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立海洋規則的嚐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_二、公約的主要製度

二、公約的主要製度

(一)領海及毗連區製度

領海作為國際海洋法最基本的製度之一,在國際海洋法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國家對領海就像對陸地領土一樣擁有主權。領海一般隻針對沿海國家,世界上的沿海國家都有相應的領海並且規定了自己的領海製度。所不同的是,這些沿海國家在領海的寬度、領海基線和具體權利上有不同主張。另外,領海及其上空和底土也屬於沿海國家主權管轄範圍之內。

確定領海的寬度是每個沿海國家正常的權利。不過領海的寬度的確定,早期曾有不同的確定方式和主張(如目力所及說等)。後來武力控製論逐漸發展起來,這就導致了大炮射程規則的確立,大炮射程規則成為3海裏領海寬度的理論根據。從18世紀至20世紀初的近200年間,大部分國家,包括美國、俄國、英國、法國以及德國、日本、荷蘭、比利時等相繼實行了3海裏的領海寬度。曆史上不同時期沿海國實行了不同的領海寬度。

二戰後,越來越多的國家主張12海裏領海寬度。到1979年,主張12海裏領海寬度的國家已越過國家總數的一半。由於這個情況,公約把領海寬度確定為不超過12海裏。我國宣布的領海寬度為12海裏。1海裏等於1.842千米。

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領海基線以內的水域是內水,如江河湖泊、海灣等。內水是一個國家的領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內水就像對陸地領土那樣擁有絕對的排他的主權。外國軍艦未經準許不得隨意駛入或通過他國的內水或海港。各國的實踐都要求外國軍艦在進入其內水或港口之前,必須辦理批準手續或者執行通知製度,但因風暴等自然災害以及危及軍艦安全的損壞而“被迫入港”的軍艦,不受此項規則的約束。比如,渤海自古以來隸屬於我國的主權之下,早已被公認是中國的內水。

領海基線是領海寬度的起算線。劃定領海基線的方法一般有三種:正常基線、直線基線和混合基線。正常基線也稱自然基線,即海水落潮時的低潮線。正常基線是目前各國實踐中運用比較廣泛的基線劃定方法,相當多的國家宣布領海時都采用或包括正常基線。直線基線也稱折線基線,即將相鄰的兩個基點相連,形成一條沿著海岸的連續而曲折的直線,作為測算領海的基線。直線基線通常在海岸極為曲折且島嶼、礁灘、岩石眾多,不能采用正常基線的情況下采用。直線基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遠離海岸的一般方向。混合基線是為適應不同情況,交替使用自然基線和直線基線的規定劃定的基線。我國實行的是直線基線。

領海管轄權和領空權。沿海國對領海及其上空、底土和海床擁有主權,根據屬地優越權,領海內的一切人和事物的管轄權都屬於沿海國家。包括司法管轄權。在領海內外國船舶必須遵守沿海國有關航行、捕魚、環保、無線電使用、關稅、衛生等事項的法律和規章,違反這些法律和規章的行為都要受到處罰。一般情形下,對於無害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沿海國不應對其行使刑事和民事管轄權,以避免擾亂船舶的正常航行。外國軍艦在一國領海內仍然享有豁免權,沿海國對它不能加以處罰,但可以限令其離開領海。

無害通過權。無害通過也稱無害通行,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條件下,通過別國的領海航行。外國船舶所享有的這種通過別國領海的權利稱為無害通過權。這種通過應當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中可以停船和下錨,但以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遭難的人員、船舶的目的為限。所謂“無害”應以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為前提。為了進一步明確無害的意義,公約第29條列舉了11項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活動,如進行武器操練或演習等。

毗連區。又稱“鄰接區”、“海上特別權”,是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裏的毗連沿海國領海的一帶區域。沿海國家在這一定寬度的海域有海關、財政、衛生和移民等事有管轄權。

公約》第33條規定:“1.沿海國可在毗連其領海稱為毗連區的區域內,行使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製:(a)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b)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據不完全統計,世界上有53個國家宣布了毗連區。有部分國家明確地將國家的安全利益作為毗連區製度的主要內容之一。美國對這些國家的實踐提出了抗議。

(二)海峽和群島國製度

海峽可分為內海海峽、領海海峽和非領海海峽。

內海海峽。海峽在領海基線以內的,是內海海峽。內海海峽屬於沿岸國的內水,其製度與沿岸國的內水製度完全一樣,由沿岸國自行製定。一般都認為,沿岸國可以拒絕外國船舶通過。根據1964年我國國務院公布的《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管理規則》的規定,“瓊州海峽是中國的內海,一切外國籍軍用船舶不得通過,一切外國籍非軍用船舶如需通過,必須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批準”。

領海海峽。海峽寬度在兩岸領海寬度以內的,是領海海峽。國際法中一切關於在領海內航行、捕魚和管轄權的規則也適用於領海海峽。有些主要領海海峽構成世界性海洋通道,在過去由於海洋大國強力所迫,事實上是對一切國家的船舶開放的,如加來海峽、麥哲倫海峽和馬六甲海峽等。

在領海海峽內,外國軍艦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是有爭論的。按照一般的國際實踐,外國軍艦必須事先通知或得到海峽沿岸國的事先批準。關於這一類海峽,公約還有一項新的規定,即如果它是用於國際航行的,則適用過境通行製度。

非領海海峽。海峽的寬度大於兩岸的領海寬度,在該海峽中存在有超出兩岸領海部分的海峽水域,這種海峽為非領海海峽。在位於領海以外的海峽水域中,一切船舶均可以自由通過。這類海峽很多,如我國的台灣海峽。台灣海峽曆來實行船舶自由通行製度。

群島國製度。群島國由於地理上的特殊性,公約規定了專門的領海和群島水域製度。群島基線劃定方法將群島最外緣各島的最外緣各點用直線連接起來。這種群島基線相當於其他沿海國的領海基線,但群島基線以內並不全都是群島國的內水。隻有按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法劃定的基線以內的水域才是內水,其他部分被稱為群島水域,其地位相當於領海。

公約對群島水域的通過製度做了詳細的規定——通過權利:任何國家的船舶都有無害通過群島水域的權利,任何船舶和飛機都有通過在群島國指定的海道和空中航道內的權利。群島海道通過是指專為繼續不停、迅速和無障礙地過境的目的,采用正常方式沿群島海道進行的航行和飛越。

通過群島海道的船舶和飛機不得偏離海道中心線25海裏以上。通過群島海道和空中通道的船舶和飛機應當遵守群島國有關的法律規章,不得損害群島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對群島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不得從事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活動。

(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製度

專屬經濟區製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沿海發展中國家為了捍衛國家主權,保護本國沿海資源而積極鬥爭的產物。這一嶄新製度的出現打破了“領海以外即是公海”的傳統國際法現念,對國際海洋法的發展有很大影響。大部分學者和國家認為,200海裏專屬經濟區製度已經成為普遍承認的習慣國際法。

根據公約,專屬經濟區是在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製度的區域,其寬度自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裏。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1)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2)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權和使用權;(3)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等事項的管轄權。”其他國家在一國的專屬經濟區內則享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等自由。無論從地理位置

或法律性質上說,專屬經濟區都是介於領海和公海之間的第三種海域。

專屬經濟區製度的確立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經濟意義。據計算,在實行專屬經濟區製度的情況下,大約有1.3億平方千米,即將近世界海洋總麵積36%的海域將處於沿海國的管轄之下。這部分海域提供了94%的世界總漁獲量,蘊藏著87%已探明的世界海洋石油儲量。世界上已有92個國家宣布了專屬經濟區。

大陸架原是地質地理學上的概念。全世界大陸架的總麵積為2700萬平方千米,占海洋總麵積的7.6%。亞洲東海岸的大陸架十分遼闊,麵積達830萬平方千米。據估計,全世界的海底石油儲量共達1350億噸,發現的海洋油氣田已有1600多個。公約第76條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裏,則擴展到200海裏的距離”。

根據公約,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主要是對於大陸架自然資源的勘探和開發利用的權利。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得對其他國家的航行和其他權利和自由造成不當幹擾。因此,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並不受海洋法關於大陸架的製度的影響。公約規定的大陸架權利,既不是主權或領土權,也不僅僅是對某方麵事項的管轄權,而是一種“主權權利”。關於“主權權利”的含義,國際法委員會的解釋認為,這是指沿海國為開發和利用大陸架的自然資源所必要的一切權利,包括管轄權以及防止和懲罰違法行為的權利。用我國已故國際法大師王鐵崖先生的話說,就是除了對大陸架本身不具有所有權以外的其他一切權利。

按照公約的規定,寬大陸架國家還可以主張超出200海裏、最大可達350海裏的外大陸架。根據公約的最新規定,沿海國必須在2009年以前提出對外大陸架的申請,並獲得聯合國的批準。已有俄羅斯、巴西、澳大利亞等國向聯合國提交了申請。

(四)公海製度

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各國領海以外的海域統稱公海。根據公約,公海是沿海國領海、專屬經濟區等管轄海域以外的海域。公約規定,“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公海應隻用於和平目的。”

公海自由亦稱海洋自由,是現代國際海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海自由的內容包括:(l)航行自由;(2)飛越自由;(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5)捕魚自由;(6)科學研究的自由。公海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但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並適當顧及公約所規定的同“區域”內活動有關的權利。

公海並非無法可依。國際法理論和實踐一致承認,國家對於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轄權,這就是所謂的公海專屬管轄權原則。為了公海自由和安全的共同利益,一切國家的軍艦均可對公海上的商船行使一定的權力,主要是查明船舶的國籍。按照國際法的習慣規則,軍艦有權要求在公海上遇到的船舶展示其國旗。無國籍船舶在公海上不受法律的保護。

(五)國際海底區域

國際海底區域製度指的是各國大陸架以外的深海海底的製度,也就是各國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製度。各國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底區域占世界海底總麵積的60%以上,資源豐富,其中包括人們所熟知的富含錳、銅、鑽、鎳等戰略金屬的錳結核。公約規定: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並在此原則基礎上製定了關於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製度。各個國家都有權按照公約的要求去勘探和開發國際海底區域的資源。

總之,公約作為海洋法裏程碑式的法律,奠定了現代海洋法的製度基礎。雖然有些條款模糊不清導致可操作空間,使得有些利益集團可以以此鑽空子。但這些問題說明海洋法製度還在發展,公約本身也需要國家實踐的詮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