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國際核不擴散體係的基石:《不擴散核武器條約》_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美國於1966年末放棄了多邊核力量計劃,掃除了美蘇達成一項防核擴散的主要障礙。美蘇經秘密磋商後,於1967年8月24日提出內容相同的不擴散草案。聯合國大會於同年12月9日作出決議,要求18國裁軍委員會於1968年3月15日前將關於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談判情況向大會提出書麵報告。1968年1月18日,18國裁軍委員會在日內瓦複會。3月11日,美蘇共同提出一項聯合修正條約草案,該草案於3月14日被提交聯大審議。1968年的第22屆聯大對聯合草案進行了討論。與以往不同的是,美蘇站在同一個立場上,大會遂於6月12日順利通過《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68年7月1日,蘇、美、英以及另外59個國家代表分別在莫斯科、華盛頓和倫敦簽署了該條約。條約於1970年3月5日起正式生效。

條約包括序言和11項條款,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麵,即:(一)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規定,有核武器締約國承諾不向無核武器國家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不協助、不鼓勵、不引導無核國家獲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無核武器締約國承諾不獲取或製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其全部核活動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二)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條約規定締約國就停止核軍備競賽和實現核

裁軍認真進行談判。(三)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條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有權不受歧視地參加這種合作,有能力的國家應為這種合作做出貢獻。

條約簽字前後,蘇聯外長葛羅米柯認為這是“阻止核競賽的最重要的措施”,美國總統約翰遜聲稱這是核裁軍領域“最重要的國際協定”。實際上,當時美蘇簽署這項條約的主要意圖不是為了減緩核競賽進程,而是為了維護核大國的壟斷地位。條約沒有禁止核大國進一步發展核武器,沒有限製貯存核武器,沒有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核武器。美蘇也未在條約中承擔任何義務。條約明顯有利於美蘇,使它們得以繼續發展核軍備。條約的簽署,還使美國通過和蘇聯緩和關係,傾全力在亞洲推行侵略政策;蘇聯則在使德國永遠無核化和削弱聯邦德國的政治、軍事地位的道路上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在討論條約的有效期時,由於“不結盟”國家和其他一些無核國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亞、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亞、泰國、委內瑞拉等國家的反對,使得條約的有效期限為25年。因為若無限期延長,將不利於核裁軍。

1992年1月法國決定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同年3月中國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遞交了加入書並同日生效。

1995年5月11日,179個參加該條約的國家同意無限期延長該條約。在這次會議上,

還通過了兩個決議: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和目標;加強《條約》審議機製。在1997、1998和1999年舉行三次預備會議。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

1998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決議成立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

中國代表團團長沙祖康參加了會議並發言指出,國際社會必須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和經濟新秩序,堅決反對和徹底摒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唯有這樣,每個國家才會有安全感,才能保證核裁軍和防止核武器擴散取得成功。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審議大會在紐約舉行。大會的主要議題有:《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普遍性;核不擴散和核裁軍以及無核區。2005年5月,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審議大會在聯合國總部舉行,來自187個締約國的代表參加會議。由於與會各方在核裁軍、防擴散和中東無核武器區等問題上分歧嚴重,大會最終未能就《最後文件》草案達成一致。2009年5月15日,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發表聯合聲明,強調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