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當前基層幹部法治“能力不足”的主要表現
三、當前基層幹部法治“能力不足”的主要表現
在依法治國被確立為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成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大背景下,普法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斷進步,我國的法治建設成效有目共睹,基層幹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自覺性得到不斷增強。但新情況、新問題、新事物、新經驗層出不窮,特別是麵臨“四大考驗”,許多基層幹部有一定程度的“本領恐慌”。近年來,由於各種原因,基層幹部法治“能力不足”現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現在:
第一,有些基層幹部“不學法不懂法”。不學法的人肯定不懂法,現實中有一些基層幹部,認為國家法律法規數量太多,新的法律法規又不斷出台,加上機關工作忙、時間緊,顧不上學,也學不過來,隻重“紅頭文件”,不帶頭學法。有的基層幹部認為業務工作“實”、法治工作“虛”,學法用法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多一點、少一點無關緊要,“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以及“出了事重要,不出事次要”。有的基層幹部學法不夠紮實有效,存在搞形式主義、走過場的現象。如在舉辦基層幹部法製講座時,個別幹部參加學法活動的積極性、自覺性提不上來,人數到不齊,即便來到法製講座現場,也是無心聽課,遲到早退。
第二,有些基層幹部“不把法律當回事”,輕視法律。如果說“不學法不懂法”隻是表麵現象的話,那麽“不把法律當回事”才是他們心靈深處最真實的想法。“不學法不懂法”的根子,在於他們“不敬法”。有的幹部把解放思想與依法辦事對立起來,認為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要根據需要靈活掌握,為特權開綠燈。這就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削弱了法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群眾對法律的崇尚和遵從,產生了
一定的負麵效應。
第三,有法不依現象仍然存在。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部分基層幹部仍存在僥幸心理,在工作中自覺不自覺地把自己擺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殊地位,不習慣用法律手段開展工作。個別基層幹部法治思維淡薄,甚至還習慣於戰爭年代的思維方法,停留在傳統思維之中,動輒搞運動,人人發動、全民參與,凡事作為“戰役”對待,事事搞專項鬥爭,不講因果關係隻追究結果責任……麵對處理和解決現代社會的各種矛盾顯得力不從心。我們常說“群眾利益無小事”,就是要求基層幹部對關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實際困難,無論其中涉及的問題有多多、責任有多大,都應雷厲風行地依法解決,而不是僅停留在口頭,或者是文件上,使本來該解決的問題長期被擱置。
第四,濫用職權,執法亂作為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於受封建思想和計劃經濟體製下權力過分集中的影響,凡事按領導人意見辦的習慣和作風至今根深蒂固,基層幹部濫用職權,行政亂作為的現象時有發生。當前,客觀地講,絕大部分的基層幹部已經認識到了法治的作用,但仍有個別人沒有理解“法治”的真正內涵,他們把法當做是加強自身權力的工具,尤其當麵對人民群眾關注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時,如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國企改製、社會保障等方麵,法律的強製性反而成為了他們濫用公共權力的保障和借口。他們習慣於拍腦袋決策,而不願依法辦事,想幹什麽就幹什麽,不管法律規定,想咋幹就咋幹,而不顧法定程序。一些基層幹部仍習慣於“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動輒用各種借口幹涉和幹擾司法機關進行正常的司法活動。基層幹部濫用職權不僅造成了國家財產流失,還嚴重損害了黨政機關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濫用職權既是對法律尊嚴的無視,也是對公民權益的侵犯,公民成為官員濫用職權的“替罪羊”。
第五,知法犯法,卻以“法律”正義的名義。有的基層幹部還沒有完全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一些基層幹部常暗箱執法、暴力執法和以罰代管,以法律之名行違法之實,借法律的威嚴來打壓群眾的合法訴求。近年來少數基層幹部得了社會維穩過敏反應症,總以為基層社會矛盾很多、很嚴重,基層社會穩定岌岌可危,不能以平常心看待群眾上訪,對群眾上訪采取“非常措施”,以“寧緊勿鬆”的思維,將穩定問題泛化和擴大化。把穩定當成了目的,為了穩定,公平和正義也要為之讓路,甚至什麽事情做什麽事情不做,均要以穩定作為標準,這種“飲鴆止渴”的行政行為,往往扼殺了正常的民意表達,不但會毀掉法律的尊嚴,還會毀掉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基層幹部身上表現出種種法治“能力不足”,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方麵,從個體角度來看,基層幹部傳統思維定勢使然。許多基層幹部具有人治思維定勢,具體表現為安於現狀和對法律實施的抵觸、對改變原有工作習慣的恐懼,缺乏學習和改變的積極性;少數幹部出於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會產生失去原有職位的恐懼和失去原有權力的擔憂等,對法治實踐產生抵觸行為。另一方麵,從組織角度來看,傳統組織文化固化。組織文化的形成,是在一定的曆史環境中,在組織活動和各種文化因素的影響下,在組織運轉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具有組織自身特點的價值取向、工作作風和行為準則,這種組織文化在基層幹部中非常穩定。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發生劇烈變化時,傳統的組織文化就會變為組織發展的阻力,而改革傳統的組織文化,非一時之功,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法治對於基層組織來說,帶來的跨文化的衝突,在新的法治化權力運轉模式未完全得到確立之前,基層幹部的觀念、思維和行為方式會存在很大的差異,這些差異無形中會導致混亂和衝突,使依法決策和執行活動變得更加困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