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改革的初步探索階段(1978~1992年)_第六節 利改稅和利稅分流

第六節 利改稅和利稅分流

在計劃經濟年代的改革初期,企業盈利要全部上繳國家。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究竟企業要留多少利潤,政府希望用製度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就產生了“利改稅”和“稅利分流”的改革。

“利改稅”可以看做是改革國家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關係的一項重大措施。核心內容就是將所得稅引入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領域,把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改為繳納稅金,稅後利潤全部留歸企業。

從1980年起,國家先後在18個省市的幾百戶國營企業中進行了征收所得稅即利改稅的試點工作,並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全麵推行。1983年和1984年,政府分兩步進行“利潤改稅收”為內容的工商稅製改革。1983年6月1日推行第一步利改稅,第一步利改稅仍采用稅利兩種形式上交企業利潤,按照國務院1983年4月24日批準頒發的《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開征國營企業所得稅。第一步利改稅實施一年多後,價格不合理形成利潤水平懸殊所帶來的企業之間苦樂不均問題仍未能解決;幾種利潤上繳形式的上繳比例和數額很難定得科學合理。因此,1984年10月1日在全國全麵實施第二步利改稅,將國營企業應當上繳國家財政的收入,主要通過稅收的形式上繳國家,也就是由“稅利並存”逐步過渡到完全的“以稅代利”,稅後利潤歸企業自行安排使用,使企業逐步做到“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後來國家與企

業的分配關係又經過了多次改革,從內資企業33%的所得稅到內外資企業25%的統一所得稅,從完全以稅代利到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實行稅利分流,改革不斷走向深入,分配關係日益理順。

前兩階段國企改革的現狀表明,如果利益分配沒有明確界定,即使企業的生產積極性被暫時釋放了出來,它與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矛盾也不會得到緩解,而且可能愈演愈烈,首鋼與北京市財政局等許多糾紛事件在全國不斷地上演。同時,利潤留成很難規範,在處理政府和企業的分配關係上隨意性較大,容易出現“苦樂不均”“鞭打快牛”的現象。為了解決這些問題,1983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同意把執行多年的利潤上繳方式,改成有比例的納稅製,即“利改稅”。以武漢鍋爐廠為例,利改稅後的經濟效益增長迅速。1983年初,湖北省機械工業廳下達給該廠的年度工業產值計劃4200萬元,利潤計劃812萬元。實行利改稅以後,為了使職工獎金不低於2.5個月的工資水平,企業主動將產值提高到4700萬元,利潤提高了862萬元。全年實際完成工業總產值5028萬元,隻用了一年的時間就超越了企業“六五”規劃後3年要達到年產值5000萬元的目標。

利改稅是國營企業向現代公司治理製度改革的第一個重要舉措,它把企業從主管部門的大包大攬中解放了出來,客觀上調動了企業的積極性,某種程度

上也緩解了企業與主管部門的緊張關係。據統計,到1983年底,實行利改稅的國營工業企業共有26500戶,為盈利企業總戶數的94.2%。

不過,利改稅的潛在問題也暴露了出來:稅種過於單一,難以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杆作用;稅後利潤的分配仍然比較複雜,企業開始出現“苦樂不均”的現象,企業的業績不僅由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積極性所決定,還在很大程度上受製於企業的外部環境,如上下遊的價格情況。政府在第二步“利改稅”的方式,造成企業經營得越好,利潤越多,政府調節稅的比例就會越高。於是,幹得越好,被政府拿走得也越多,且具有任意性等。更重要的是,它沒有涉及企業一旦出現風險和虧損時,責任如何界定,並且沒有完全根除“大鍋飯”的缺點。久而久之,企業的積極性也就減弱了。

利改稅搞了4年,結果連續20多個月企業上繳財政任務完不成。到1986年底,財政收入上不來,企業交不上稅。在1983年開始推行利改稅改革之後的大約兩年時間裏,國有企業的總體利潤水平在持續下降。

在這種情況下,理論界和改革的主導者及專家學者們認為,企業經營機製形成和轉換取決於兩個關鍵問題:一是處理好企業與外部環境的關係,二是企業內部行為方式的改變,並據此形成了多種改革思路。但最後承包經營製作為“在公有製基礎上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被選定為改革的一種新模式。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