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講 關於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幾個問題_三、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責任重大
三、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責任重大
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繁重職責決定了作為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責任重大。
(一)常委會組成人員是一種職務,要認真履行好自己的職務
我們知道,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不是什麽榮譽、待遇,當然也不是什麽雜役、閑差;人大代表是一種職務,是一種受選民和選舉單位委托的、肩負著嚴肅使命的、神聖而光榮的公共職務,他們代表人民行使著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既然代表是一種職務,作為從代表中選舉出來擔任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當然也是一種職務,而且是比普通代表擔負著更繁重、更艱巨、更負有重大責任因而也就更加光榮神聖的一種職務。作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包括占主體部分的常委會委員,一定要認識到自己所肩負的這樣一種職務,以及由這種職務所賦予的責任。
我們知道,既然作為人大代表要無一例外地履行自己的代表職務;那麽作為常委會組成人員當然也要無一例外地履行自己的職務。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一般有數百名人大代表,而人民代表大會一年隻召開一次大會,而且這一次會議也隻有幾天的時間。那麽,這一年裏的其餘時間,也即52周中的51周,365天中的358天,全都是閉會期間。而在這漫長的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的任務、工作,可就都交給它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了。人民代表大會就全看人大常委會的了。而常委會要完成人民代表大會賦予它的使命,就必須一絲不苟地運轉起來。而問題是,常委會的運轉,是需要其全體組成人員履行自己的職務的。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履行自己的職務,開會不出席,工作不到場,審議不發言,那就等於常委會不作為,等於常委會失職、瀆職,就等於人民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關張了。你看,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履職,問題有多嚴重。所以,作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履行自己的職務,對於占常委會組成人員絕大多數的委員,包括駐會的委員和不駐會的委員,都必須履行自己的職務。
在講代表履職時,我們講到一個觀點,那就是代表不但要履職,而且要優先履行自己的代表職務。那麽,我們現在就沒有理由不說,委員也必須優先履行自己的委員職務。我們不否認,不少委員是不駐會的,都是在委員職務之外另擔負著其他重要的非委員職務的“大人物”“大領導”。這就免不了當需要履行自己的委員職務時,與自己的非委員職務發生時間和精力上的衝突,而且那另一頭也常常很重要。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怎麽做呢?簡單說,就是一個原則:委員要優先履行自己的委員職務。即在一般情況下,非委員職務要給委員職務讓位、讓路,盡可能地去履行委員職務。當然,這對於非駐會委員,顯然要比駐會委員難一些。但是,我們還必須提出這樣的優先履行委員職務的要求。這沒有更多的道理好講,首先是委員職務本身的重要性擺在這裏,其次也是提高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這個職務在你心中分量的需要。其實,就一般情況而言,絕大多數組成人員包括普通委員也是能夠做到優先履職的。這是因為,其一,常委會會議、工作、活動都是有時間預期的,都是早早就發了安民告示的,很少有臨時性的緊急會議或活動;這就給委員提前安排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提供了方便,使得我們能夠從容地去履行委員職務。其二,我們還有許多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委員,這部分同誌在自己的管轄範圍裏一般說是有能力避開委員履職的時間的,不至於發生履職時間上的撞車;領導的確很忙,但領導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裏也是有一定的主動權的,時間怎麽安排也不是不可以調整的。當然,也有另外的情況,是我們委員自己不好把握的。比如,你被更高一級的領導找去開會、辦事,而又沒有人能夠替得了你。在這種情況下,常委會也是會允許你請假的。上一屆我是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辦公廳會議處的出勤統計中,不少不駐會的委員也是做到了全勤的,很令人佩服;特別是在實行出勤統計公布製度之後,委員們的出勤率還是有較大幅度上升的,這說明在出勤問題上,我們還是有潛力可挖的。總之,千方百計優先履行委員職務,這是我們應該努力做到的。
履職首先要了解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責。常委會組成人員有哪些職責?我覺得,共同努力把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行使好,就是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責。這既是駐會委員的職責,也是非駐會委員的職責。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責有這樣幾個方麵:(1)常委會會議期間的職責。包括出席會議、審議發言、進行表決、聯名提出議案等。(2)常委會閉會期間的活動。包括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比如學習培訓、調查研究、執法檢查、依法視察等。(3)聯係代表,反映代表要求。委員是由代表大會選舉出來
的,是受代表委托擔任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組成人員這一重要職務的,因此委員和代表之間必須保持密切的聯係,不能脫離代表,經常傾聽他們的聲音,了解他們的願望,把他們的想法通過自己在常委會的履職反映出來、表達出來。同時,還要密切聯係群眾(選區選民、選舉單位等),反映群眾呼聲。(4)對政府、法院、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當委員在履職過程中,或者在別的場合發現“一府兩院”或者是人大常委會工作中有什麽缺點或者不足的時候,自己有什麽批評性或建設性的意見的時候,應該按照規定的方式方法,提出自己的建議批評意見,促進有關方麵解決問題或改進工作。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有很強的履職意識和較強的履職能力
這一點在講到委員履職時已經做了說明,這裏再強調幾句。
關於履職意識。很強的履職意識是建立在對人大製度的深刻認識基礎上的。既然我們的人大製度是一個很好的製度,我們自己又成為與這個製度密切相關的人員,而且是重要人員,那就應該為這個製度努力工作,為發揮這個製度的優勢而努力工作;既然我們的人大常委會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力的常設機關,那麽代表人民、為人民代言、為人民辦事,就應該是我們委員責無旁貸、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前麵講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論主任副主任,還是普通委員,都是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的組成人員,都是一種職務,而且是一種責任重大、使命神聖的公共職務。基於對委員職務的這種認識,我們就應該對履行自己的這個職務采取嚴肅而鄭重的態度,認真地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比如我所知道的上屆市人大常委會的幾個委員都是履職非常出色的委員,他們審議任何會議文件,不論是法規條文,還是府院報告,還是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建議,都認真對待,有時還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向有關專家進行谘詢,甚至寫出發言文稿;有時自己確實不能出席,就委托別人代讀自己寫好的審議意見。他們這種兢兢業業、一絲不苟地履行自己委員職位的精神值得我們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引為榜樣,好好學習。
關於履職能力。大家可能已經注意到,我們在講履職意識的時候用了“很強”這個詞,而在這裏講履職能力的時候,換成了“較強”這個詞。顯然,這兩個詞是有區別的。因為,對於履職意識怎麽強調都不過分,而且是每個人都能夠在較短的時間裏提高的,就是一個願意作為還是不願意作為的問題。而履職能力問題就不那麽簡單了。對於一個委員的履職能力來說,其現狀有一定的客觀性;而提高這種能力,也有一定的過程性,需要經由一個努力學習實踐逐步提高的過程。但是,隻要我們自覺地去努力提高,那也是可以做到的。我這裏主要講作為委員,需要提高哪些方麵的履職能力。我覺得主要是:(1)較強的調查研究能力。就是能夠廣泛匯集民意、收集信息、掌握材料的能力。當然,這離不開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也需要廣泛閱讀、查閱資料;還需要鑒別真偽、區分主次。總之,調查材料的掌握應以全麵、真實為根本。(2)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就是有比較強的問題意識,善於從調查材料中發現有價值的問題,找到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設性的意見建議。(3)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就是能夠用比較簡潔的語言,抓住問題的要害,進行清楚的表達。用比較文言的說法就是:層次清楚,言簡意賅;如果能夠生動些當然更好。(4)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就是能夠自己動手寫建議批評意見、寫專門的議案、寫審議發言提綱、寫某些專項調查報告等。如果我們的委員在這些方麵的能力都比較強,那就一定能夠從整體上提高常委會的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該比普通代表在更高層次上履行職責。這就需要處理好幾個方麵的關係。首先,處理好委員履職和代表履職的關係。我們每個委員首先都是人大代表,代表所要履行的職責,我們無一例外地都得履行,這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因為我們當了委員——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我們就不能僅僅把自己當成普通代表,就是說,我們除了要履行好代表的職責之外,我們還得履行好委員的職責。簡單說,委員既是普通代表,又不能僅僅停留在普通代表的履職上。比如,他要比普通代表投入更多的時間。一個普通代表,一年履職的時間大約在20天左右;而一個不駐會的委員,一年履職的時間恐怕也得50天左右。比如,他要比普通代表花費更大的精力。同樣是調查研究,委員就應該下的功夫更大些,思考得更深些,表達得更清楚些。我想,這個對委員的要求與普通代表相比,並不過分。簡單說,就是委員履職的意識和履職的能力應該比普通代表更高些更強些。其次,處理好行業委員和全職委員的關係。我們不少的委員也有自己的專業,也是某個領域或行業裏的專家學者,或者在某個業界有長期的經曆和豐富的經驗。這種情況,對於
常委會整體履職當然隻有好處,沒有壞處。而且,一般說來,在自己這個行當裏,調查研究、審議發言、出謀獻策,我們都可以說是駕輕就熟的行家裏手。我們也應該責無旁貸地在這個領域多發揮自己的優勢。我們的許多委員都是這麽做的,而且很有成效。但是,作為一個常委會組成人員,我們又不能把自己履職的範圍、內容僅僅局限在自己所熟悉的這個領域裏,而在審議別的項目時一言不發。我們應該在發揮自己行業優勢的基礎上,努力超越行業的局限,把自己履職的範圍向外不斷擴展,爭取做一個全麵履職的全職委員。當然,這個要求,對不少委員來說,是有難度的。沒關係,可以慢慢來,一點點地進步;但是我們得有這個方向,不能因為行業把我們局限住。其實,在不少我們不夠熟悉的領域裏,我們也不是完全不能作為,有些事情是不需要太精確的專門知識也可以說話的。總之,發揮自己的行業優勢,超越自己的行業局限,是我們處理這個關係的原則。再次,處理好會上履職和會下履職的關係。我覺得,核心的問題是:表現在會上,功夫在會下。許多委員的體會是,要想在會議期間履職方麵有所作為,就必須在閉會期間下功夫、做文章。學習法律法規,了解社會狀況,密切聯係群眾,多方征詢意見,進行分析歸納,發現發掘問題,然後加工整理成議案建議或者發言提綱,以便在會上建言獻策。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沒有會下的履職,就沒有會上的履職,更不用說出點彩了。中國人講究“厚積薄發”,就是說,你隻有有了比較深厚的積累,才有可能以此為基礎生發出一點燦爛或精彩來,才能有所作為。從前麵講的我們可以看出,會下履職是“厚積”,會上履職是“薄發”。沒有會下的厚積,就沒有會上的薄發。中國人講作詩,說是作詩的學問、功夫不在你坐下來寫詩的那一會兒,不在詩內的那幾句話,而在平常、平時的日積月累,在事先的胸有成竹,這叫“功夫在詩外”。我們套用一下,可以說是“功夫在會外”。這個會外,既包括會前,也包括會後。功夫在會外,或功夫在會下,是許多委員履職的切身體會和真實經驗。
(三)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舉例:審議發言
可以說,作為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最重要的履職行為,恐怕要屬在常委會會議上進行審議發言了。因為人大常委會是集體履職,是會議履職,會議的質量就成為人大常委會履職的關鍵所在;而會議的質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會議審議質量,取決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所做的審議發言的質量。因為無論是審議監督議題,還是審議決定事項,都需要依靠組成人員的審議發言來提高相關議題的質量。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人大常委會最主要、最重要的工作形式,就是會議審議,會議審議對於人大常委會來說,可以說是舉足輕重,這就使得組成人員的審議發言具有了舉足輕重的分量。所以,作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上踴躍發言,並不斷提高自己的發言質量,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須的。當然,組成人員履職不限於審議發言,還包括提出議案、建議、投票、表決等。我們這裏隻說說審議發言。我想,審議發言的這些要求、方法原則上也適用於提出議案、建議等履職方式。當然,會議審議質量高低,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的質量高低,並不隻在於會議審議那段時間,而在於會前的充分準備,在於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和審議準備。
那麽,如何提高審議發言的質量呢?我覺得,有這樣幾個方麵需要注意,而且這幾個方麵是互相關聯的。一是審議發言要有針對性。針對性是講你的審議發言應該是言之有物的,而不是大話空話套話;是針對著特定的問題的,而不是籠而統之的泛泛而言。二是審議發言要有建設性。我不否認,代表發言講話提建議,可以有批評性甚至是批判性的內容。但是,我覺得,我們主要應該是針對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你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如何解決、怎麽解決,這也就是我說的審議發言的建設性了。其實,即使是批評性的意見,在你批評完之後,也應該緊跟著提出你的建設性方案,因為批評本身不是目的,解決問題才是目的;而要解決問題就需要有建設性方案。三是審議發言應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是指你所提出的解決問題的方案,是有關方麵能夠運作、可以實行的,至少是經過努力可以進入操作程序的。如果你提出的意見建議,盡管從原則上說有一定的建設性,但是具體方案不好操作、不能操作,甚至是不可操作,那你的主觀願望再好,也隻能束之高閣了。所謂可操作性,說到底就是你提出的這個方案於理、於情、於法、於製、於主客觀條件,都可以進入操作程序,或者是經過一定努力可以進入操作程序。當然,這是理想化的可操作性,不能用這個標準去要求每一位委員,但是至少這些要求給我們樹立了應該努力的目標或方向,讓我們能夠朝著這個目標或方向使勁。
以上,我們從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的角度做了些探討。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