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_四、服務大局: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
四、服務大局: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
根據係統論的觀點,係統是諸多相互聯係、相互作用的要素所構成的整體,要素則是構成一個整體而相互作用的部分,對外它們是作為一個整體起作用的,並受整體作用的製約。法律是整個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與其他的組成部分相輔相成,共同發揮服務大局的作用。
1.服務大局理念的內涵
什麽是大局?大局就是全局、大勢,涉及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往往表現為某些“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任務或重大事件。它集中代表和體現整體與全局,是整體的核心和關鍵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著整個國家和全體人民的共同願望和根本利益,決定和主導著國家、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體現社會的發展方向和根本要求。深刻認識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確認識和把握大局。服務大局是由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性質決定的,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必然要求。我國的法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全體人民普遍意誌和根本利益的體現,也是實現全體人民普遍意誌和根本利益的工具。這就必然要求,我國的法治必須按照人民的意誌,服務黨和國家大局,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新的曆史時期,實現“兩個一百年”目標正是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
2.在法治實踐中體現服務大局
在法治實踐中體現服務大局,既是一個觀念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在服務大局的過程中,廣大基層幹部要自覺克服與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把準服務尺度,提高服務質量,把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為首要任務,積極服務於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諧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一,圍繞大
局,找準工作著力點。圍繞大局,首先要把握大局。當代中國的大局,從宏觀層麵,就是以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國夢為中心,基層幹部要緊緊圍繞這一中心定位自己的功能,籌劃部署工作,切實將本部門工作融入大局之中。從中觀層麵,要認真研究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構成要素,以構成要素為抓手,從服務構成要素做起。從微觀層麵,要從實際出發,認真研究工作大局以及構成要素中的重點和難點,找準自己工作的著力點。社會主義法治服務大局的要求,落實到部門、單位和個人,就是要立足本職,切實履行好崗位職責,發揮好職能作用。不能離開法定職責,撇開本職工作,去“服務大局”,幹一些超出法定職責的事情。做好本職工作,關鍵是依法公正執法和司法,通過認真履行執行法律和適用法律的各項職責,把服務大局的要求貫徹落實到基層工作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當然,在此過程中,既要堅持服務大局的原則性,又要注重從實際出發的靈活性,不能生搬硬套,更不能搞“一刀切”。
第二,保障大局,為大局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保障大局,就是通過一係列法治實踐,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經濟方麵,要運用法律手段,嚴厲打擊各類經濟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製度,營造有利於安心經營、公平競爭、自主創新和自覺環保的法治環境。政治方麵,就是要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特別是國家和公共事務的參與權、知情權、管理權、監督權以及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訴權。文化方麵,主要是依法打擊邪教活動,抵製封建迷信和西方意識形態的滲透,堅決維護以馬克思主義為主導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主流地位。社會建設方麵,就是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立法保障、執法和司法保障。完備的法律體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
重要條件。生態文明方麵,必須建立係統完整的製度體係,用製度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隻有實行最嚴格的製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服從全局,維護全局利益和法治的統一性。大局就是全局。服務大局必然要求服從全局。基層幹部必須自覺地從大局出發、在大局下行動,任何局部利益都要服從全局利益。處理任何問題,特別是處理那些涉及區域性乃至全國性的重大問題,必須堅持以大局為重的原則,避免由於思想和工作的片麵性而對大局造成損害。換言之,服從大局就是要求“小道理服從大道理”。要在大局下行動,堅持法治的統一性原則,堅決防止和克服執法和司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絕不能為了某個地方或部門的局部利益和暫時利益,而置全局利益和法製統一於不顧,搞執法特殊化,破壞社會主義法治,妨礙和影響大局,確保一切工作服從於、服務於社會主義法治的整體目標與黨和國家大局。
第四,著眼大局,以大局作為檢驗基層工作成效的首要標準。檢驗基層工作質量和效果有各種各樣的標準,根本的標準則是服務大局的質量和效果,要始終把是否有利於全局作為檢驗基層工作、評價工作業績的首要標準和最重要的標準。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既要堅決反對不講法律原則和法定程序違法執法、違法司法的做法,也要堅決反對單純的法律觀點,片麵的程序正義優先的觀點。那種不講法律的社會效果,不講全社會公平正義,機械辦案、獨立辦案、就案辦案,以致造成企業和社會不穩定、群眾與政府對立,引發群體性事件。種種導致經濟發展受影響,社會和諧受損害,人民群眾不滿意,黨委政府不放心的做法,既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也絕對找不出正當的法理基礎。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