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改革的初步探索階段(1978~1992年)_第七節 承包製改革
第七節 承包製改革
企業承包製改革經驗主要來自於中國農村的聯產承包責任製。1984年,當城市經濟體製改革開始後,最容易借鑒到的,就是農村改革中土地承包的成功經驗。確實,無地農民在獲得政府30年的土地經營權之後,勞動積極性得到了巨大提高,這直接導致了中國農業產量在五年時間裏出乎預料地增長。所以,許多人提出國有企業也應該借鑒農村的承包經驗。
承包經營責任製,簡稱“承包製”,是經濟責任製的一種形式,即通過合同的形式,經營者從政府手中讓渡經營企業的權利,自行決定合同之外的相關事務,組織企業的經營活動。
承包製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收多留、欠收自補。”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兩保一掛”,即保上繳國家利潤,完不成包幹指標要用企業自有資金補足,保技術改造,同時,企業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其主要形式包括:上繳利潤遞增包幹;上繳利潤基數包幹,超收分成;微利或虧損企業實行的上繳利潤定額包幹和減虧包幹等等。
1983年4月,國務院頒發《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首次明確了企業是法人,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對國家規定由它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可以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承擔規定的責任,還明確規定了企業的15項經營自主權。《條例》首次明確了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區分。
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決議也明確提出這兩種權利應該分離,國家擁有“所有權”,企業具有“經營權”。在改革中有些人主張將國企改革仍限製在原有財產關係之內,進一步推進或深化經營權層麵的改革。還有就是選擇企業承包製或租賃製。政府決策部門也傾向於這種改革思路,於是從1987年到1992年,國有企業經曆了兩輪承包和租賃改革。
在承包製企業試點中,基本都選擇在了長期虧損、讓政府頭疼的國有企業。比如,20世紀80年代初的石家莊造紙廠,就是石家莊國有企業中有名的“破落戶”,一直處於嚴重虧損狀態。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破落戶率先進行了“承包製”改革,並塑造出了一位明星承包者馬勝利。
馬勝利原來是造紙廠的銷售經理,對市場的情況比較熟悉。1984年,他承包了石家莊造紙廠,並因此成了國有企業石家莊造紙廠的廠長和法人代表。承包頭一個月,馬勝利就實現了利潤21萬多元,比最初整年的指標17萬元還多出4萬元,這一下子震動了全廠,震動了石家莊市,更
震動了全國。第一年承包期滿,當時47歲的馬勝利完成了140萬元的利潤,比承包指標70萬元翻了一番。
像馬勝利這樣承包成功的案例,一下子為“承包製改革”注入了強大的說服力。似乎一搞承包製,國有企業所存在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於是,1987年中國國有企業掀起了承包**,接近八成的國有企業都實行了承包製。到1988年底,全國預算內工業企業進行承包製改革的占到93%,其中,大中型企業達到95%,承包期一般為3~5年。
由於馬勝利在石家莊造紙廠成功扭虧為盈,全國的造紙企業,甚至其他行業的企業都請馬勝利去演講。馬隨後也於1987年承包了全國100家虧損的造紙廠,組建了跨20多個省市的“中國馬勝利紙業集團”。不過,馬勝利後來並沒有續寫他的承包神話,他的集團中多數企業並未走出虧損的泥潭。
1988年2月,國務院明確了企業承包製在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地位,規定了承包原則。同時,全國人大頒布了《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從而將擴權試點以來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
承包製深得企業擁護,企業與國家的關係變得十分簡單,僅是一個交租的關係,國企成為租賃工廠。據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在1986年底,預算內工業企業的承包麵已達78%,大中型企業已達80%。其中北京、河北、吉林、江蘇、廣東、河南、湖北、四川等省、市均在85%以上。一時之間承包風行全國。到1987年底,全國國有大中型企業普遍實行了承包製。1988年底,全國共有3800家股份製企業,其中800家由國有企業改製而來,60家發行了股票,其餘3000家原是集體企業。在全國大約有1/4的企業實行了“風險抵押承包”。
承包製的最大特點是政企分開,兩權分離,經營者擁有完全獨立的經營自主權,政府僅享有所有權中的剩餘索取權。經營者與政府的關係,通過承包變成平等的契約關係,企業從政府附屬物變成獨立的經濟實體。承包使計劃經濟的網絡遭到破壞,使市場經濟的空間愈來愈大。
施行承包製改革,加快了企業發展的進程,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在1987年和1988年我國工業增長速度分別為14.1%和20.7%,企業實現利潤1987年比1986年增長8.0%,1988年比1987年增長18.2%,虧損麵也逐年下降,經濟效益有所提高。
但是承包製有它自身難以克服的弊病:一是從目標上看,企業隻講經濟效益,不講社
會效益;二是從技術上看,一對一的談判,難以合理確定承包基數;三是從發展上看,經營者的任期有限,企業短期行為、急功近利的心態嚴重,經營者雖然把企業搞虧了,損失一點點風險抵押金,但前前後後從企業中掏出去的“好處”卻數量大得驚人。以至於當時流行一句話,叫作“窮廟富方丈”;四是從機製上看,企業負盈不負虧,沒有有效的硬約束;五是從國企本質上看,國企變成了租賃物,改變了國企的屬性。企業盈利了,一好百好;但如果企業虧損了,要承擔責任的是國有企業。另外一些企業,由於短期行為盛行,企業效益在增長,但國家財政收入卻在下降。特別是中央財政卻愈益窘迫。由於價格不自由,扭曲的國家定價無法使“政企分開”,政府實質上對企業還承擔著無限責任,無形中增加了財政隱形風險。伴隨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財政收入出現了低增長,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從1986年的20.8%,驟降為1987年的18.4%,一年下降2.4個百分點,1988年又急劇降到15.8%,比1987年又下降2.6個百分點。
承包租賃帶來的後果招致了全國各界強烈的批評和反對。人們普遍認為,在承包、租賃過程中,國家和企業處在一種不完全的契約關係中,政府與企業一對一的談判成本很高,且無法對承包、租賃合同的細節逐一地加以規定,企業經營者可憑借承包、租賃權合法或不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顧國家的利益。企業隻負盈不負虧,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下降,而且還造成了承包、租賃者的行為短期化和“機會主義行為”,有導致國企被掏空的危險。企業的經營者較多地強調宏觀經濟環境為企業帶來的難點,並且熱衷於上項目,而對於經營管理的改善不願意真正下功夫。
當然,承包製改革最致命的問題,在於國有企業存在的很多問題並不是僅靠承包製就可以解決的。比如,由於價格機製不合理而帶來的問題;由於企業技術水平落後或產品不適銷對路而帶來的問題;由於企業冗員過多、人浮於事而導致的效率低下問題;等等。
承包製並沒有使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經營情況出現根本變化。由於改革一直都沒有觸及資產管理層麵,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問題雖然在討論中有所涉及,但現實操作中缺少實質進展。所以,承包製是在政府不能夠有效履行出資人責任的大背景下進行的。
1990年代初,全國大約有40%的國營大中型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另有1/3的企業則處於潛虧狀態。因此,承包製可以奏效一時,卻難以成為長效機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