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擯棄人治思維,培育法治思維_六、培育司法公開意識

六、培育司法公開意識

司法公開,是指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社會公眾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進行司法活動。司法公開是現代司法理念以及現代法律文明發展的產物,是司法腐敗最有效的防腐劑。司法公開、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題,與人治思維迷戀暗箱操作,事情無論大小都喜歡搞得神神秘秘,讓人摸不著頭腦的做法相反,法治思維倡導辦事公開透明,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求司法公開。

1.司法公開的意義

對當今中國而言,司法公開無異於一場程序革命,其對於法治的意義非同尋常。一方麵,它使司法活動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還原了司法裁判的形成過程,將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形成判斷的邏輯思路,原汁原味展現在大庭廣眾之下,供民眾審讀、評判,對審判權的行使施加了一種事實上的製約。這就對司法人員形成了一種無形的約束,使之責任感增強,同時也不敢輕易地濫用職權和枉法裁判。假如庭審過程能被新聞機關適當地報道,那麽法官的審判活動就處在更為廣泛的監督之下,這種約束也就更加有效。另一方麵,透明的司法能夠向社會傳遞運送正義的價值理念,塑造理性的法治思維和觀念。司法公開可以使廣大群眾受到具體生動的法治教育,有利於增加其法律知識,增強其法治觀念。由於麵對的是具體的案件和具體的司法過程,這種法治教育的效果會更為深入和持久。總之,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有利於保障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增強有效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樹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

2.司法公開的內容、途徑與原則

司法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審判公開。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更好地約束和規範司法行為。在實踐中,要切實做到: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第二,檢務公開。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訴、不予提起抗訴決定書等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製度,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實現當事人通過網絡實時查詢舉報、控告、申訴的受理、流轉和辦案流程信息。健全公開審查、公開答複製度,對於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方麵存在較大爭議或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擬作不起訴、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檢察機關主動或依申請組織開展公開審查、公開答複。第三,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進一步完善公開機製,創新公開方式,暢通公開渠道,依托現代信息手段確保各項公開措施得到落實,實現以公開促公正。要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責任公開認定、交通事故公開處理等製度。針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審理程序透明度不夠高、“重罪多減、輕罪少減”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問題,建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公開製度,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完善刑罰執行監督機製,使刑罰的執行具有更高公信力。

司法公開包括兩種途徑:一是向群眾公開,即除了合議庭評議案件外,允許群眾旁聽案件審理;二是向社會公開,即允許新聞記者報道開庭審判的情況,將案情公諸於眾。

司法公開是一項普遍的司法活動,要堅持“公而有度”的原則。首先要有“深度”,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司法公開本身並不是目的,隻是展現正義

的一種理性方式,由此決定了推行司法公開不能“為公開而公開”,不能搞選擇性公開——表麵無關痛癢的公開,涉及實質性內容的不公開,但也得有“限度”,比如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不允許公開審理;此外還有一些案件,如果符合了法定的條件,也可以不公開審理。這些例外規定,是考慮到這些案件不適合公開審判的特殊情況,是對公開審判的必要補充,也是該原則的組成部分。即司法公開既要考慮國家公權力和個人私權利的關係,也要考慮社會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權的關係,還要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係。但總的原則是要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個例。

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麵對社會信息化的迅速發展,特別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權利意識、監督意識,必須加大司法公開力度。要進一步完善公開機製,創新公開方式,暢通公開渠道,依托現代信息手段確保各項公開措施得到落實,實現以公開促公正。具體來講,其一,拓寬公開渠道。進一步整合現有公開平台,實現渠道的規範化、多樣化、常態化,讓百姓更方便快捷地了解司法信息。當前特別要適應信息社會快速發展的趨勢,善於運用手機、互聯網等新媒體發聲,將有關信息及時廣泛地告知公眾。其二,擴大公開內容。很多案件都和老百姓利益密切相關,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盡可能公開相關內容,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司法機關應摒棄選擇性公開,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公眾“應知盡知”。其三,主動接受監督。司法公開,不僅要將信息“晾”出去,還要將群眾監督“請”進來。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製度,拓展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和監督司法的途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