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儒家文化與生態文明_第三節 儒家“愛物”的措施——時禁
第三節 儒家“愛物”的措施——時禁
古代儒家所主張的“愛物”精神體現在行為規範方麵主要是強調時禁。這種行為規範早期最係統的訴諸於文字是在《禮記·月令》上,據《禮記·月令》篇記載: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履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毋聚大眾,毋置城郭,掩骼埋胔。
是月也,不可以稱兵,稱兵必天殃,兵戎不起,不可從我始。
毋變天之道,毋絕地之理,毋亂人之紀。
仲春之月: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季春之月:是月也,生氣方盛,陽氣發泄,句者畢出,萌者盡達,不可以內。
田獵罝罘羅網畢翳餧獸之藥,毋出九門。
是月也,命野虞毋伐桑柘。
孟夏之月:是月也,繼長增高,毋有壞墮,毋起土功,毋發大眾,毋伐大樹。
是月也,驅獸毋害五穀,毋大田獵。
季夏之月:是月也,樹木方盛,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斬伐。
這段文字對於在什麽時間絕對禁止破壞何類生物作了嚴格的規定,其中的“虞”是指古代最早的山林保護官,相傳這一官職最早出現在舜帝時,當時舜帝任命能夠順從草木鳥獸特點來管理的伯益作為“虞”官,後來這一官職得到了繼承。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古代自上古時期就開始注重生態的保護。
當然,作為一種關注人間社會的維持和人類的普遍生存,而不僅僅是個人修身養性的學說,古代儒家學說不是普遍地禁止或絕對地非議殺生——獵獸或伐樹,而是認為人們有些時候可以做這些事,有些時候不可以做這些事。人的生存固然離不開自然物,人在自然界也居主動地位,但人並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它們做任何事情。而是遵從著“春生、夏長、秋殺、冬藏”的傳統規律。《禮記·月令》就規定到了“仲秋之月”“乃命宰祝,循行犧牲,視全具,案芻豢”;到了“季秋之月”, “天子乃教於田獵”, “天子乃厲飾,執弓挾矢以獵,命主祠祭禽於四方”;到了“季冬之月”, “命漁師始漁,天子親往,乃嚐魚,先薦寢廟”。也就是說,對動植物的犧牲、田獵和捕魚等活動隻有到了秋天和冬天方可進行。有關什麽時間可以利用自然物,什麽時間不可以傷害自然物的“時禁”是有淵源的。即便在春秋戰國時期,人們就認為這種“時禁”就是一種“古聖王之製”了。例如,《荀子·王製》篇就談到:“聖王之製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鰍鱔孕別之時,網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穀不絕而百姓有餘食也;汙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餘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餘材也。”荀子在這裏談到的“古聖王之製”主要是從人類利益考慮的,它的目無非是讓老百姓“有餘食”、“有餘用”和“有餘材”,但事實上,古代先王之所以規定這些製度不光是為人類利益考慮,也包含了一種“愛物”的思想,體現了對萬物的一種保護,如《淮南子·主術訓》就記載:“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蓏夭;不涸澤而漁,不焚林而獵;豺未祭獸,罝罦不得布於野;獺未祭魚,網罟不得入於水;鷹隼未摯,羅網不得張於溪穀,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於山林;昆蟲未蟄,不得以火燒田。孕育不得殺,彀卵不得探,魚不長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發若蒸氣,禽獸之歸若流泉,飛鳥之歸若煙雲,有所以致之也。”《大戴禮記·易本命》則直接對帝王提出警告:“故帝王好壞巢破卵,則鳳凰不翔焉;好竭水搏魚,則蛟龍不出焉;好刳胎殺夭,則麒麟不來焉;好填溪塞穀,則神龜不出焉。故王者動必以道,靜必以理;動不以道,靜不以理,則自夭而不壽,妖孽數起,神靈不見,風雨不時,暴風水旱並興,人民夭死,五穀不滋,六畜不蕃息。”
歸結起來,對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些特點:
第一,這些規定是“聖王之製”,是“古之訓”,是古“王製”,它們主要是一些禁令,
是施加於人對自然的某些行為的禁令和限製,不包括諸如現代社會如何采取一種補充、矯正性正義的積極搭救,以及如何挽救瀕危物種的主動行為,也不包括與動物建立某種忠貞、信任關係的命令,這一點與當代西方學者的生態觀念顯著不同。
第二,它雖對人的行為施加了某些限製,但限製的範圍並不很大,並不是全麵禁止,而主要是時禁:在春夏生長季節和動植物幼小時的禁令。這些措施在今天的環保工作者看來是相當弱勢的,但也要考慮到古代社會遠沒有今天這樣的生態危機,那時的人還相當程度上處在一種生態相對平衡的自然鏈條之中。
第三,這些禁令看來不僅是對下的,也是對上的,不僅是對民眾而言的,也是對君主而言的,甚至可以說,更主要的是約束君主。甚至提出了對君主的嚴重警告:如果他們做出了諸如壞巢破卵、大興土木這樣一些事情,幾種假想的、代表各界的象征天下和平的吉祥動物(鳳凰、蛟龍、麒麟、神龜)就不會出來,甚至各種自然災害將頻繁發生,生態的危機也將帶來政治的危機。最後,我們還看到,這些禁令的對象(或者說保護的對象)不僅包括動物、植物,也包括非生命的木石、山川。
第四,這種古代先王之製既尊重自然物的生長養育規律,不妨礙它們的生長又包含了物盡其用,隻有到了該取的時候才取的思想。這樣一種思想,是從人們的長遠利益以及“愛物”的角度出發的。人們之所以不竭澤而漁,是因為你今年竭澤得到了魚,明年就很難再得到魚了。人們之所以不焚林而獵獸,是因為你今年焚林而得到了獸,明年再想得到就困難了。而之所以懷孕的母獸不得捕殺,待母哺食的小鳥和鳥蛋不得掏取,魚不過尺不得取,豬不夠一年不得殺等等這些規定,就是從“愛物”的角度尊重萬物的生長所體現的人類的“仁”。
當然這種“愛物”是與人類的自製相結合的。其核心就是並不完全的禁欲,而是節製人類的欲望。在一般情況之下,人們是因為自己的欲望太盛,而造成自然外物的短缺的。唐相陸贄對此曾經有過一段很好的論述。他說:“夫地力之生物有大數,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節,則常足;取之無度,用之無節,則常不足。生物之豐敗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聖王立程,量入為出,雖遇災難,下無困窮。理化既衰,則乃反是,量出為入,不恤所無。……是乃用之盈虛,在節與不節耳,不節則雖盈必竭,能節則雖虛必盈。”(《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疏》)這也就是說,能再生的自然資源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是有限的,用過了頭,自然的資源就會短缺甚至枯竭。即使從人自身的利益考慮,也應該保護和養育自然之物,而盡可能地節製自己的享受欲望。在早期儒家看來,節製欲望就是對於自身的管理,因而也是處理好人與外物之間關係的前提。在“正統”儒家看來,人的本性本來是好的,但是,人如果不能節製自己的好惡的話,在外物的引誘之下,人就會隨物而化,喪失人之為人的根本特點。
不僅如此,儒家還從“仁、孝”的角度來看待“時禁”。《大戴禮記·衛將軍文子》記載孔子說:“開蟄不殺當天道也,方長不折則恕也,恕當仁也。”《禮記·祭義》也記載,夫子曰:“斷一樹,殺一獸不以其時,非孝也。”我們可以注意這些話對時令的強調,以及將對待動植物的惜生,不隨意殺生的“時禁”與儒家主要道德理念孝、恕、仁、天道緊密聯係起來的趨向,這意味著對自然的態度與對人的態度不可分離,廣泛地惜生與愛人憫人一樣同為儒家思想題中應有之義。
除了一些文獻中關於“時禁”的記載,古代對於這種生態保護觀念還設立了一些自然管理部門和官職,頒布政令法律保護動植物,把生態保護具體地落實到政治活動中。
第一,動、植物的保護機構。曆代政府都十分重視山林川澤的管理,設置各類官職從事這項工作。最早的山林保護官職就是我們上文提到的“虞”官。《周禮》中有“山虞”、“澤虞”。虞官監督按照時限砍伐林木,對於盜伐林木的人實施刑罰,在祭祀山林時,代表山林之神受祭。與山虞相近的還有“衡”。“衡,平也,平林麓
之大小及所生者。”“林衡”是專職管理平地和山麓林木的官吏。《周禮》中還有個與保護山林有關的官職是“山師”。照《禮記王製》所說,名山大澤不封,天子設立山師掌管遠方山林,這在一定意義上保護了自然環境。大司徒也有林木保護的職責。照《周禮》所說,大司徒掌管全國的地圖、人民的數量,辨知各地的地域範圍和那裏的山林、川澤、丘陵、墳衍、濕地的著名物產,指導各地因其所宜之木而建立社稷,對百姓進行道德教化;辨別各地土壤的物產,幫助百姓選擇住宅,以繁衍人口;繁殖鳥獸,培育草木,發揮土地的作用;辨別十二種土壤的不同特點,教導百姓因地製宜地耕種和植樹。《周禮》對曆代發生過重要影響,其中的生態思想是值得重視的。
第二,動物保護的政令與法律。目前發現的最早的動物保護法律出現在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十八種·田律》中,如“不夏月,毋敢……麇(卵)彀,毋毒魚鱉,置阱罔(網),到七月而縱之”(《睡虎地秦墓竹簡》)。西漢時期漢宣帝曾下令說:“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撞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為令”(《漢書》)。近年考古學界在甘肅省敦煌懸泉置漢代遺址發現的泥牆墨書《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中,也有不少保護動物的法令及對法令的解釋,如孟春月令:
毋擿剿。謂剿空實皆不得擿也。空剿盡夏實者四時常禁。
毋殺幼蟲。謂幼少之蟲、不為人害者也,盡九月。
毋殺孡。謂禽獸、六畜懷任有胎者也。盡十二月常禁。
毋夭飛鳥。謂夭飛鳥不得使長大也。盡十二月常禁。……(《敦煌懸泉月令詔條》)
第三,林木保護的政令與法律。現存最早的林木保護法律,乃是前述睡虎的《秦律十八種》,其中的《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睡虎地秦墓竹簡》)
《田律》與《逸周書大聚》《禮記·月令》《呂氏春秋》的內容相近而更為嚴密細致,說明其中的行為規範是在吸收《逸周書·大聚》《禮記·月令》的基礎上逐步完善的。
第四,土地管理機構與政令。儒家對於土地的生態性管理是十分重視的。《周禮》記載有大司徒、小司徒等許多土地管理官職。大司徒職責前已述及,小司徒的職責是熟知百姓和土地的數量,把土地分為上、中、下三等,分配給百姓。此外還有“遂人”、“土均”、“土訓”、“均人”等官職。休耕是中國古代保持土地肥力的一項重要措施。據《周禮》記載,官府授田給百姓,“不易之地家百畝,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不易之地”不需要休耕,“易之地”休、耕間隔年,“再易之地”休二耕。休耕也叫做“爰田”、“轅田”等。據說商鞅在秦國變法,就實行了爰田製。又據《左傳》記載,晉國也實行了爰田製。《漢書食貨誌》有古代實行休耕的記錄。休耕、換田易居是科學的。《周禮》還有保留荒野的措施。《周禮》說:“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裏。上地,夫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是。”“萊”,鄭玄解釋為“休不耕者。郊內謂之易,郊外謂之萊”。可耕地已有休耕製,這個“休不耕者”顯然指保留未墾土地休而不耕,即不開辟草地為農田。賈公彥即認為草萊是荒而不耕的草地。保留荒野對於維持生態平衡是有積極意義的。
第五,山脈的管理機構與法令。古代從事山脈的係統保護工作的官職是“山虞”。《周禮》記載有“卯人”一職,是管理礦產資源的官吏。他的職責是掌管金玉錫石產地,厲禁以守之。卯人取礦產供給冬官製作器物,供君王使用,百姓不得染指。卯人厲守資源地具有壟斷的性質,這在客觀上維護了山林的生態平衡。
總之,儒家的“愛物”措施“時禁”既有文獻記載,又有製度設計,是古代生態管理的確切證據。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