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改革的初步探索階段(1978~1992年)_第四節 增加企業權利
第四節 增加企業權利
1978年後期的中國經濟,處於“短缺經濟”狀態。為了提高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國有企業首先開始以“放權讓利”為核心的改革。
選擇增加企業權利的改革,大約有兩個原因。第一,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下放企業一定經營自主權,同時增加企業的利潤留成,可以非常直接、非常迅速地調動企業和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企業增加產出;第二,局部和具體改革不觸及太多製度深層的難點問題。
1979年,蔣一葦先生提出了“企業本位論”的觀點,聞名國內外。他在“企業本位論”中強調企業自主權,明確企業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法人地位,而不是簡單地“擴大企業自主權”。他提出,企業應該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經濟組織,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身份,要實行企業注冊製度,要自負盈虧,職工個人利益要和企業的經濟利益結合起來。蔣一葦的文章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影響,改革以逐漸放權到企業的方式得以推進,一些關乎企業經營活動的權利開始從政府下放給了企業。
1978年,隨著改革開放的春風吹遍全國各地,國有企業改革成了中國經濟改革的核心命題。“擴大企業自主權”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始發站。
周冠五(原北京首鋼廠長)成為那個階段的企業英雄。周冠五的新管理法—“三個百分百”:每個職工都必須百分之百地執行規章製度;出現違規違製,都要百分之百地登記上報;不管是否造成損失,對違製者要百分之百地扣除當月全部獎金。這一管理法卓有成效,讓首鋼改革迅速成功。改革後的前3年,首鋼利潤淨額年均增長45%,上繳國家利潤年均增長34%。
1978年10月,四川省經國務院批準從鋼鐵工業、化學工業、紡織工業中選擇了6家國有企業進行試點。試點內容是:給企業增加一定的保留利潤的權利,
即在核定企業利潤水平的前提下,給企業規定一個增產增收的目標,在企業達到相應目標後,提取少量利潤,作為給職工發放獎金的資金來源。試點僅僅三個月,就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1979年1月,四川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試點企業增加到100家,商業企業40家。擴大了7個方麵的自主權利:一是利潤留成權;二是自籌資金擴大再生產的權利;三是多提留固定資產折舊權;四是銷售部分產品和計劃外生產權;五是外匯分成權;六是靈活使用資金權;七是懲處權。1979年11月,福建省50家國營企業也被列為擴大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試點企業,在生產計劃、產品銷售、人事任免、職工獎懲、利潤留成、資金支配等方麵享有一定的自主權;隨後兩年試點又擴大到114家國營工業企業。
在全國各地先行先試的帶動下,企業改革試點從地方政府的層麵提升到中央政府層麵。1979年5月,國家經委、財政部等6部委聯合發出通知,確定在首都鋼鐵公司等8戶企業中進行擴大企業經營管理權。1979年7月13日,首都鋼鐵公司在北京最早實行承包製,自承包後連續12年實現利潤平均每年遞增19.1%的業績。
1979年7月,國務院又下發了5個文件,對企業擴大自主權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在給予企業較多放權的同時,也開始給予企業更多的利潤留成作為激勵。
1979年7月28日,新華社播發了一條消息,對這5個文件的意義給予高度評價:“這些文件把經濟利益、經濟效果、經濟責任結合起來,把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的利益結合起來,擴大了企業的自主權,特別是財權,使企業的手腳能夠放得開一些,可以辦更多的事情。這對於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把工業生產、交通運輸搞得更活,使經濟效果更好;對於推動經濟體製的改革,都有重要的意義。”到1979年底
,擴大經營管理自主權的全國試點企業發展到4200家,完成工業總產值比1978年增長11.6%,實現利潤增長15.9%。1980年,國務院批準國家經委、財政部起草的《關於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實行基數留成和利潤增長留成。從1979年到1984年,在全國自上而下的許多國營企業普遍實行了擴大經營自主權的改革,調動了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使企業的活力有所增強,中國經濟出現了恢複性增長的良好態勢。
不過,由於在整體上中國經濟還處於剛剛從計劃經濟走出來的狀態,市場機製或者說價格機製還沒有完全發揮作用,行業之間發展不平衡,出現了苦樂不均的現象。發展較快的企業是那些上遊原材料相對便宜而自己的產品又在市場供不應求的企業,很容易就取得業績成長,而利潤留成的數量也越來越大,工人的獎金也出現了“要不要封頂”的問題。
與此同時,擴權改革的局限性與當時體製的矛盾很快也顯現出來。一方麵,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係陷入了困境。企業除了不斷要求政府主管部門進一步擴大自主權以獲得更多的產出和留存利潤,還會就留成比例與有關部門進行反複討價還價,甚至虛構成本以隱瞞利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減少。還有些企業為擴大自銷比例而壓低計劃指標,不完成調撥任務和財政上繳任務等問題。結果形成了“內部人”控製,出現了“工資侵蝕利潤”和行為短期化問題。實踐效果與改革預期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背離。另一方麵,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改革是在計劃經濟的框框內進行的,企業並沒有擺脫作為政府部門附屬物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一批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領導人開始試圖超越“放權讓利”,探索新的改革思路。1982年中央推廣實行工業經濟責任製,旨在解決放權讓利中暴露的這些問題,希望處理好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解決“大鍋飯”問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