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_三、公平正義: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三、公平正義: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製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同時,由於發展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短期內難以根本解決,社會上各種具體利益矛盾難以避免地會經常地、大量地表現出來。公平正義問題是我國當今各種社會矛盾的集中表現,因為在社會生活中,廣大人民預期的公正需求沒有有效的途徑進行協調。一般認為,在運用法治方式解決矛盾過程中,應當遵循“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提高矛盾化解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效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1.公平正義理念的內涵
利益與正義、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生存與發展、和諧與安全等,都是社會成員所需要的價值,處於基礎與引領地位的始終是公平與正義,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光輝。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取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動,利益關係的多元化,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出來。高度重視、科學分析、正確處理利益與正義、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生存與發展、和諧與安全的關係,對於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減少社會風險和動蕩,至關重要。
2.公平正義的前提
公平正義的前提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高低、貴賤、貧富、性別、職業、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必須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組織”包括執政黨本身,任何“個人”也包括黨和國家的領導人。在社會主義法治之下,要堅決擯棄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維,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權亂法、以權廢法行為,絕不允許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約束而另一部分人成為“法外之民”的現象存在。
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都必須依法受到追究。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
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違法者必須受到追究是法律尊嚴的重要體現,也是法律權威的重要保障。悠悠萬事,憲法為大。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按憲法規定來判定是非,違法者必須受到追究,是對一個法治國家的根本要求。在一個社會中,如果有人違了法卻能逍遙法外,那麽,法律在社會公眾心目中就不可能樹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人民群眾最歡迎、最盼望的是法律麵前一視同仁,最痛恨的是官官相護。
3.公平正義的保證
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製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一般說來,社會不公有以下四種情況:一是起點不公,二是機會不公,三是規則不公,四是結果不公。其中,規則製度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早些年,鄧小平同誌就指出,製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有了公平的製度,社會才能公平地運轉。公平正義的實現有賴於製度的公平。製度的本質在於調整社會權利和權力之間的關係,製度的公平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製度的生命在於公平和正義,製度的最大效用也在於保障公平和正義。一方麵,隻有體現公平正義的製度,才能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和遵循,隻有被大多數人認同和遵循的製度,才能有效地規範和調整社會上人與人之間、不同群體之間的相互關係。另一方麵,製度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平正義。製度以其激勵、約束、協調等功能,規定著人們在社會中的地位及相互關係,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準則和模式。所有社會成員都應遵守製度,按製度行事,從而才能使社會公平正義有可靠的保障。
4.踐行公平正義理念
公平正義是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執法機關的神聖職責。基層幹部隻有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才能使憲法規定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落到實處,才能真正維護人民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對於執法機關和廣大基層幹部而言,踐行公平正義理念,必須準確把握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第一,堅持秉公執法。秉公執法是公平正義理念對基層幹部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對基層幹部來說,隻有秉公執法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才能提升政府的“公信度”。如果執法不公,不以“公”字當頭,而以“私”字當頭,執法的天平就會發生傾斜,不可能實現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做到秉公執法,一要出於公心,維護公益。基層幹部在執法活動中必須以人民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為至高
利益,以維護公平正義為己任,保證法律正確實施和維護法律尊嚴。二要摒除邪惡,弘揚正氣。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氣、剛直不阿的銳氣和懲惡揚善的正氣,依法懲治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伸張正義。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為人情所困,不為金錢所惑,不為美色所虜,不為權勢所屈,杜絕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四要態度公允,不偏不倚。不僅要具備區分善惡、維護正義的能力,還要以公允的態度、公正的立場處理相關事務,給人以看得見的正義。
第二,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群眾對基層幹部的評價,並不主要看你的態度是否和藹、服務是否周到,更主要的是要看其執法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貫徹這一重要原則,需要從兩個方麵著眼:一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客觀全麵地收集、審查證據。需要強調的是,要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堅持實事求是,不糾纏於細枝末節。二要嚴把法律關。法律是黨政機關行使職權的依據,也是作出判斷的準則。基層幹部要努力提高法律水平,嚴格把好法律適用關,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第三,堅持公正與效率並重。堅持公正和效率並重,要求基層幹部正確處理辦案數量和質量的關係。質量是數量的載體,質量是數量的靈魂。必須堅持質量第一,質量為本的思想。公正與效率都是法治社會所追求的重要價值,二者是相互依賴、相互製約的統一體。效率是實現法律公正的重要條件,公正是評價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基層幹部在執法中應努力追求公平與效率的最佳結合,而不應把二者割裂開來,對立起來。
第四,堅持以公開促公正。基層幹部應當認真落實和嚴格執行執法公開的規定,繼續堅持以公開促公正,尤其是不斷推進司法公開促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近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不合理有關。司法公開是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的關鍵,也是司法工作取信於民的關鍵,要不斷深化法治公開的形式、載體、內容,要通過便捷的、最容易為社會公眾所知曉的方式和途徑,將公開的內容公之於眾,擴大公開審查案件的範圍和種類,認真落實權利義務告知製度,接受人民群眾和訴訟參與人的監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