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打破貿易保護主義的藩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_二、世界貿易組織
二、世界貿易組織
(一)世貿組織的建立
建立一個廣泛協調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係的世界性組織的構想,早在二戰結束的40年代中期就已產生。1945年12月,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的基礎上建立了世界銀行(WB)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這兩個維係世界各國貨幣體係、從金融方麵調節各國經濟關係的重要的世界性組織。當時,各國還就建立第三個具有重要作用的世界性組織——國際貿易組織進行了籌劃。這種籌劃後來在古巴的哈瓦那會議上結束,與會代表簽署了這個組織的憲章,即《哈瓦那憲章》。按照當時的構想,為了永久避免各國為爭奪世界資源、市場和解決國內經濟危機及就業問題而引發戰爭,將建立一個能夠廣泛調節國家之間經濟關係的世界性組織,並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樣,同屬聯合國下屬機構,共同支撐世界經濟體係。但是,這一構想最終因各國之間存在諸多分歧意見無法調和而流產。然而,《哈瓦那憲章》中有關貿易政策方麵的協議和談判各方就關稅減讓達成的協議卻被認同和付諸實施,並由此而成立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它作為一個臨時性的多邊貿易機構在戰後存在了近50年並不斷發展壯大。
在關貿總協定的第八輪談判即“烏拉圭回合”開始之前,其成員方(締約方)已由成立之初的23個國家擴大到91個,所調節的世界貿易量已占世界貿易總量的90%。與關貿總協定成立之初的年代相比,世界經濟格局與運行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最突出的標誌是,區域集團化趨勢加強,世界經濟被劃分為多個板塊,形成區域內互惠和對區域外的壁壘。這種狀況對關貿總協定的多邊貿易體係構成了巨大挑戰。另外,以貨物、資本、技術、服務結合在一起的國際經濟一體化運作方式取代了過去比較單一的貨物貿易方式,但除了貨物貿易之外,其他經濟活動方式都缺少比較權威的多邊規則來調節和約束。盡管關貿總協定後來的幾輪談判都注意到對其自身規則框架進行修補,但麵對如此迅速變化的世界經濟貿易形勢,關貿總協定不論就其規定的範圍還是規則的剛性,都遠遠不符合現實要求。各種繞過關貿總協定規則框架的“灰色區域”手段頻頻出現;各種貿易戰時常發生;一些國家,諸如美國等,以單邊手段置於多邊規則之上。這些都使人們強烈感到了對關貿總協定這一舊的多邊貿易體係進行徹底更新的必要。
為此,在發起了“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埃斯特角城部長宣言中明確地將“建立一個更廣泛、更強有力、更具有生命力的多邊體係”作為該次談判的主要目標之一。但在談判開始時所擬定的談判議題中並沒有引入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問題,而隻是設立了一個關於修改和完善關貿總協定體製職能的談判小組。到1990年初,當時擔任歐共體主席國的意大利首先提出建立一個多邊貿易組織(MTO)的倡議。後來以12個歐共體成員國的名義正式提出,得到了加拿大、美國等主要西方國家的支持。1990年12月“烏拉圭回合”布魯塞爾部長會議正式做出決定,責成關貿總協定下屬的體製職能小組負責“多邊貿易組織協定”的談判。該小組經過一年的談判,於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關於建立多邊貿易組織協定草案》。1993年12月15日“烏拉圭回合”結束時,又根據美國的建議把“多邊貿易組織”(MTO)改名為“世界貿易組織”(WTO)。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於1994年4月15日在摩納哥的馬拉喀什部長級會議上獲得通過,由104個參加方政府代表簽署。根據該協議,世貿組織於1995年1月1日開始運行,與關貿總協定並存
一年後,於1996年1月1日起完全取代關貿總協定,成為規範和協調當代全球經濟貿易關係的最權威的組織。
(二)世貿組織與關貿總協定的區別
世貿組織與其前身關貿總協定相比,在很多主要的方麵是相同的,比如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等,但也存在若幹重要的區別。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世貿組織是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原來的關貿總協定隻是一個臨時性的協定,是個“準國際組織”,它不是一個國際法人。世貿組織則是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是一個國際法人。世貿組織協定是經成員國的立法機構批準而具有淩駕於國內法之上的權威性的國際正式協定。另外世貿組織的管轄範圍增大了。世貿組織調節國際經貿活動的範圍已大大超過了關貿總協定的調節範圍,不僅包括貨物貿易,還包括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並且把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等問題也納入了世貿組織的管理範圍。
第二,世貿組織的權威性加強了。世貿組織規定,各個成員國要一攬子接受“烏拉圭回合”通過的所有多邊協定。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則常常采取“各取所需”的方式,對自己有利的就接受,不利的就找借口不執行。世貿組織還規定,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後,如果本國的貿易政策與多邊協定不相符,可以有一個過渡期,過渡期一結束,本國的貿易政策就必須向多邊協定的政策靠攏。
第三,世貿組織的運作機製健全了。比如,解決貿易爭端的機製中,世貿組織成立了上訴庭。在出現爭端後的一段時間內,爭端雙方可以進行談判;如解決不了,世貿組織就成立一個專家小組進行仲裁;如對仲裁不服,可以告到上訴庭,上訴庭裁決後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這還不行,就要對不服從裁決的一方進行貿易報複。
(三)世貿組織的宗旨與職能
世貿組織的宗旨主要體現在該組織協議正文的前言中,與關貿總協定的宗旨相似,其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和穩定地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量,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削減貿易壁壘,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與關貿總協定的宗旨不同的是,世貿組織的宗旨中又加入了下列新內容:(1)擴大服務貿易;(2)保護環境;(3)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份額。
世貿組織的主要職能是:(1)促進世貿組織協議及各項多邊協議的執行、管理、運作及宗旨的實現。(2)為成員國提供談判的場所和談判成果執行的監督機構。(3)為成員國提供解決貿易糾紛的場所。按統一的爭端解決機製,通過獨立的專家所組成的專案小組,主持解決成員國之間未能通過雙邊磋商達成諒解的貿易糾紛。(4)管理貿易評審機製。按貿易評審機製,世貿組織要定期審查各成員國的貿易體製,監視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收集各成員國的有關統計信息資料。(5)負責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及其會員機構的合作,以促進全球經貿政策的統一。
(四)世貿組織的機構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對該組織內部的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範圍做了明確的規定。
部長會議。部長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成員國主管對外經貿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對國際貿易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總理事會。總理事會由所有成員方代表組成,主要在部長會議休會期間履行部長會議的職責。總理事會是除部長會議之外的最
高權力機構,總理事會可視情況需要隨時開會,自行擬定議事規則及議程。總理事會還負責日常對世貿組織的領導和管理,還具有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的職責。
秘書處及總幹事。世貿組織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總幹事負責。WTO秘書處,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秘書處,總部設在日內瓦,主要職責是:向WTO各理事會、委員會等下屬機構提供技術和專業服務,向發展中成員提供技術援助,監測和分析世界貿易發展狀況,向公眾和媒體發布信息,組織部長級會議。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秘書處提供一定的法律服務。對於申請加入的經濟體政府,秘書處還向它們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與建議。目前的總幹事是巴西人羅伯托·阿澤維多,2013年9月1日上任,任期4年。
糾紛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構。這兩個機構都直接隸屬於部長會議或總理事會。糾紛解決機構下設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上訴庭),負責處理成員國之間基於各有關協定、協議所產生的貿易糾紛。貿易政策審議機構主要負責定期審議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法律與實踐,並做出一定指導。
隸屬部長會議的委員會。根據世貿組織協議第4條第一款的規定,部長會議可根據需要建立某些委員會,使其分管某方麵的事務。目前有四個隸屬部長會議的委員會。(1)貿易與環境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協調貿易與環境措施之間的矛盾,製定必要的規範,以促進貿易的持久發展。(2)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定期審議多邊貿易協定中對欠發達國家優惠條款的執行情況,並定期向總理事會報告,以便采取進一步行動。(3)收支平衡限製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督審查有關協定中涉及國際收支平衡條款以及依據這些條款而采取限製進口措施的執行情況。(4)預算、財務與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確定並收繳成員國應繳的會費,提出世貿組織的年度財務報告及預算,負責管理世貿組織的財產及內部行政事務。除了上述四個委員會外,目前正在醞釀中的新建部屬委員會有“區域貿易協定”、“投資”、“競爭規則”、“勞動標準或貿易與勞工”等委員會。
(五)世貿組織協議的內容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由正文16條和4個附件組成。
正文16條並未涉及規範和管理多邊貿易關係的實質性原則,隻是就世貿組織的結構、決策過程、成員資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問題做了原則規定。
4個附件所涉及的內容較廣,既包括各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也包括成員國在對外經貿活動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解決貿易糾紛的規則等。附件1包括13個多邊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總協議和保護知識產權協議。13個多邊貨物貿易協議是:(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2)農產品協定;(3)實施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4)紡織品與服裝協議;(5)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7)關於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反傾銷守則); (8)關於實施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7條的協議(海關估價守則); (9)裝運前檢驗協議;(10)原產地規則協議;(11)進口許可程序協議;(12)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反補貼守則); (13)保障措施協議。附件2包括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附件3包括貿易政策審議機製。附件4包括4個多邊協議:(1)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2)政府采購協議;(3)國際奶製品協議;(4)國際牛肉協議。
在上述附件的各種協議中包含著世貿組織的若幹基本原則,這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大同小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