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立海洋規則的嚐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_一、國際海洋秩序
第七章
建立海洋規則的嚐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指的是“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此公約對內水、領海、臨接海域、大陸架、專屬經濟區(亦稱‘排他性經濟海域’簡稱: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對當前全球各處的領海主權爭端、海上天然資源管理、汙染處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裁決作用”。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於1982年12月6—10日在牙買加蒙特哥灣召開。在這次會議的最後會議上,與會的117個國家(包括中國)和兩個實體組織(庫克群島和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署了自己的名字。按照公約的規定,《海洋法公約》的生效日期是1994年11月16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總共包括320個條款和9個附件,海洋法的主要方麵都涉及。截至2012年10月10日,共計有162個締約方批準或加入《公約》,因此可以說《公約》已成為一部非常重要的國際性法律。這個權威性文件甚至可以將其譽為“世界海洋憲章”,是新時代新世界的新的海洋秩序的標誌。
一、國際海洋秩序
(一)國際海洋法的發展
國際海洋法經曆了漫長的發展曆程。根據羅馬法,海洋同空氣一樣是“大家共有之物”,處於共同使用的狀態,各國都有利用海洋的權利。封建時代海洋法的發展以對海洋的割據為特征,海洋強國競相提出權利主張。葡萄牙和西班牙以羅馬教皇的諭旨為根據,瓜分大西洋、太平洋和印度洋,使海洋割據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從17世紀初開始,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
和現代國際法的誕生,國際法越來越多地被用來協調各國的海洋活動,資本主義生產關係成長的結果是航海貿易的很大發展。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能夠在海洋上自由航行,要求打破把世界海洋分割成各國勢力範圍的格局。適應這一時代發展的要求,國際法的開創者——荷蘭的雨果·格勞秀斯於1609年發表了著名的著作——《海洋自由論》,在書中提出了著名的“海洋自由”原則,認為海洋在本質上不受任何國家主權的控製,所有國家都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海洋自由原則的提出和確立奠定了近代國際海洋法的基礎。在此後的三個多世紀中逐步形成了許多國際海洋法的習慣和條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第三世界國家的積極推動和國際社會的廣泛參與和積極合作下,由聯合國負責組織召開了三次海洋法會議。1958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了第一次會議,這次會議召開時間達到9周,87個國家派代表參加了這次會議。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大陸架公約》、《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在西方大國的控製下,上述四個公約基本上反映了他們的利益和要求。聯合國第二次海洋法會議於1960年3月在日內瓦舉行,曆時1個半月。這次會議雖然無果而終,但為醞釀第三次會議起了推動作用。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從1973年12月開始至1982年4月結束,曆時10年,開了11期會議,先後參加會議的有160個國家、地區以及國際組織。我國自始至終參加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是新中國成立後在重要的國際多邊外交舞台上第一次登台亮相。
經過長時間的艱苦談判和反複較量,國際海洋法取得重要進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形成了。公約共有17部分,320條和9個附件。公約規定在第6
0份批準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一年後生效。1994年批準和加入公約的國家數達到這一要求,公約正式生效。截止2005年1月,已有147個國家和實體批準了公約。
我國在1982年公約開放簽字的第一天就在公約上簽了字。1996年5月1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批準了公約,1996年7月公約對我國生效。我國周邊海上鄰國也先後批準了公約。美國等少數國家至今仍未批準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現代國際海洋法發展史上是一個裏程碑式的事件。公約所規定的海洋法律製度,擴大了沿海國對海洋的管轄權,“公約是當時條件下所能取得的最好結果”。
(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性質和特點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性質上屬於國際法,有一些基本的特點:它是世界各國意誌協調的產物。一個國家如果不能與其他國家形成共同意誌,可以不加入這個公約;一旦加入,就應當受其約束。從形成過程看,這個公約主要是第三世界國家倡導起來的,在談判過程中較多地反映了第三世界國家的意願,總體上對第三世界國家有利,但在形成過程中也不能不考慮海洋大國和發達國家的利益和要求,有些規定明顯地對海洋大國和發達國家作了讓步。
公約的許多內容仍然是原則性的規定,需要各國實踐的補充和“詮釋”。公約的內容也在各國的實踐中不斷發展。需要指出的是,海洋大國和發達國家往往能夠對公約的發展變化產生影響,在公約的製定和運用上曆來都帶有強權政治的色彩。
這個公約在國際海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也不是唯一的。因為還有如關於海洋問題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國際司法判例等也在國際海洋法占有相當的地位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