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尋找人類共同的價值觀:“國際人權憲章”_三、中國的人權發展
三、中國的人權發展
中國已加入並正式批準的國際人權公約(截至2011年):
(1)《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2)《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病者及遇海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3)《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4)《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6)《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7)《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8)《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
(9) 《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10)《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11)《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12)《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13)《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14)《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
(15)《殘疾人職業康複與就業公約》;
(1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17)《兒童權利公約》;
(18)《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就業政策公約》;
(20)《最低就業年齡公約》;
(21)《〈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卷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22)《〈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23)《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
(24)《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權安全公約》;
(25)《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26)《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
(27)《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28)《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在曲折中前進,但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重新步入正軌。隨著廢除“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指導思想、撥亂反正的進行,中國人權發展邁入新的曆史時期。1991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不僅是中國政府向世界發布的第一份關於人權的官方文件,同時也是中國第一份人權白皮書,開創了中國特色人權發展之路。針對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一直用“人權”對中國施壓,企圖達到“西化、分化”中國的目的,為了讓世界人民更好地了解美國的人權狀況,看清美國“人權衛士”的真實麵目,中國從1997年開始,連續發表《美國人權紀錄》。在2004年3月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使人權成為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人權入憲,為中國人權的全麵發展開辟了廣闊前景,開創了新的局麵,這是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新階段。2009年4月,中國政府製定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份以人權發展為主題的國家規劃,對全麵推進中國的人權發展做出了全方位的規劃和部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