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核心要義:維護憲法權威,加強憲法實施_依憲治國是破解中國難題的有效法寶
依憲治國是破解中國難題的有效法寶
肖揚
作者簡介
肖揚,男,1938年8月生,廣東省河源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畢業,196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共第十五、十六屆中央委員。1962年大學畢業後,曾長期在基層單位工作,曆任曲江縣公安局幹部,縣委宣傳部、縣委辦公室幹事,縣辦副主任,鄉公社黨委書記,縣委常委、兼縣辦主任;韶關市武江區區委書記,清遠地委副書記等職;1983年,調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副書記;1986年,升任檢察長;1990年,調中央工作,升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1992年起,又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1993年,出任司法部部長;1998年至2008年,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核心觀點
強調依憲治國,不僅要解決認識思路的問題,還要切實提高依法治國的水平。
依憲治國,要不斷完善憲法,要狠抓各項法製措施的落實。
要切實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從思想理念和製度保障兩個方麵確保憲法原則的落實,“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一、強調依憲治國,首先要在認識上厘清法治思路
十八大以來,強調“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關鍵是依憲執政”,我認為可謂是思想觀念上的“定海神針”,可以厘清社會各種混亂思潮,從根本上解決“人治”與“法治”的爭論,消除“權大”與“法大”的疑惑。而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特殊貢獻在於對依法治國認識上的深化和提升,是法治理論上的一次新突破,也是法治理念上的一次新轉型,鼓勵全黨和全國人民在困難中探索,在爭議中覺醒,在實踐中前行,具有重大曆史意義和深刻現實意義。
十八大以來,強調依憲而治,使依法治國的內容更加豐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法治中國”的要求,指出“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些內容都使“依憲而治”、“法治中國”有了更踏實的內涵,表明我國所致力的“法治”不僅要注重製度建設,而且要注重文化建設,涉及到執政、行政、國家製度建設、社會建設等各個方麵,選擇的是一條古為今用、外為中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十八大以來,強調依憲而治,使依法治國的地位更加突出。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加上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確立為我國新時期法治建設新目標和全麵深化改革的重大內容,“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和“法治中國”已經成為“中國夢”宏偉藍圖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此夢想具象化為行動,就是繼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加快推進司法改革,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使憲法和法律為全國人民一體遵行。沿著法治化的軌道,相信中國之崛起將逐步變為現實,“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也定能實現!
二、強調依憲治國,就要實現依法治國水平的提高
十八大以來,強調依憲而治,就要更加自覺地落實“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長期以來,我們十分重視和執行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社會主義法製建設“十六字”方針,實踐證明是非常正確的,也是完全符合實際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新一屆黨中央,對法治方針作了新的概括,提出和強調“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針,這是很大豐富和發展。“法”的含義包括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包括國務院及各級政府通過的法規規章;包括地方人大和政府各部門通過的法規規章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通過的“法”是否科學?“不良的法”是否也要“必依”、“必嚴”、“必究”?科學的法律必定是符合憲法的,必定是受到人民擁護的,必定是符合實際的。所以科學的“法”必定是“良法”,科學的“法”必然是“善”法,科學立法是針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好壞和質量而言,所以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針更加追求法律的質量和價值。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提出,不僅僅要解決“人治”或“法治”問題,而且應當同時解決“良法”和“善治”的問題。因此,這一表述更加進步,更加科學,法律的社會效果更好。
方略,顧名思義,就是方向和策略,就是方法和戰略。就一個國家而言,戰略可以很多,如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和諧社會戰略等等,但稱之為方略的隻有1999年寫進憲法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方向決定道路,道路決定命運,足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何等重要。
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習近平同誌根據依法治國的實施情況,作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這個“基本方略”的內涵。他說:“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涉及很多方麵,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這個總抓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依法治國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
十八屆四中全會不僅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而且還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這是一個宏偉的、立體的、全麵的概念,是包括法治思想、法律製度、法律運行、法律程序、法律監督、法律隊伍等在內的有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各項內容、各項因素的總和。要形成以憲法為核心的法治規範體係,高效權威的法治實施體係,嚴密有力的法治監督體係,充分而實在的法治保障體係,完善的黨內法規體係五大體係建設,確保依憲治國和依法治國製度的構建與具體內容落到實處。
三、強調依憲治國,必須完善憲法狠抓各項法治措施的落實
三分部署,七分落實。憲法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從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到法律體係的形成,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曆史跨越。
中國並不缺法律。根據2012年底的統計數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製定現行有效的法律243部,國務院製定的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721部,地方性和部門性的法規規章9200多部。我國用了30多年的時間,走完了西方300多年的立法進程,是當之無愧的法律大國,但遠遠不是法治強國。
為此,我們必須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完善立法體製和機製,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係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當務之急,我認為要以憲法為核心進一步完善法律體係,要完成編纂民法典的任務,要清理和廢止計劃經濟時期、階級鬥爭為綱時期、
群眾運動時期的法律和法規。
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製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製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製”,可謂一針見血,直指要害。現行憲法是一部好憲法,但在涉及保障公民權利、國計民生和完善國家機構科學合理配置、嚴密的憲法實施程序、建立有效的憲法製度、實現憲法權力資源均衡等方麵都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這就需要實現由法律體係到法治體係的立體性轉變。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將每年的12月4日確立為“國家憲法日”的決定。對此,我深表讚同。這對提高全民憲法意識,將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現行憲法頒布30多年,從1954憲法算起已經整整60年了。但是破壞憲法權威,踐踏憲法尊嚴,甚至將憲法拋諸腦後的違憲事件還時有發生。“舉重以明輕”,憲法權威尚且如此,更無須說其他法律權威了。違憲行為得不到及時懲處和糾正,是對憲法和依法治國的最大破壞,而對一次違憲行為及時追究的重大意義要勝過1000次對憲法條文的宣講價值。要樹立憲法和依法治國的觀念,一定要加強“依憲治國”運行機製建設,完善憲法實施製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專門審查法律文本的合憲性,對觸犯憲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予以追究,決不允許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行為存在。要懲罰違憲者,保護合憲者,把憲法精神融入到人民的心裏,把實施憲法落實到依憲治國的實踐中。可以預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係形成之日,就是法治中國建成之時。
四、強調依憲治國,應進一步強化公正司法和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作為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是良法得以善治的最終保障,科學立法的成果將經由司法得到落實與維護,全民守法的習慣養成也會經由司法得到指引與強化。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確保公正司法,除了按照中央部署,落實好本輪司法體製改革的各項任務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要在適當時候,啟動憲法和相關法律的修正工作,完善司法管理體製和司法權力運行機製,為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駕護航。
四中全會對於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作了製度化的設計:第一,強調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帶頭支持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對幹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要求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製度;第三,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製。這些製度,有利於解決長期影響司法機關依法公正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困擾因素,為在製度上保障確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邁出了堅實步伐。
麵對發展的良好契機,司法係統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及時製定改革方案,紮實推進各項改革措施。既不能違反司法規律,也不能貽誤改革時機。要在黨中央領導下,以更大的決心和勇氣去啃改革的“硬骨頭”,去趟改革的“深水區”。要切實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從思想理念和製度保障兩個方麵確保憲法原則的落實,“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