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化解體係“快建”與秩序“慢生”矛盾的關鍵環節
四、化解體係“快建”與秩序“慢生”矛盾的關鍵環節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和前提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法製完備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也是法治建設的首要目標。“法律體係(Legal System),又稱‘法的體係’或‘法體係’,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一定的結構和層次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調整不同方麵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被區分為不同法律部門,但它們又是一個統一整體,具有共同的原則、精神和概念係統,在內容上相互協調,效力上相互聯係,共同實現著法律的總體任務和價值目標。簡單地說,法律體係就是部門法體係。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製定的同類規範的總稱。判斷一個國家法律體係是否完備有兩個標準:一是事實標準: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二是文本標準:法律部門當中最重要的法律以及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相對齊備,內部協調一致。即一國的法律規則盡管是千千萬萬,但並非是雜亂無章地簡單拚湊,而應是一個上位法與下位法、此部門法與彼部門法、前法與後法、國內法與國際法統一、協調、和諧的有機聯係的整體。因此,法律體係完備要求建立一個門類齊全(一張“疏而不漏的法網”)、結構嚴謹(如部門法劃分合理,法的效力等級明晰,實體法與程序法配套)、內部和諧(不能彼此矛盾與相互重複)、體例科學(如概念、邏輯清晰,法的名稱規範,生效日期、公布方式合理)、協調發展(如法與政策、法與改革協調一致等)的法律體係,實現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都有內容與形式完備、科學的法律可依。
從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各項事業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伴隨著“小康”的初步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也逐步建立起來,國家治理日益步入法治的軌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以1982年憲法為核心,以230多部法律為主幹,由7個法律部門和3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其中憲法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製度作了明確規定,構建了根本製度框架;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法的製定和施行為國家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提供
了法律約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不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民主政治建設領域取得的最新成果,而且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立法工作的一個新的裏程碑,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正是在基本法律體係的保障下,我國出現了政治穩定、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民族團結的良好局麵。
毋庸置疑,法律體係與法治秩序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聯,法律體係的存在必定先於法治秩序的存在,法治秩序充分表征了法治的實現過程和價值評價的社會秩序。法治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發明,法治秩序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發明的最為優良的公共秩序。在《法律與道德》一書中,美國法學家龐德就明確提出:“在今日,法律秩序已經成為一種最重要、最有效的社會控製形式。其他所有的社會控製方式,都從屬於法律方式,並在後者的審察之下運作。”
可以確定的是,在當今時代,法治秩序作為社會秩序的核心範疇已被廣泛肯定。法治秩序對整個社會的特殊作用在於,它們是社會秩序的基礎和核心、民主的前提和必要因素、基本的全人類價值,也是法律文化和一般文化的根本部分。
但是,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快建”不相應的是國內法治秩序的“慢生”。現有的法律體係還隻是一個基本體係,法律執行中也還存在諸多的問題,我國尚未形成完全意義上的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培養進程仍比較緩慢。改革開放後,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製度,但是由於缺乏良好的法治思維貫徹和方法指導,即使在製度建立之後,也由於缺乏對其內在法理的係統闡述和倡導,使得法律的重要作用得不到體現,結果是,盡管有很多法律製度,卻難以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功效。比如說,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製度運轉還不健全,社會分配領域不均衡,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困難重重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基層幹部法治思維沒有培養起來,法治能力還不強。因此,在全麵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鑒於基層幹部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不斷提高其法治能力就成為化解法律體係“快建”與法治秩序“慢生”矛盾的關鍵環節。
第一,提高基層幹部的法治能力,有利於提高基層幹部隊伍綜合素質,增強基層幹部的組織向心力。提升基層幹部法治能力能夠幫助他們遠離“潛規則”,滿足他
們發揮和實現自身價值的深層次需要,從而可以為其整體素質的提高提供更廣闊的空間;能夠潛意識地改變他們原先從個人角度出發建立起來的價值觀念,代之以群眾為中心的共同價值觀念,對組織產生一種強烈的向心力和榮譽感,強化集體意識,從而自覺地運用製度、規範來約束自己,實現自我控製,以群眾的整體利益為重。
第二,提高基層幹部的法治能力,有利於加強黨的依法執政能力。依法執政是新的曆史條件下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的基本方式,是科學執政、民主執政的必然途徑。依法執政,就是黨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領導人民製定法律,自覺帶頭遵守法律,采取措施保證法律的實施,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法製化、規範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製、法治的程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黨要依法執政,必然要求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保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能夠及時、有效地成為全社會公眾的行為準則;保證基層幹部的公務活動在法律範圍內有序進行,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提高基層幹部的法治能力,是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基礎工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上,厲行法治、依法治國已經成為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共識。治國理政方略的根本性轉變,既涉及國家管理理論及體製機製的轉變,也涉及執政者、從政人員思維方式及行為模式的轉變。幹部是決定性因素,這是曆史經驗的總結。早在1938年10月,毛澤東同誌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報告中就曾強調指出:“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幹部的工作思路、戰略決策、意識和覺悟,關係著事業的成敗,關係著百姓的福祉。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使其在治國理政中發揮引領示範作用,這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基層幹部不僅是法治活動決策的重要主體,還是法治活動組織實施、執行的重要主體,且他們的言行舉止對於群眾而言具有很強的示範帶頭作用。隻有不斷提高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才能不斷開創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局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