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學法守法用法_二、自覺維護司法權獨立公正行使
二、自覺維護司法權獨立公正行使
憲法和法律的生命在於公正實施,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公正實施。
1.司法權獨立行使原則
在我國,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是指審判權、檢察權在行使過程中不受外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擾和影響。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是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的關鍵環節。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就是說,國家的司法權隻能由國家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重申了這一原則,“進一步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明確提出,要“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製度”。
從理論上,可以把司法獨立的內涵作三個層次的劃分:一是在政治體製的層麵上,指相對於立法權、行政權而言,司法權是一種完全獨立的國家權力;二是在國家權力行使的層麵上,指由專門司法機關負責審判活動的權力運作方式;三是指一種司法活動的原則,即司法活動獨立於任何外部幹涉,隻對法律負責。
具體來講,司法權獨立行使這一原則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參與司法活動的各個國家機關應分工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司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的“依法”、“獨立”,是憲法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權力運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其獲得公正性、權威性的根本保障。比如說法院係統,就是要強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我國訴訟法規定,所謂“審判獨立”,不僅是指作為審判機關的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依法審判,不受其幹擾和影響,而且還包括上下級法院之間在案件裁判上,也應該是相對獨立的。上下級法院之間不是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業務指導和審案監督關係。司法權獨立行使原則的第二層含義是整個司法係統相對獨立又在內部相互配合。我國司法活動的機關主要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這三者分工負責,互相製約,這也是我國司法製度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在刑事訴訟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和檢察、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三個機關的活動共同構成了刑事司法的完整內容。在其他訴訟形態中,分工負責主要發生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之間,即人民法院專司審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判監督。
2.確保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
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作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對於實現依法治國,實現公平、正義,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具有重耍意義。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通過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確保司法權依法獨立
公正行使。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深化司法體製改革進一步作了全麵部署。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司法體製和社會體製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明確了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的目標、原則,製定了各項改革任務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時再次強調:“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製、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設立知識產權法院,都是司法體製改革的基礎性、製度性措施。”《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幹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確保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既需要做好“頂層設計”,也需要進行具體製度操作安排,不斷改進案件處理和糾紛解決的程序和實體問題,使司法活動更加科學化和規範化。
第一,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製度。沒有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司法權力運行機製再科學,也難以實現司法公正。司法人員的職業有其特殊性,必須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職業操守,對於他們的管理不能完全等同於公務員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製度,是建設高素質司法隊伍的製度保障,在深化司法體製改革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牽住的“牛鼻子”。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就是把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製度,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長期以來,我們對司法人員實行與普通公務員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體現司法職業特點,不利於建設政治素養好、專業素質高的職業化司法隊伍,不利於把優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線。因此,要突出法官、檢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實行定額比例,建立以法官、檢察官為核心的人員分類管理體係,提高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綜合考慮政治素養、廉潔自律、職業操守和專業素質、辦案能力、從業經曆等多種因素,公平、公正地選任法官、檢察官,不斷優化人員結構,促進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發展。要提高法官、檢察官入職門檻,在省一級設立遴選委員會,建立逐級遴選製度,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招錄辦法,健全職業保障製度,增強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
第二,完善司法責任製。完善司法責任製目標是建立健全司法機關辦案組織,科學劃分內部辦案權限,凸顯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在辦案中的主體地位,“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製,從而著力改變目前層層請示、層層審批的行政化辦案模式,改變院長庭長簽批案件、審委會過度介入案件的現象,防止“審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審”,保障主審法官依法獨立辦案。在占案件絕大多數的獨任審判案件中,主審法官帶領法官助理、書記員組成辦案小組,主審法官全
程全權負責;在合議庭審理案件中,主審法官主持案件審理工作。各級法院院長庭長、審委會委員都應當擔任主審法官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在檢察機關完善檢察官責任製,推行主任檢察官製度,副檢察長、檢委會成員均應編入辦案組織擔任主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在檢察長授權內,依法獨立行使檢察辦案權和案件管理權,承擔辦案責任。同時建立辦案人員權力清單製度,加強對司法權力的製約監督,防止“吃了原告吃被告”等腐敗現象,破壞司法公正。對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執法辦案實施專門監督,建立執法檔案,確保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並嚴格執行錯案責任追究。加強人大法律監督和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從而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製和監督機製。
第三,健全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職業保障製度。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在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入職門檻、嚴格辦案責任的同時,也要健全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的職業保障製度。當前,基層一線的法官、檢察官辦案任務重,晉升渠道窄,工資待遇不高,流失情況不同程度存在。要建立以專業等級為基礎的法官、檢察官工資待遇保障機製;建立分級管理的司法輔助人員薪酬製度;細化法官、檢察官延遲申領養老金辦法,建立符合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職業特點,有別於一般公務員的司法人員職業保障體係,增強法官、檢察官的職業榮譽感和使命感,使其過上較為體麵的生活,安心辦好每一個案件,為依法公正履職提供必要的職業保障。
第四,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長期以來,我國司法人員和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按行政區域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體製,很難“去地方化”。減少地方對司法的幹擾,司法機關必須擺脫人財物對地方的依賴。應本著循序漸進原則,先將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由省一級統一管理。在人員管理方麵,地方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從而有效減少外部幹擾,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機關要實現“去地方化”,經費保障“去地方化”是重要前提。如果“錢袋子”捏在地方政府的手裏,依法獨立辦案就會受到影響,司法就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幹擾,地方領導的“條子”、說情就很難避免。因此,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專門法院、檢察院的經費應由省級財政統籌。
現實中,司法領域權大於法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來自外部的各種權力、關係、金錢、人情等對司法案件的影響和幹預,如個別地方主要領導批示案件、人大代表幹預個案、親戚朋友同學說情案件。二是司法機關內部體製機製不完善,相關製度不健全,濫用偵察權、逮捕權、審訊權、起訴權、審判權、執行權、法律監督權等司法權力,導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
大量實例說明,基層幹部基於個人關係和利益幹預司法案件並不罕見,既不利於司法公正、又嚴重損害法律權威,降低政府公信力。因此,要做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必須最大限度排除領導幹部尤其是基層幹部手中的權力對審判權力的幹擾。基層幹部與民眾接觸最廣泛,影響最深遠,數量最龐大,基層幹部要自覺當好維護法律權威,自覺維護司法公正的排頭兵,助推法官、檢察官、警官職業化建設,賦予審判長、檢察長相對完整和獨立的司法職權,讓他們成為“真正的法官、檢察官、警官”。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