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核心要義:維護憲法權威,加強憲法實施_“法治中國”的憲法之道
“法治中國”的憲法之道
苗連營
作者簡介
苗連營,男,1965年12月生,河南延津人,法學博士。現任鄭州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理學研究會理事、中國青少年法律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學、立法學、行政法學。主要科研成果:《和諧社會的憲政之維》、《立法程序論》、《行政複議法通論》、《憲法學》、《公民法律素質研究》等。
核心觀點
法治中國的首要意義就在於強調和堅持“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
法治中國尊崇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奉行“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的法治理念。
在當代中國的社會發展中,法治已經成為一個鮮明的時代主題和主流性話語。如果說,“依法治國”側重於強調法治的動態實踐過程的話,那麽,“法治中國”則描繪了法治的理想圖景和宏偉目標。由於憲法作為迄今為止法治文明發展的最高成就,濃縮了法治的核心理念與價值追求,因此,從憲法學的視角去解讀“法治中國”的主題與內涵,便具有獨特的學術價值和製度意義。
法治中國的首要意義就在於強調和堅持“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在法治狀態下,人民是國家權力合法性的終極性來源,而法治則是實現人民主權的製度保障。這就要求堅持人民在憲法上的主體性地位,加強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設,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製度,完善各項基層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真正使人民能夠依照法律規定有效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
法治中國以對人權的充分尊重和切實保障為其根本性的價值追求。“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承諾是人權思想在當代中國的升華,其所張揚的人文主義精神,體現了對人的價值的尊重和個人發展的關懷,它要求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一切政策設計和製度安排的目的與歸宿,尊重人民首創精神,保障人民各項權益,促進人的全麵發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人權在法治社會可以有多種多樣的存在形式和救濟途徑,但毫無疑問,一套真正意義的法治體係必須以憲法為核心建立起切實有效的人權保障與實現機製。法治中國以權力的理性配置與合法運行為其重要的製度實踐。在製度建構上,法治意味著通過憲法劃定國家權力的範圍與邊界並為其設定一套理性的運行規則和機製,一切國家權力都必須在憲法預設的範圍和軌道內運行。這就要求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健全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推進權力運行的公開化、規範化,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權力在陽
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當然,現代立憲主義不僅要求對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製約,還要求其能夠積極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增進社會福祉,從而實現“有限”與“有為”的有機統一。
法治中國尊崇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奉行“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的法治理念。這就要求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的提出,標誌著執政黨法治理念的重大發展與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是對執政規律不斷探索的經驗總結與理性升華;黨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並依據憲法治國理政,黨自身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這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得以有機統一的必然要求,是維護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的政治保障,是法治中國基本的憲政元素與特色。
圍繞以上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我國現行憲法及其修正案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的發展成果”,形成了足中國經驗、富含中國特色的憲法理念、立憲體製和規範內容,為我國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和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提供了根本的法治保障。
由此可見,在建設“法治中國”的偉大曆史進程中,憲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然而,憲法作用的發揮和價值的彰顯必須建立在憲法得以真正實施的基礎之上;隻有當憲法規範中所溶鑄的價值理念轉化成為社會現實的時候,憲法才能成為推動社會進步與發展的強大動因。應當看到,我國的憲法實施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巨大成就,也存在令人焦慮的不足與缺憾。一方麵,憲法所確立的國家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重大方針政策和政權組織體係等,得到了長期堅持、全麵實施和不斷發展;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並在不斷完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在逐步推進,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不斷提高,國家和社會生活的製度化、法製化建設取得明顯進步,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並在不斷拓展,等等。所有這些都有力推動了“法治中國”的建設進程,也展示了我國憲法的強大生命力和優越性。
另一方麵,應當注意的是,公民權利是憲法條款中的核心部分,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憲法的目的性價值。憲法自其誕生時起,便不僅僅是一個國家政治框架和政治活動的速記描述,也不單單是提供一個有關合理化統治的技術性方案,更重要的是確立起了一整套有關人權保障的價值理念、基本原則和製度安排,而其中有效地防範公權力的恣意與濫用是保證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的製度性前提。由此,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係便成為憲法關係中的最基本類型,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對峙與衝突便成為最普遍的憲法爭議,而對公權
力行為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監督也由此成為憲法實施的關鍵與核心。顯然,如果從這個角度去觀察的話,我國憲法實施的現狀還不盡如人意,因為,迄今為止當發生此類憲法爭議時,公民還無法通過憲法途徑去對抗公權力的侵權,各種違憲行為和違憲現象還未曾受到過憲法層麵的否定與矯正。
“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隻有當憲法真正得到實施的時候,隻有當憲法呈現出駕馭權力、保障權利的權威與品質時,人們才能真切感受到憲法的價值與意義,也才能從心底深處生發出對憲法的敬仰與崇拜。麵對憲法實施的尷尬局麵,學術界長期以來對其症結與根源做了細致入微的探究,並在對其他國家憲法實施模式進行認真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大量製度建構或完善的思路與方案。然而,總的看來,這些建言建策基本上是書齋裏的自說自話,遠未走到實踐操作環節。這其中固然有難以逾越的觀念上、體製上的瓶頸問題,但也顯示了建構論理性主義的困境。
回顧曆史可以發現,對製度的偏愛和用心始終是近代中國憲政曆程的一條主線,西方的憲政模式曾經在近代中國的政治舞台上紛紛登場,但也都草草收場;憲政的外形被模仿移植進來了,但憲政的靈魂卻被肢解扭曲了;建構性的製度設計與博弈並沒有帶來社會秩序的革故鼎新,反而卻演繹了近代憲政的慘淡命運。其實,從根本上講,憲法是一種文化現象,是一套價值觀念和“政治生活習慣”;其形成主要靠的不是一部完美的憲法典或製度設計,而是一個社會長久踐行民主法治的生活方式及其經驗總結,是各種複雜的政治經濟文化因素的綜合產物。在滋養憲法生長的社會土壤尚不具備的情況下,任何製度的實效性終將大打折扣甚至會發生嚴重的水土不服。同樣,憲法實施的關鍵並不在於製度層麵的健全與完善,而在於憲法實施的前提條件是否已經具備。
在這些前提條件中,弘揚憲法精神、強化憲法理念,顯然具有基礎性和先導性的意義。隻有全社會形成尊重憲法、敬仰憲法的基本共識和濃鬱氛圍,憲法實施才能成為人們的強烈期盼和自覺行動,憲法的權威也才會有堅實的社會根基。這就需要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尤其是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憲法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與水平。應當看到,當代中國的社會發展為憲法理念的啟蒙與重構提供了難得的曆史際遇:市場化的經濟改革、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組、社會結構的重大變遷、公共領域的日益開放、維權行動的蓬勃興起、網路空間的巨大活力、政治生態的日趨成熟和理性等等,都在不經意間塑造著人們的憲法觀念、催生著立憲主義的締造者與承擔者,從而也在為法治建設積聚著必不可少的內生性能量,並在實質性地推進著“法治中國”的進程。
“法治中國”已經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美好願景,而隻有經過紮實有效的憲法行動與努力,我們才能防止其變為一個純粹的理想主義浪漫話題,也才能使美好願景成為鮮活生動的社會現實。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