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學法守法用法_三、自覺成為學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三、自覺成為學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社會主義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會主義國家裏,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都必須恪守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廣義的守法不僅包括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還包括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勞動紀律、技術規範和一些群眾自治組織所製定的鄉規民約等,這些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所要求的。習近平同誌強調,各級領導幹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麵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麵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帶動全黨全國一起努力,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上不斷見到新成效。
第一,基層幹部要帶頭學法,做知法懂法的表率。法律是一種寶貴的軟實力。實踐證明,隻有把法律法規學好了、裝進腦子裏了,才能轉化為內心的行為規範,才能發揮其強製約束作用,才能做到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不可否認,至今仍有一些基層幹部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仍然習慣於傳統的“人治”思維方式,習慣於用個人職權和關係“打招呼”、“寫條子”、“走路子”,仍然習慣於單純依靠文件和上級指示、會議精神來處理事情,有時會鬧出一些笑話,甚至幹出違法的事情,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不懂法造成的,也顯然不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實踐證明,法盲是絕對當不好領導的。這就要求基層幹部要自覺通過各種形式學習各方麵的法律知識,做知法懂法的模範。一是主動學習憲法和法律,對於職責範圍密切相關的法規製度要稔熟於心,知道哪些是應該做和不應該做的,應該做的要做到什麽程度,進而為提高法治思維能力奠定認知基礎。二是重點學習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學習,強化法學理論素養,提高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自覺性,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實現領導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轉變,提高實際水平。三是注重打造學習型班子和學習型機關,把法律知識學習作為幹部考核、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營造比學趕超的學法氛圍。
第二,基層幹部要時刻敬畏法律,爭當敬法畏法的表率。法律是公平、正義、道德、倫理的化身,是人類對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與追求的具體體現。隻有時刻敬畏法律,才能心存憚慮,警鍾長鳴,不以權代法;隻有時刻敬畏法律,才能“思”而出乎理智、“做”而有所顧忌、“行”而不忘法紀;隻有時刻敬畏法律,才能做到在誘惑麵前把握
住自我,不窮奢極欲,以身試法。作為基層幹部,敬畏法律、尊重法治是對權力的最好保護,更是對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最好保護。一要將法律內化為一種信仰。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基層幹部應懷著一顆忠實、誠懇的心,帶頭敬畏法律,以自身對法的敬畏引導人們相信法律、依賴法律、信仰法律。二要將法律演化為一種文化。基層幹部要樹立法律權威觀念,自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絕不謀求淩駕於法律之上和超越於法律之外的特權,絕不以權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充分考慮社會民眾的需求和感受,讓敬法畏法成為一種良好的社會風氣。三要將法律羽化為一種理性。基層幹部要樹立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嚴格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觀念,自覺做到遵守法律。在工作生活中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使自己始終保持公道正派的品質,堅守清正廉潔的操守。
第三,基層幹部要做帶頭遵守法律的表率。領導幹部不僅要帶頭學法、用法,也要帶頭守法,做遵紀守法的表率。基層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是指基層幹部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權力)和履行義務(職責)的活動。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基層幹部遵守法律,就要既依法行使權利,也要履行法定義務。世上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領導幹部可以放棄享受權利,卻不能放棄履行義務。遵守法律是領導幹部的底線和重要品質。守法是推進廉政建設,遏製腐敗現象的需要。基層幹部產生腐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守法。守法可以督促基層幹部克服特權思想,時刻以“法”作則,處處保持清醒的頭腦,嚴格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言行,將自己的言行置於法律的約束之中和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不當特殊公民,做一個老老實實、勤政務實的人民公仆,腐敗自然遠離。
第四,基層幹部要嚴格依法辦事,爭當依法用法的表率。法律要真正深入人心,最關鍵的問題是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期待。這就必須使法律真正成為規範人們權利義務的有力工具。即當人們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法律能夠及時進行補救。這種補救功能的實現,必須以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執法為前提。公民對法律的信賴一方麵決定於法律本身是否能夠反映和實現公民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麵又決定於國家、政府執行和遵守法律的情況。基層幹部必須對法律本身尊重、服從與遵守,由此才能引導公民對法律的信仰,否則將會摧毀公民對法律的信念,甚至會使公民走向無視法律的極端。從這個意義上說,基層幹部的守法程度直接關係法律
至上觀念的成敗。正人必先正己,基層幹部嚴格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基層幹部在自己的本職工作中,在自己職責、權力範圍內,要不唯權,隻唯法,要堅決防止出現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權壓法的情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對於基層幹部來說,嚴格依法辦事意味著以下四個方麵的含義:一是職權由法定。職權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則,也是嚴格執法的合法性基礎。職權法定原則要求基層幹部的權力必須來自法律具體而明確的授予,基層幹部必須在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履行職責。比如,不少群眾上訪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的一些基層幹部在行政辦事過程中,重權輕法,不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按規定的程序辦事,造成群眾不滿意,到處上訪。二是有權必有責。法律授予了基層幹部權力,同時也就意味著賦予了基層幹部責任;行使法定權力,就必須對行使權力的過程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被法律賦予了權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盡職、不作為,就是失職瀆職,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用權受監督。基層幹部的權力必須受到監督。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同時,對權力的行使進行有力監督,也是防止基層幹部權力濫用和腐敗的有效方法和途徑。法國大思想家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傾向於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英國思想家阿克頓也指出:“權力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四是違法受追究。在現實生活當中,對基層幹部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執法犯法,罪加一等”,因為基層幹部違法對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如果基層幹部可以肆意違法而不受追究,普通百姓就會認為法律不公正,沒有權威,就不會相信法律,這對於法治建設是一種致命的傷害。“違紀違法”是“高壓線”,碰不得;“違規辦案”是“地雷陣”,踩不得。唯有此,才能做一個名副其實的、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的“奉法者”。
值得強調的是,從心理學角度來講,他教、他律是外因,自教、自律是內因。外在規範隻有通過人們的自教,內化為自律要求,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基層幹部要學會以法律規範為參照,對自己的思想和行為進行檢查對照,尋找自己的差距和不足,通過自我認識、自我剖析、自我評價、自我監督,對以往思想和行為進行再認識。要做到自覺學法用法,就必須不斷學法,不斷用法,要善於聽取他人意見,對自己的行為認真反省,努力樹立法治思維,依法辦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