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擯棄人治思維,培育法治思維_三、增強保障公民權利意識

三、增強保障公民權利意識

在新的世界潮流中,法治社會的基本社會狀態應該是法律約束住了國家的權力,權利在人與人之間得到和諧的配置。

第一,要樹立主權在民理念。“主權在民”原則又稱“人民主權”原則,它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條重要的憲政原則,是民主政治的最高原則,也是法治與法製的一個重要標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主權在民”原則在我國憲法上的體現。這一原則要求憲法和法律應充分體現人民的意誌和利益,法治應當以民主政治體製為基礎,並實現民主的法製化和法製的民主化。因為,國家與公民之間是委托和讓渡的關係,國家之所以有權利獨立行使相應的管轄權以及一切配備給它的權力,全部理由就在於這種權利是其所有成員個體轉讓或委托給國家的。即依照主權在民原則,國家機構應當依法由民主選舉產生,並且通過憲法和一係列基本法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予以授權,同時設立權力製約機製和權力行使程序,以防止權力濫用。

第二,要樹立公民權利神聖的意識。這對權利本位的確立具有重要意義。法治思維特別重視法律保障公民正當權利的基本功能,強調普通公民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法律要最大限度地抑製暴力、強權對公民自由權利的粗暴幹涉。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權利構成法律製度的核心,其他因素都是由權利派生出來的,並由權利決定和影響。社會成員皆為權利主體,任何人不得因性別、種族、膚色、語言、信仰等差異而被剝奪權利主體的資格,或在基本權利的分配上被歧視。權利實質上是一個人的自由和人格的體現,對權利的侵害關係到人的人格與尊嚴。對此,日本學者川島武宜認為:“擁有近代的人格主體性的人,不僅意識到為了對抗侵害權利而主張自己權利是問心無愧的正當行為,甚至會感到隻有主張權利和為權利而鬥爭才是肩負維護這種秩序的權利人為維護法律秩序所應盡的社會

義務。所以對他們來說,默認侵害權利的行為,或對此置若罔聞是難以忍受的痛苦,而且甚至被當作不履行社會義務來意識。”

這種對確立權利本位的要求,是法治國家公民應該具有的意識。

第三,要樹立人權保障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人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尺和動力,是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是現代社會的道德和法律對人的主體地位、尊嚴、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確認。我們黨一直把實現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權作為革命和建設的重要奮鬥目標。民主革命時期,黨始終把推翻“三座大山”的壓迫,爭取與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人權作為自己的奮鬥目標,把完善人權立法,切實保障人權的實現作為革命根據地政權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1923年黨領導的“二七”大罷工,高舉的是“爭自由、爭人權”的旗幟;l935年黨號召一切不願做亡國奴的同胞奮起抗日救國,“為人權自由而戰”;抗戰勝利後,黨又提出“保障人權、解放民主、完成統一”。從土地革命戰爭到解放戰爭的各個曆史時期,黨的一係列綱領性文件和根據地革命政權製定的各項施政綱領,都對人民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作了全麵而詳細的規定,幾乎所有革命根據地都製定有各種專門的保障人權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更使中國人民真實、平等、自由地享有廣泛的人權。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憲法,標誌著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曆史階段。今天,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利益多元化和社會矛盾複雜化的趨勢日益明顯,中國共產黨作為長期執政的黨要繼續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把工作重點轉移到承認和保護社會利益多元化的政治關係、經濟關係、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等權利義務關係上來,克服“防民”思想,提高人權保障意識和依法執政的能力。

第四,在權利

和義務關係上,要樹立權利義務理念,由“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權利也稱法定權利,是指法律規範確認和規定的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某種權能。它是公民生存、生活和發展的基礎。義務是指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法律關係主體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要以權利的實現帶動義務的履行,法律要以權利和義務的雙重機製來指引人們的行為,調處社會關係。保障權利是法治思維的靈魂,擯棄人治思維,培育法治思維,要求由“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轉變。在人治思維模式下,人民隻談義務而不談權利,當權者隻談權利不談義務。而法治思維要求所有人不僅要談權利更要談義務,並且針對弱勢群體即普通民眾更注重權利。基層幹部要樹立權利義務理念,一是要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平等配置、一體尊重、公平保護公民、法人的權利。二是要認真對待他人權利,切實履行義務。一般情況下,他人的權利就是公權力的邊界。三是要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分析工具,正確對待、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既要避免權力缺位、錯位,同時也要防止權力越位。

第五,在權利和權力的關係上,要堅持權利本位,依法製約權力,公民、法人、團體等權利主體的權利是國家權力配置和運作的目的和界限。法治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權力與權利的衝突,所以法治的精髓就在於限製權力、保護權利。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製的情況下,對於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公民有權利去作為或不作為。對於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不但要謹慎運用手中每一份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還必須尊重公民每一份權利(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基層幹部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必須時刻牢記權利和權力關係這根弦,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則和法定程序,必須切實保護人民權利和尊重保障人權,必須始終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必須自覺接受監督和承擔法律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