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核心要義:維護憲法權威,加強憲法實施_憲法權威的功能與體現

憲法權威的功能與體現

韓大元

作者簡介

韓大元,男,吉林人,1960年10月出生,朝鮮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東亞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六屆學科評議組成員等。主要研究領域:憲法學、比較行政法。主要代表性學術成果:《亞洲立憲主義研究》、《東亞法治的曆史與理念》、《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憲法學基礎理論》、《感悟憲法精神》、《生命權的憲法邏輯》等。曾獲第二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稱號,第五屆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師獎”。

核心觀點

在現代法治國家的背景下,憲法權威是憲法得到社會普遍認同、自覺遵守、有效維護的理念與理由,尤其體現為憲法對公權力和所有國家生活產生的拘束力和規範力。

對於社會治理中存在其他一些權威與憲法權威的關係,如政治權威、黨的權威、個人權威、法律權威、製度權威等,應當維護憲法的至上性,其他任何權威都不能超越或代替憲法的權威,並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其他權威與憲法權威的關係,並通過憲法治理逐步形成憲法至上的社會共識。

憲法權威的功能

在現代社會中,憲法既是國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礎,也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規範,憲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規範公共權力運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

1.社會共識的形成。當前我國正處於製度的轉型期,利益關係複雜,社會矛盾與衝突凸顯,從公共權力活動到普通民眾生活,都存在諸多問題,急需確立社會共識,尋求共同體的核心價值。為了有效地調整社會變革的內容與過程,需要建立客觀上共同遵循的規則,以減少因社會變革可能帶來的社會震動與負麵影響。憲法本質上是不同的利益主體進行妥協的產物,反映了利益主體的共同意誌。維護憲法規範的至上性是各種政治力量獲得正當利益的基礎,也是發展自己利益的法律基礎。

社會變革是一種利益的分化與重新調整的過程,涉及社會生活的不同側麵。改革最重要的是對製度的調整,實際上就是全麵落實社會主義憲政,而這根本上是對國家生活方式和生存智慧的變革。實現社會治理方式的法治化,特別需要強調憲法的統合功能,通過對憲法權威的尊重和維護,全麵實施憲法,突出憲法的調整功能,保持憲法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2.社會穩定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一些重要成就:在立法領域,形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在行政領域,建設法治政府,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在司法領域,穩步推進司法體製改革。但是,法治建設越深入,憲法問題越加凸顯,無論是立法、行政還是司法領域的法治改革,都麵臨重大的憲法問題亟需解決和解釋。同時,社會不穩定因素在增加,社會結構調整麵臨著新的課題和挑戰。

樹立憲法權威是社會穩定的基礎與保證。預防和降低社會風險,需要以憲法為根本,在憲法的指引下維護穩定、創造和諧。理性的

社會穩定是基於內在需求而形成的相對平衡的狀態,不能隻依靠人為的、外在的、壓製性的力量。而要達到這種良性狀態,必須尊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積極履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義務。社會穩定的前提是尋求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共識,而憲法恰恰是社會共同體基本價值的體現,維護憲法就是維護基本的社會共識,建立不同利益主體都能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政治道德,以凝聚人心、維護國家的統一。

任何社會發展的要求首先要通過憲法規範的調整得到正當化與實現,憲法規範的至上性是衡量社會變革發展程度的重要指標。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穩定因素與社會缺乏共識、缺乏誠信有著密切的關係。作為利益協調的規則體係,憲法為社會提供能夠理性要素,妥善化解各種矛盾和衝突,達到使各方利益都得到表達和維護、不同利益主體相互理解和認同的和諧狀態,並由此實現利益總體均衡的法治狀態。要實現這種調節和均衡必須依據憲法,以憲法作為各種主體表達利益訴求的依據。

3.國家利益的維護。憲法是組織共同體的規則。維護憲法權威,是共同體存續和發展的基本途徑,也是實現國家利益的製度路徑。2011年9月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首次界定了我國的六大核心利益,包括:“國家主權,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製度和社會大局穩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憲法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的基本方式,也是最終保障。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是國家核心利益之一,是整個社會共同體存在與發展的基礎,也是以憲法為基礎的整個法律製度存在的基礎。

在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關係上,憲法規定民族平等原則,完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加強國家共同體意識。我國是多民族的統一國家,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在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運行中,我們不能隻考慮憲法中規定的自治權的因素,還要堅持國家意識、國家觀念、國家利益等核心價值,充分發揮憲法作為政治共同體的作用。

在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上,一方麵,憲法將“一國兩製”的政治構想法律化,確立特別行政區製度為憲法上的國家製度;另一方麵,港澳基本法是憲法精神和“一國兩製”的體現,是對憲法的具體化,藉由憲法協調國家主權與高度自治之間的合理關係。在實踐中,應當堅持“一國”的憲法主權,堅持“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憲製基礎”的原則,發揮憲法治理在國家核心利益維護中的作用。

在國際政治中,憲法具有兩項基本功能:一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二是維護人民尊嚴和安全。當前,國際關係日益呈現多極化趨勢,中國既麵臨發展的機遇,同時在實現民族複興的道路上,麵臨著各種嚴峻的挑戰。當今世界的競爭既是經濟的、政治的,也是製度的競爭,甚至可以說,製度的競爭具有根本性。建立具有高度權威和效力的製度規則體係,是一個國家和地區持續繁榮的重要方式,也是能夠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社會對話的價值基礎。在講究規則的當代,要確立中國在國際社會的獨立自主地位和話語權,必須高度重視憲法不可替代的功能。

4.法治思維的

實現。中共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實現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小康社會是公平有序自由和諧的社會,需要以法治推動、以法治保障,根本的是以憲法推動、以憲法保障。

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全麵推進依法治國”,指出“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法治思維”的理念,要求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科學發展、解決問題,明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些重要理念為憲法權威的維護提出了新的課題,為探討中國法治發展道路、全麵實施憲法提供了理論指導。十八大後,我國法治發展將進入新的階段,其中尤其要求發揮憲法功能。法治首先是憲法之治,法治思維首先是憲法思維,憲法在國家治理、社會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礎性、根本性地位。

憲法權威的體現

1.在價值認知上體現憲法權威。憲法的權威性首先源自每一個個體對憲法的確信。這種確信既是對憲法文本的尊重,也是對憲法理念的信仰,同時也是對憲法所維護的社會共識的自信。由此,樹立憲法權威,就必然要有憲法自信。憲法自信是製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論自信的綜合體現,也是三個自信的統一體,因為在憲法中規定或確認了國家的發展道路、國家的指導思想與基本製度。樹立憲法權威實質上就是樹立製度、道路與指導思想的權威,有助於通過憲法凝聚國家意誌和社會共識。

客觀來說,人類曆史上並不存在完美的憲法,然而,綜觀世界法治發達國家,其憲法權威都是建立在本國曆史背景、政治體製、文化傳統基礎之上的。我國現行憲法盡管也存在著一些瑕疵甚至不足,但並不妨礙這部憲法作為根本法發揮最高法的效力。隻有在價值認知上承認憲法的崇高地位,才有可能使一部不完美的憲法文本走向完美的憲政實踐。

2.在社會生活中體現憲法權威。憲法權威最直接的體現在於其拘束力和規範力,主要體現為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憲法的自覺服從。維護憲法權威,必然要求實現從依法治國向依憲治國的轉變,使依憲治國成為治國理政的核心理念。我們要堅持社會主義憲政的基本理念,在國家治理中依憲辦事,使憲法成為共和國的根本法。

與法律對社會現實規範的直接程度相比,憲法往往不是以直接適用的方式調整社會生活,但這不構成回避憲法的理由。憲法不但構建了國家與社會的基本關係結構,而且維護社會的和諧運行,保障社會各方主體的正當利益。憲法應當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尊重和遵行。如果社會缺乏對憲法的認知,那說明社會自身還缺乏基本的價值判斷,社會生活仍處於不夠穩定的狀態。

3.在憲法實施中體現憲法權威。“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實施對於憲法權威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憲法實施是維護社會共同體價值的基礎與過程,憲法實施狀況的好壞決定了轉型時期能否在根本價值層麵上維護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的良好發展。隻有認真貫徹實施憲法,堅持和完善憲法確立的各項製度和體製,才能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向前發展,保證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得到實現,保證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