟思想的精華融合現代法律理念來扶正當前的文化無序和道德失範,緩和社會矛盾,對於構建和諧社會是非常有益的。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我國提出了建設和諧社會的主張,這是值得肯定的一個方麵。建設和諧社會,實際上是指以人為主體的社會和諧發展狀態,事實上,就總體精神方麵而言,它與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和諧精神是一脈相通的,正如著名社會學家鄧偉誌先生所說的那樣:“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了中華傳統文化的理想追求與價值認同,也彰顯著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國特色的原則與取向。”建設當代和諧社會,我們必須對傳統社會和諧理想下的無訟法律文化進行客觀的分析,以期對當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事業能有所裨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