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與多哈回合談判

三、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與多哈回合談判

為了有效地實現其宗旨,世貿組織的各項協議與條款中貫穿了一係列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主要來自於《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世貿組織中仍然適用,並在世貿組織的多輪部長級會議和多哈回合談判中不斷修改完善和貫徹實施。

(一)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

1.非歧視原則

非歧視原則又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是世貿組織的最基本原則,是各種規則與體係的基礎,體現了公平與互利。非歧視原則包括兩項內容: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

(1)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是指成員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也應該給予成員國對方。給予最惠國待遇的一方稱給惠國,享有最惠國待遇的一方稱受惠國。最惠國待遇是世界多邊貿易體係的核心,是世貿組織賴以生存的基石。在WTO中,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本要求指簽訂雙邊或多邊貿易條約的成員國之間,締約一方在締約另一方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簽訂最惠國待遇原則的目的就在於實現貿易上的一視同仁、平等相待、不加歧視。在這樣的原則下,成員國之間能夠共享談判成果,對國際統一規則起到一個促進作用,這也是保護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能不受阻礙地享受發達國家之間的最佳貿易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使WTO對國際貿易的保護作用得以加強,有利於推進自由貿易的發展,抑製貿易保護主義的擴張。

(2)國民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通俗地講就是指在成員國的商品進入國內市場,除了對商品征收關稅之外,其在國內市場流通環節所受的待遇不得低於相應的國內商品。最惠國待遇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是相輔相成的,既有差別,又互相補充。二者的差別在於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最惠國待遇原則針對不同的會員國之間應是無差別地對待,而國民待遇原則針對的則是國產產品與進口產品之間應該實施無差別待遇。兩者相互補充從而達到消除貿易壁壘的最終目的。

2.互惠原則

互惠原則又稱對等原則,是指WTO成員國之間要互惠互利,貿易特權與貿易利益要相互讓與。互惠原則是WTO的重要原則之一,它不僅是成員國之間進行貿易談判並維持正常貿易關係的基礎,而且是WTO得以發揮作用的主要機製。在國際貿易中,互惠是指在WTO體製下,以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關稅水平為目標,成員國在關稅談判中均做出對等的妥協,相互之間給予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從而在雙方之間建立起一種互惠互利的貿易關係,最終使雙方進出口按大致相當的規模增長。幾百年來,關稅互惠一直在國際貿易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當代互惠已擴大到其他方麵,例如航運、個人到對方國家居住與旅行的權利。在各種對外貿易管製措施上所做的減讓及商標、版權與專利權待遇等等的互惠原則已成為國際貿易關係中的一項基本原則。

3.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要求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在全國統一實施和透明,要求成員國之間對於有關進出口貿易措施的所有法令、關稅、司法判例以及行政決定,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協定等都必須公布。這種透明度是互惠的,目的在於防止各成員國之間進行不公開的貿易,並防止國產產品與進口產品間出現不公平條件和不公平競爭,從而造成歧視性的存在。

4.關稅保護原則

關稅保護原則包含三項具體原則:關稅保護原則、關稅穩定減讓原則和取消數量限製原則。

(1)關稅保護原則。關稅保護原則是指各成員國隻能通過關稅對其國內產業實行保護,而不能采取其他非關稅措施。換言之,各成員國隻能通過製定關稅稅則,如對某些商品征收較高的關稅來調節進口,以達到保護本國產業的目的,但不能采取實施進口限額或其他非關稅形式的保護手段來達到這一目的。

(2)關稅穩定減讓原則。關稅穩定減讓原則是指成員國之間相互約束關稅的減讓水平,即成員國之間通過談判達成的關稅稅率的削減,必須穩定在一定水平上,三年之內不得隨意提高。三年後如要提高,必須同當初進行對等談判的國家協商,而且要用其他產品的稅率減讓來補償,促使成員國的關稅水平穩定下降。

關稅穩定減讓原則是對關稅保護原則的補充:雖然成員國可以用關稅保護本國產業,但

關稅率也必須保持穩定下降的趨勢,以便向完全的自由貿易邁進。

(3)取消數量限製原則。取消數量限製原則是指在商品的進出口貿易活動中不允許用數量限製(如規定配額)的方法進行管理。數量限製是通過規定進出口數量來管製進出口貿易的一種行政方法,是影響國際貿易發展的一種非關稅壁壘。在各種形式的非關稅壁壘中,數量限製簡單易行,保護效果明顯,因而在國際貿易中最為普遍。數量限製會給價格機製帶來障礙,使國際貿易中市場經濟的作用受製約,妨礙公平競爭,還易導致出口國受歧視性待遇,與WTO的精神相悖。

取消數量限製原則也是對關稅保護原則的補充:雖然世界貿易組織隻承認關稅作為唯一合法的保護措施,但隨著關稅減讓談判的不斷進展,各國越來越趨向於增加使用非關稅措施進行保護,非關稅措施已成為國際貿易中日益嚴重的障礙,取消數量限製原則對此加以約束。由於目前要求完全禁止進口數量限製難以做到,因此,WTO允許在國際收支陷入窘境、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為穩定本國農產品市場等幾種情況下有例外。

5.公平貿易原則

公平貿易原則是指各成員國在外貿業務中不允許進行商品傾銷和實施出口補貼,因為傾銷和補貼行為易造成市場扭曲,屬於不公平競爭。為了維護貿易公平,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成員國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用來彌補在別國的傾銷和出口補貼引起不正當競爭而給本國帶來的損害。根據WTO對傾銷與反傾銷規定,經調查,成員國對另一國出口商品以低於市場價格以致給進口國某項工業帶來損失的,可以對該項傾銷的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但數額和時間有一定的限製,數額不得超過其傾銷差額,時間僅限於造成後果所需要的時間,並且征收反傾銷稅時應當遵守非歧視原則。針對發展中國家,此條則有特殊對待,以保護發展中國家工業的發展,即發展中國家不僅可以對初級產品,還可以對工業製成品也可以給予出口補貼,而不必受反補貼的約束。

6.對發展中國家特別優惠原則

為促進發展中國家經濟與貿易的發展,關貿總協定在1965年對條款作了一次重要補充,增加了第36條至38條,規定對發展中國家盡量給予特別優惠待遇。這些優惠待遇主要包括:(1)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收入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所實施的關稅製度允許有更大的彈性;(2)發達國家應盡可能多地承擔義務,優先降低或撤除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的和潛在的與出口利益有關的貿易壁壘,並不再建立新的關稅或非關稅壁壘;(3)全體成員國應共同采取措施,包括通過國際安排和建立某些必要的機構來促進發展中國家的貿易與發展。

7.例外條款

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條款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成員國可以對WTO基本原則進行例外處理,被稱為例外條款。

(1)幼稚產業保護例外。當成員國的某項產業剛開始發展,還處於幼稚階段,缺乏競爭力,可以實行進口限製,對該產業進行保護。通常是采用成員國提出申請保護的方式,由世貿組織審議批準予以確認。對確認的產業,成員國可以用提高關稅、繼續保持較高關稅、進口許可證等措施加以保護,但這種對幼稚工業的保護是有期限的。

(2)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例外。在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成員之間相互給予的貿易優惠政策可以不必同時給予非成員國。

(二)世貿組織的多哈回合談判

1.多哈回合談判的背景和主要內容

多哈回合談判是指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多邊貿易談判。2001年11月,世貿組織在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第四次部長級會議,啟動了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人們稱之為“多哈回合”。世貿組織承諾,多哈回合要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真正的好處,因此這一輪談判也被稱為“發展回合”或“多哈發展議程”。世界銀行認為,多哈回合如果能成功結束,將使世界經濟額外增加3000億美元的好處,發展中國家將最受益。

多哈會議是以消除世貿組織各成員國貿易壁壘為目的,達到更加公平的貿易環境,促進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

多哈回合談判的主要內容包括8個議題:農業、非農產品市場準入、服務貿易、規則談判、爭端解決、知識產權、貿易與發展以及貿易與環境等。多哈會議談判的焦點是農業和

非農產品市場準入問題,各國的爭議點也就在削減農業補貼及進口關稅等方麵。

多哈回合談判雖是多邊談判,但真正談判主角是美國、歐盟以及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20國協調組”。“20國協調組”也稱G20,是發展中國家的集體性稱呼,這個集團是2003年9月在世界貿易組織第五次部長級會議時首次展露。G20擁有全球65%的人口、72%的農場主以及22%的農作物輸出。G20的核心會員主要有四個國家:印度、巴西、中國以及南非,因此也經常合稱為G4 bloc。

2.多哈回合談判曆程艱難

“多哈回合”按計劃應在2005年1月1日前結束。但因涉及各方利益的進退取舍,致使“多哈回合”啟動以來的談判進程一波三折。其主要談判曆程如下:

新一輪全球多邊貿易談判在多哈啟動。關貿總協定時期曾有過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多哈回合是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關貿總協定後啟動的第一輪多邊貿易談判。2001年美國發生了“9·11”事件,美歐希望借助新一輪的全球自由貿易來彰顯人類的團結和福祉,於是在2001年11月的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發起了多哈回合談判。

從2002年至2003年9月,多哈回合談判經曆了第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總共有19個議題同步推行,但最後焦點集中到新加坡議題上,美歐等發達國家在農業和棉花沒有作出令人滿意的讓步,發展中國家對於新加坡議題非常有意見。世貿組織第五次部長級會議中多哈回合陷入僵局,最終由於談判沒有達成共識,導致失敗。

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是多哈回合談判的第二個階段。經過上一輪的談判,各談判國代表團都降低了要求,在2004年8月達成了《多哈回合框架協議》,使談判進一步發展。求同存異,將環境、投資、政府采購等議題排除在外,將談判重點回歸到農業、非農業等與WTO有關的核心問題上。

為人們寄予厚望的香港會議由於在農業補貼和非農業產品市場準入的巨大分歧而陷入僵局,原本計劃在2006年最後期限結束,但終因各方不肯妥協而以失敗告終,失望至極的拉米甚至表示不為恢複談判設定任何時間表。

自2007年3月起,主要成員又開始探討重啟談判。但根本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談判在多種不確定因素下再次恢複。2008年7月,20多個WTO成員貿易部長在日內瓦召開小型部長會議。但最後還是因美國和印度關於農產品的特殊保障機製上互不妥協而以“悲壯的失敗”告終。

3.多哈回合談判的主要分歧和障礙

在多哈回合談判中,削減農業補貼和農產品進口關稅及降低工業產品進口關稅成了談判中的焦點。發展中國家原本可以通過成本優勢將農產品出口到發達國家,但由於歐美等國通過巨額的農業補貼和高關稅來保護自身的農業利益,導致發展中國家農業很難發展。歐美並以此為籌碼來要挾發展中國家降低工業品進口關稅,開放工業品市場。多哈回合談判的關鍵爭議,是美國和印度這兩個國家在“特保”出發水平上的差距無法彌合,從而導致了談判的最終失敗。“特保”通俗地說就是在外國進口農產品大量增加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提高關稅等措施來保護本國農業企業。美國等發達國家將激增底線定為40%,而以印度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則想定為20%。雙方不肯讓步,導致這個問題談判一直僵持不下。另一方麵,美國不讓步還有另一個目的,拖延進入下一個議題即棉花問題上,美國既不願意取消國內的補貼,還想著發展中國家降低棉花進口的關稅,這又是引起談判陷入僵局的原因,可以說,談判能否進行,美國在此過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中國在多哈回合談判中的立場

在這次談判中,7個核心成員發揮了主要作用。中國、美國、日本、歐盟、澳大利亞、印度、巴西,這7個國家多次參加有關發展中國家農產品“特保”機製。在中國等一些發展中國家進入貿易談判之前,往往是由發達國家主導,而隨著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代表進入之後,世界貿易體係更加平衡地發展。中國作為一個新興的發展中國家,時刻不忘自己的責任,積極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大連和香港舉辦的小型部長級會議上,中國更是努力為各成員國搭建一個討論、協商、溝通的平台,以積極、建設性姿態參與和推動多哈回合談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