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提升基層幹部法治能力的內涵與重要性_二、領導幹部法治能力的基本內涵
二、領導幹部法治能力的基本內涵
能力是人們順利完成某種活動所必備的個性心理特征和能動力。任何一種活動都要求參與者具備一定的能力,而且能力直接影響著活動的效率。幹部法治能力是幹部必備的一種工作能力,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公務活動的能力。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1.法治思維
法治思維,是相對於人治思維而言的一種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則、精神和邏輯對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的思想認識活動或思想認識過程,是法治價值在人們頭腦中形成思維定勢,並由此產生指導人們行為的思想、觀念和理論。法治價值的具體形態包括法律至上、保障人權、限製權力、法製統一、追求正義、崇尚民主等。
法治思維是對領導幹部在思想觀念和認識層麵提出的要求。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麵:其一,法律意識。領導幹部應持有法治理念,行事理政要堅持以合法性為起點,在決策或行動時,應從目的、權限、內容、手段、程序等方麵,不斷審視其所思所行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要求。學會運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範和法律邏輯思考、認識和解決改革、發展中遇到的難題和矛盾。無論是做出公共決策,還是采取具體的執法措施,抑或處理具體的法律糾紛,都必須考慮“憲法是怎麽說的”、“憲法上有依據嗎”、“法律上有具體規定嗎”、“是否違反了憲法”等等這些行為的“合法性前提”。其二,權利意識。領導幹部在決策或行動時,應充分考慮尊重、維護和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並運用法治方式督促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履行法定的義務。要充分考慮權力行使和職責履行可能產生的
法律後果,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及時補償所造成的損失。其三,平等公正意識。領導幹部在決策或行動時,要摒棄“人治”的思維慣性,以“公平正義”為核心價值取向,充分反映和體現公眾權益和各方意見,讓法治效力真正惠及公眾,讓法製成為社會公眾的保護傘。其四,權力製約思維。法治即意味著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領導幹部應具備嚴格規範權力行使的思想意識,使接受製約和監督成為一種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使權力行使限定在製度籠子裏。
總之,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就是要在世界觀、方法論的層次上真正地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運用法理思考問題、進行價值判斷,依據法律邏輯闡釋社會現象、校正社會觀念。運用法治方式就是按照法律規則協調利益關係、解決衝突糾紛,遵循法治規律行使權力、治理社會。
2.法治方式
一般來講,法治方式是法治主體在法治思維的引領下,通過完善立法、司法、執法以及相關配套程序,建立健全司法機製,來處理社會發展中的各種基本矛盾、解決具體社會糾紛的實踐過程和工作方式。
在當代中國,運用法治方式,是對領導幹部在具體行為層麵提出的要求,領導幹部必須通過製定和執行法律,並運用法律所創設的各種製度和程序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從而解決各種經濟社會問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這裏強調的是,要排除“人治方式”、“政治方式”、“道德方式”、“倫理方式”等方法論在處理涉及“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等複雜和重大事項中的“優先性”,並且更要學會以“法治方式”統領並規範過往所習慣運用的“經濟方式”和“行政方式”。
法治方式的核心內涵就是“依憲治國”。這裏的“依憲治國”有四層含義:一是憲法是黨領導人民製定的,具有毋庸置疑的“正當性”;二是憲法也對黨的活動給出了界限,即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三是明確憲法和法律之外沒有任何“特權”,這說明“憲法”之外“無法”;四是任何想打壓憲法權
威、藐視憲法權威或者忽視憲法權威的言行都不得存在。總結上述四個方麵的含義可以發現,所謂的法治方式,就是強調“依憲治國”, “憲法之外”的任何言論都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更不能限製憲法或者是否定憲法。因此,憲法作為根本法成為治國理政的製度依據和法律基礎,憲法法律至上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價值和社會公理。
法治方式的實質就是要將憲法和法律真正置於各項權力之上,憲法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必須有絕對的權威,任何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應歸於無效。
3.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關係
正確地理解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內在關係對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有效地實施憲法,形成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各有側重又緊密相連。二者相輔相成,共同奠定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基礎,共同統一於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踐之中。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緊密聯係,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一回事,都是強調要運用法治價值來支配人們的言行,隻不過是側重點不同而已。法治思維強調思想轉變,要求人們養成運用法治價值來進行思考問題的習慣。法治方式是行為準則,注重法治價值對人們行為的直接指引和規範作用,屬於對操作執行層麵的要求。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的具體體現,法治思維隻有外化為法治行為、體現為法治方式,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進。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會促進法治實踐,法治實踐又會激發人們主動自覺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在實踐中,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意味著黨更加注重並改進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意味著領導幹部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推動工作和事業發展時,要通過不斷的學習和實踐,逐漸養成並強化法治思維,在日常工作中達到靈活自如地運用法治方式來解決各種複雜和重大問題的狀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