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歐洲走向大一統:《馬斯特裏赫特條約》_二、從歐洲共同體到歐洲聯盟

二、從歐洲共同體到歐洲聯盟

(一)從歐洲共同體到歐洲聯盟的過程

20世紀初,列寧寫下《論歐洲聯邦口號》的文章,痛斥那些拿和平的旗幟來忽悠人民的統治階級。當時第一次世界戰爭的主戰場在歐洲,當時帝國主義國家之間的主要矛盾是德國和英國。此時在歐洲幻想和平、幻想帝國主義國家成立聯邦那真是不切實際。二戰後,國家力量發生了較大的變動,世界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所以才有英國首相丘吉爾的提議——建立“歐洲合眾國”。現在歐洲的史學界一般認為歐共體產生的時間是1950年5月9日。這是因為這一天法國外長羅伯特·舒曼提出建立德國、法國煤炭及鋼鐵生產統一管理方案的設想。這一設想要求德國和法國成立一個專門管理兩國的煤炭和鋼鐵生產的機構,另外這個機構也歡迎其他歐洲國家參與。鋼鐵和煤炭是工業必需的兩大原料,能夠對鋼鐵和煤炭進行統一管理,那將有利於歐洲國家。法、德、意、荷、比、盧六國讚同這一設想,並著手成立這一機構。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在巴黎簽訂了《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這樣羅伯特·舒曼的設想就變成現實了,歐洲共同體也就初步形成。之後,這些國家經過多次會議討論,認為建立共同的國防不太可能,在經濟上的合作相對容易些。1957年3月25日原參加歐洲煤炭及鋼鐵生產統一管理協約的6個國家在羅馬簽訂了《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及《歐洲經濟共同體協定》,統稱《羅馬條約》。《羅馬條約》於1958年1月l日開始生效。歐洲共同體在經濟發展中起到積極作用,參加歐洲共同體的國家經濟發展迅速。關於政治聯盟的問題又被提出,但談判各方的要求不一且差異巨大,談判難以繼續進行,也沒有達成協議。1965年4月,六個國家又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歐洲共同體正式成立,此條約到1967年7月1日生效。歐洲共同體的影響越來越大,英國之前一直沒有參加,但迫於形勢,1973年後,英國參加了歐洲共同體。此後陸陸續續的又有幾個國家參加,分別是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至此,歐洲共同體有12個國家參加。後來在關稅同盟、外貿政策、農業政策做了統一協調,建立起歐洲貨幣體係,並在財政預算、政治方麵進行合作。這樣歐洲共同體勢力越來越大,成為全球經濟政治重要的力量,也逐漸成為歐洲利益的代言人。1991年12月11日,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上簽署了兩項條約,包括《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稱為《歐洲聯盟條約》,亦稱《馬斯特裏赫特條約》。1993年11月1日《馬約》生效,歐洲聯盟成立。這標誌著歐共體從經濟實體向經濟政治實體過渡。歐盟經過5次擴大,前幾次擴大都是針對歐洲國家。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亞10個中東歐國家受到歐盟的邀請,希望他們入盟。上述10國的入盟談判是從1998年3月開始的,2002年10月結束。2003年4月16日,上述10國正式

簽署加入歐盟協議,2004年5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13年11月1日,在《馬約》生效20年之後,歐盟已經擁有28個成員國,成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組織之一。

(二)歐洲聯盟條約內容

《政治聯盟條約》於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目標是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谘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1.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采取“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采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麵做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2.歐洲公民身份:歐洲公民身份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3.補充性:采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采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幹預。

4.歐洲議會:在製度方麵,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麵,擴大合作程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序共同決策。

5.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6.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間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

7.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麵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8.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幹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歐洲聯盟條約的內容主要被分為六編:

第一編 共同條款

條約的第一編是規定共同條款的部分。其中第1條乃基於歐洲共同體的基礎上創建了“歐洲聯盟”,同時並點出了本條約的法律價值。第2條則表明歐盟乃是“基於對人之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權以及少數民族權利的尊重而創立”,各個成員國必須為一個“多元、無歧視、包容、公正、團結及男女平等的社會”。

第3條則規定了歐盟的六個目標。第一個目標是提升和平、歐洲價值,並使歐盟的住民能夠安居樂業。第二個目標則與歐盟領域內的勞務、資本等四大自由流動相關。第三個目標則是在處理內部市場的問題。第四是創設歐元。第五則是闡明歐盟必須提升其價值、致力於消除貧困、關注人權、並且尊重聯

合國憲章。最後,第六個目標則是歐盟應該透過條約所給予的權限致力於以適當的手段來達成這些目標。

第4條則與各個成員國的主權以及義務相關。第5條則列出了授權原則、輔助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來限製歐盟的權力。第6條規定歐盟必須要遵守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7條在處理成員國停權的問題。第8條則是規定歐盟如何與其鄰國建立更緊密的關係。

第二編 民主原則

第9條確立了各國公民權以及歐洲公民權的平等地位。第10條則在宣示歐盟乃是基於代議民主製而創立,同時也決定歐盟必須盡可能的親近其公民,其涉及歐洲政黨以及公民是如何被代表:在歐洲議會中直接被代表,同時在歐盟理事會和歐洲理事會中由他們的政府(對該內國之議會負責)所代表。第11條確立了政府透明化的原則,另外,隻要有超過100萬個公民,即可向歐盟委員會遞交請願書,請求就該事項進行立法,而該請願書必須要獲得廣泛討論。第12條則賦予內國議會有限的參與歐盟立法程序之權利。

第三編 機構

第13條規定歐盟機構應以下列層級及名稱設立: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歐洲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盟法院、歐洲中央銀行以及歐洲審計院。並要求這些機構必須要相互合作,同時限製這些機構僅能在條約所賦予的能力下運作。

第14條則在處理歐洲議會的運作方式以及其選舉方法做了規定,第15條規定了歐洲理事會以及其主席,第16條則在處理歐洲理事會的構造。第17條則在規範歐盟理事會以及其指派方式。第18條建立了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而第19條則設立了歐洲法院。

第四編 加強合作

第四編隻有一條,那就是第20條,根據本條規定,假如其他國家就某個領域的整合加以阻擋,則其允許一定數量的國家在歐盟之下就該領域進行合作。

第五編 歐盟對外行為與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

第五編第一章包含了第21條和第22條。第21條主要在概括說明歐盟的外交政策,包括遵守聯合國憲章、促進全球貿易、人道救援以及全球治理。第22條則賦予歐洲理事會控製歐盟外交政策。

第二章則分成了幾個部分。首先,就共通部分而言,其詳列了關於歐盟外交政策的指導及運作方式,包含建立了歐洲對外行動局並確立了各成員國就此部分的職責。而第2部分則是從第42條到第46條,主要在處理軍事合作(包含共同防禦)的部分。

第六編 最終部分

第六編的範圍是第47條至第55條。第47條賦予歐盟具有法人資格;第48條則在規定條約的修正方式,具體規範通常和簡式修訂程序;49條則在規定申請加入歐盟的相關問題;50條則就退出歐盟加以規定。第51條乃就附加於條約上的議定書應如何處理予以規定;52條則在規範條約適用的地理範圍,另外,依據第52條之規定,條約將無限期生效。第54條則在處理條約批準的問題。最後第55條則是就條約應以幾種不同語言完成的規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