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學法守法用法_一、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第四章
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學法守法用法
領導幹部具有強大的行為導向和風氣引領作用。廣大基層幹部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必然會激發黨員、群眾崇尚學法守法用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對於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良好氛圍具有重要的表率作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層幹部應發揮帶頭作用,帶頭學法用法守法,帶頭維護法律權威,努力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一、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許多國家的法治實踐證明了樹立憲法法律權威的重要性。憲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權威是一個國家是否實現法治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在各方麵建立起了相對完備的法律製度。然而,由於缺乏理念方麵的培育,使得相對完備的法律明顯缺乏其應有的至上權威。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與我國的法治有著根本的區別,但在樹立憲法法律權威、實現法治方麵有共性。
法律權威是實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國著名的啟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專製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從表層意義上說,依法治國指的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從實質意義上來講,它則是一種視法為社會最高權威的理念。法隻有樹立起極大的權威,才會為社會成員所尊重、信賴和崇尚,並體現於他們的行為之中,從而實現由“應然”法治到“實然”法治的跨越。如果法失去權威,就如同一個沒有尊嚴的人,任何社會成員都可以隨意地蔑視、嘲笑和踐踏,甚至被一些工具主義者玩弄於股掌之上。由立法機關製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就成為一紙空文,形同虛設。當法律形同虛設時,法治必然會被人治所代替,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也就隻能是空想。因此,如同建造一幢大樓須有牢固的地基一樣,實施依法治
國隻有樹立起法律權威觀念,才能支撐起法治的大廈。
樹立憲法法律權威,就是讓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製和全部社會規範體係中居於主導地位,一切國家及社會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據,法是唯一的權威。具體說來,一方麵,憲法法律必須在整個社會調製機製和全部社會規範體係中居於主導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習俗等調整手段或其他社會規範衝擊或代替法律,堅決遏製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權大於法、違法行政,杜絕令而不止、刑而不懼、崇拜權力而不崇尚法律、遵從權力而不遵守法律、追求權力而不維護法律等現象。我國在民主建設進程的初期,由於法製不完備,曾一度存在著政策至上的觀念,主張依政策治國。隨著法製的完備,政策治國的觀念已失去其合理內核,樹立法律權威的觀念則成為必然。另一方麵,社會主體的一切行為都要以憲法法律為最高權威。它不但要求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更要求執政黨的行為必須依據法律,而不允許淩駕於法律之上。對於社會公眾來說,要自覺地認同和崇尚法律,並外化為積極主動的實際行為。要摒棄觀念上的法律虛無主義與法律工具主義思想,不能把法律僅僅視為統治國家和控製社會的手段之一,而應重視法律本身所蘊涵的價值目標,形成全社會崇尚法律的氛圍。
基層幹部自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應該做到:
一方麵,把憲法作為最高行為準則。《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憲法是保證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權威。”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是諸法之首,在百法之上,是一切其他法律權威的淵源和保障,是所有社會成員的最高行為準則。曆史證明,現行憲法是一部適應我國實際的、充分凝聚了社會共識的好憲法,體現了國家共同體基本認同的價值觀。憲法沒有權威必然“誤國”。因此,基層
幹部維護法律權威首先要維護憲法權威,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使國家治理回歸到憲法文本。憲法的至上權威,意味著黨的權威、國家的權威、人民的權威。維護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威,是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責任。憲法的至上權威,意味著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國家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行政機關製定的行政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必須符合憲法的精神。憲法的至上權威,意味著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了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即“任何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的至上權威,還意味著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我國法製建設的基本方針。違反憲法是最大的違法,更要嚴格追究。
另一方麵,秉持法律至上的原則。法律至上是法治社會的顯著特征,它是指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威,其他任何社會規範都不能夠否定法的效力或者與法律相衝突,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則。法律至上要求任何政黨、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但它首先要求政府守法,即政府的權力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來源於法律,並依法行使。在必要的時候,國家機關可以通過既定的法律程序改變某些法律,但任何政府官員和機構都不能擅自改變法律。樹立法律的權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限製的權力,形成法律支配權力的權力運行秩序。正如鄧小平同誌所說,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準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