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擯棄人治思維,培育法治思維_二、消除特權思想,培育平等性思維
二、消除特權思想,培育平等性思維
當前,一些基層幹部特權思想與行為有許多具體表現。一是認為權大於法,對法律缺少敬畏,自認為位高權重,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崇尚個人專斷、長官意誌和行政命令方式,個人說了算,因而時常突破法律底線。二是在實踐中以權壓法、以權亂法、以言代法,將個人意誌淩駕於法律、製度和組織之上。甚至在工作過程中常出現有悖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一些“霸王條款”和“土政策”披上法律的外衣。三是有的基層幹部雖然也懂法,也知道違法犯法的後果,但覺得自己位高權重,國家法律不敢拿自己怎麽樣,有的幹部覺得自己為國家做了很多貢獻,自己有“免死金牌”,即使犯事也能功過相抵,還有一部分基層幹部則是心存僥幸,以為背地裏幹點違法之事無人知曉,因而恣意妄為。
事實上,反對領導幹部的特權思想是我們黨曆來的鮮明主張。我們黨曆來高度重視社會公平正義,反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特權思想。反對官僚主義是毛澤東反對特權思想的集中體現。1956年,毛澤東同誌發現不同級別人員之間的工資差距達到了25倍。高福利和高工資的享受導致了部分黨員領導幹部“率先有錢”,毛澤東同誌對此非常憂慮,認為如果允許這種特權的存在,必定影響社會的平等,影響國家的穩定,因此他警示全黨:“我們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長官僚主義作風,不要形成一個脫離人民的貴族階層。”在黨的八大二次會議上,毛澤東同誌指出:“靠做大官吃飯,靠資格吃飯,妨礙了創造性的發揮。因此,要破除官氣,要掃掉官氣,要在幹部當中掃掉這種官氣。誰有真理就服從誰,不管是挑大糞的也好,挖煤炭的也好,掃街的也好,貧苦的農民也好,隻要真理在他們手裏,就要服從他們。如果你的官很大,可是真理不在你手裏,也不能服從你。”
鄧小平對特權思想、特權行為的危害有深刻認識,認為搞特權是封建主義殘餘影響尚未肅清的表現。早在1956年黨的八大,鄧小平就曾忠告,有些黨員有特權思想。這些黨員認為:“他們的行為是不受約束的,這是他們的‘特權’。並且有一部分黨的組織,也正是默認了他們的這種
想法。”
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再次警告全黨:“特殊化不隻是部分高級幹部,各級都有,各個部門都有”, “有些人特殊化比較厲害”。
“這不單是一個黨風問題,而且形成了一種社會風氣,成了一個社會問題。”
還指出,如果領導幹部產生了特權思想、特權行為,就是幫助黨的敵人腐蝕我們的黨,就會導致我們的幹部隊伍發生腐化墮落,就會使幹部嚴重脫離廣大群眾,甚至嚴重妨礙社會主義優越性的發揮。必須使民主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江澤民同誌曾明確指出:“所有黨員幹部必須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權、用好權,而絕不允許以權謀私,絕不允許形成既得利益集團。”胡錦濤同誌在2010年的中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強調“幹部在製度麵前沒有特權”,在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黨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習近平同誌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強調,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共產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反對黨員領導幹部特權思想的核心是限權。在新的曆史條件下,特權思想、特權現象在一些社會領域時有發生,在一些幹部中間蔓延擴散。比如,違規占有多套住房的“房叔”、“房妹”,暗度陳倉的“蘿卜招聘”,偷梁換柱的“吃空餉”……這些特權思想和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引起群眾強烈不滿,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要堅決反對。領導幹部之所以有特權主要是由於權力過於集中。比如當前官場流行的“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筆頭(領導批示),筆頭不如口頭(講話)”的潛規則,就是因為權力過於集中於黨政“一把手”,致使下麵的人不管法律,而唯黨政“一把手”馬首是瞻。因此,需要把權力圈在法律的鐵籠之中,尤其是把黨
政“一把手”的權力圈在法律的鐵籠之中。
基層幹部要自覺抵製特權思想的侵襲和滋長,培育自己的平等性思維。
第一,踐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適用中必須遵循的一個原則。按照這一原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並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個人無論貧富貴賤都沒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即使是位高權重的執政精英也必須服從法律、嚴格依法辦事,否則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製裁。
第二,認清自己手中的權力地位的來源。權力不是資本,崗位不是地位。基層幹部的職位,是為國為民盡忠效力的工作崗位。基層幹部的本色是人民公仆,權力和地位都是由人民賦予。這就要求基層幹部掌管財物時,要當好“大管家”,當好公共財產的“守門人”;基層幹部選人用人時,要公平公正,任人唯賢,不能優親厚友。
第三,樹立權責性思維。權力和責任是一對孿生兄弟,凡行使權力的地方,就有責任,二者必須對應。基層幹部作為權力的行使者和責任的擔當者,理應樹立權責性思維。一方麵要確保有權必有責。即責任要到位,不能缺位、錯位,避免有權無責、權大於責、權責不匹配等。通俗講,誰享有權力誰就應當負有責任,權力越大責任越大。
第四,樹立權力製約理念。在其位謀其政,有權力就必須行使。但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條件、受限製。樹立法律的權威,就是要消除任何不受限製的權力,形成法律支配權力的權力運行秩序。權力製約要求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製,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原則。權力製約從技術層麵上來說有兩個:第一個是分權,包括縱向分權(中央和地方分權)和橫向分權(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權,政府部門內部分權等),從而達到權力的製衡,以權力製約權力;第二個是監督,廣大基層幹部必須深刻認識到,自覺接受來自各個方麵的監督,不僅於國於民有利,而且也是個人少犯錯誤、不犯嚴重錯誤的重要保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