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_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依法治腐

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依法治腐

黃葦町

黃葦町 1947年生,1975年畢業於長春光學精密機械學院(現長春理工大學)。1982年調入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雜誌社做編輯工作,撰寫思想評論。1985年起先後任紅旗雜誌社事業部主任,紅旗出版社社務委員,副總編輯。現任求是雜誌研究員。

十八大之後,王岐山同誌說過,反腐敗的治標要為治本贏得時間。現在經曆了一段大張旗鼓的治標之後,腐敗蔓延的勢頭得到有效遏製,已經初步具備了向治本轉變的條件。在2013年初的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就指出:“要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製度建設,讓法律製度剛性運行”——這實際上是指明了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化反腐的新路徑。

第一,長期以來,中國式反腐的主要“路徑”一般是先由同級紀委雙規、調查取證、發現基本犯罪事實或線索,經黨內處理後再“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以來,中紀委從法治反腐的角度,對反腐敗有關部門的職能定位做了一定調整。隻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實或者有一件可定罪的事實,就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和起訴。紀委不再負責案件的具體指揮協調工作,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改革。這樣做至少有以下幾方麵的意義:

首先,有助於規範辦案流程。現在,紀檢監察部門要“兩規”“兩指”一個幹部,僅幾班倒的監護工作,最少就要占用12個人以上,副省級城市以上盡管都是以武警戰士為主,但遇到案情複雜的,兩三個月下來辦案人員的精力牽扯還是非常大的。而“兩規”“兩指”對象,多數都已涉嫌貪汙賄賂等刑事犯罪了,黨內執紀部門做了很多執法部門的事,也存在著與現行《憲法》《刑事訴訟法》等國家基本法律相衝突的問題。稍有不慎,出現安全事故,就可能導致紀檢監察機關的形象受損。盡管在現實條件下,這個手段還不能取消,但要盡量縮短使用時間和範圍。

其次,有利於發揮檢察機關作為法定辦案主體的作用。與紀委相比較,國家授予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執法手段更多,例如像監聽、跟蹤、搜查這些手段,但是這些手段紀委未必可以使用。在紀委調查期間,很容易因打草驚蛇,出現犯罪嫌疑人家屬和同夥銷毀證據、轉移財產導致錯失辦案時機的情況。而且,法律對司法機關辦案期限,如何調查取證的要求更規範,也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現在中紀委查辦的案件中,“兩規”時間較長的都屬於需要深挖的腐敗窩案,主要是弄清還有那些黨員領導幹部參與違紀違法。屬於個案的,一般都在較短的時間內移交給了檢察機關,所以現在對反腐主力軍的提法也有變化,不再隻是紀委一家,紀檢監察機關和國家的檢察機關也是反腐的主力軍。

最後,有利於縮短紀委的戰線,更好地發揮紀委的領導作用。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和政府內部的監督機關,除了要抓黨員領導幹部腐敗大案要案的查辦外,還有一項不可替代的主要職能,就是搞好黨內的紀律檢查,如果分散了精力,容易忽視對違紀案件的查處。習總書記強調,要“堅持抓早抓小,對黨員幹部身上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因為如果在作風問題上抓大放小,其實是抓了少數放過了多數,而不良風氣對多數幹部的腐蝕作用是很大的。我們這樣做一是給幹部提個醒:這個問題你不要踩線越界,越界了就

會被處理。習總書記要求加大執紀檢查力度,因為隻要及時查處違紀違規行為,並且點名道姓的公開曝光,沒有什麽不良風氣不能糾正。還有,我們常說要讓幹部“不敢腐”——幹部敢不敢腐主要不是取決於懲罰有多重,而是取決於能不能把其威懾住。如果100個人違紀違法隻揭露和懲處了四五個,懲罰再重也會有很多人有僥幸心理;如果100人違紀我們能及時處理七八十個,即使隻是黨紀政紀處置了,也能產生很大的威懾力。因為黨員幹部也是要麵子的,如果被點名道姓地通報曝光,有的人會認為自己的臉皮被當眾扒下來了,感到無地自容。而一些想在收買權力上投資的人,也會認為他的政治前途黯淡了,在他們的眼裏,這個幹部也就從“潛力股”變成了“垃圾股”,不再花那麽大的投入去收買他了。這樣反而可能挽救了這些有人格缺陷的幹部,使他們不至於發展到產生驚天腐敗大案的地步。

第二,推進司法體製改革,要堅持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憲法原則,包括改革審判委員會製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製,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必須明確,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絕不是可以隨便幹預具體案件的審判。過去有些地方黨委,在查處涉及人多麵廣的腐敗串案窩案時,片麵追求穩定,強調縮小打擊麵,甚至突破法律規定出台從寬政策。例如,在查處黑龍江韓桂芝、馬德案時,曾決定貪汙受賄5萬元以下的主動自首退贓的可以免於追究,因為涉案人員較多、貪汙受賄數額較輕,做這樣一個特殊安排還情有可原。而到了2009年的茂名貪腐窩案,因為牽連到200多個縣處級幹部,當時也是為了避免產生太大的震蕩,規定貪汙受賄50萬元以下的退贓交代後,可以不予追究,最終移交司法的官員隻有20多名——從依法辦案的角度講,這樣做是不行的。因為50萬已經相當於一個處級幹部幾年的年薪,與一般群眾的收入相比就更多了。中央巡視組發現後,今年4月高調複查茂名窩案,以政協主席為代表的很多人又被重新“兩規”,這就體現了依法治腐的要求。

第三,過去在查處腐敗案件時,有的地方存在兩種傾向。一個是“選擇性辦案”。有的犯罪嫌疑人想靠揭發他人立功減刑或能免死時,辦案人員就嗬斥他“談你自己的事,少扯其他的”——其實是怕他牽出更多領導幹部來,使問題複雜化,以致長期不能結案。由於該查不查、該嚴不嚴、給予有些人法外照顧,就使反腐敗的公正性受到很大損害。我們後來查出的一些腐敗大案的主角,很多都是以前的漏網之魚。現在要求“不管涉及誰都一查到底”,也是對過去一些地方辦案思路的顛覆。二是“選擇性定罪”。至今仍有很多地方在查處腐敗案件時,隻計算收受的現金和房產,沒有把一般的收受禮金、禮品、招待旅遊、作為人情往來的“灰色收入”,計入犯罪金額。其實從法律角度看,除了合法收入,就是非法收入,不存在所謂性質不清的“灰色收入”。不僅禮品、招待等變相行賄的金額要記入,價值較大的實物禮品也要折算成貨幣計入涉案金額,超過一定數額就要追究刑責,這在關於刑法的司法解釋中早就有。但現在仍有很多幹部認為,隻要自己不收錢就沒關係,這是一個很大的思想誤區。

此外,在查處受賄犯罪時,對於行賄犯罪、賄賂中介、協助受賄的相關人員也要追究刑責。過去有的檢察部門為了固定犯罪證據,促使這些人出庭作證,對後者的行賄行為承諾不起訴,這種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行賄者處於弱勢地位,

經常作為被敲詐勒索的對象。但以福建的賴昌星案為標誌,高價收買公共權力已經成為很多商人進攻性的經營手段。為什麽現在一些資金密集型和權力密集型行業的領導職務容易成為高危崗位?就是因為在糖衣炮彈的密集轟擊下,一般人很難頂得住。現在檢察機關也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行賄犯罪5676人,而2014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就已經立案偵查行賄犯罪4397人,同比上升37.6%。

第四,我們廣大政法幹警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方麵做出了重大貢獻,每年都有4000多名幹警因公殉職,而留下的,是他們痛不欲生的妻子和兒女,以及“白發人送黑發人”的雙親。因此,習總書記指出,我們的政法隊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犧牲的隊伍,但也必須看到,政法戰線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也和其他戰線一樣嚴峻。有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通過律師搞利益輸送,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等枉法裁判,例如深圳中院的一個分管執行局的副院長,和女律師勾結,達到令人吃驚的地步。還有判決後有的司法人員通過私下交易對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而一些沒有受害者盯著的罪犯,權錢交易活動更到了膽大包天的地步。例如2009年7月30日,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天,他竟然從法院直接回了家。這是因為他花了不到10萬元錢,買通了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違規獲準“保外就醫”——直至2011年初省檢察院對這一違法的監外執行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他才真正伏法。因此,習近平同誌提出,要以最堅決的意誌、最堅決的行動,掃除政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第五,中央還強調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製度”,必須保障腐敗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要嚴格依法審理案件和處罰腐敗犯罪分子,尊重當事人的尊嚴,確保程序和實體經得起事實、證據和法律的檢驗。現在公安部門刑訊逼供少了,但變相地刑訊逼供的現象仍然時有所見,如在審訊中搞車輪戰、不準嫌疑人睡覺等。十八屆三中全會後,高法宣布,凡通過凍餓曬烤等方式獲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詞,都屬於要在審判中排除的非法證據。過去我們常說“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過去的重點是放在“不放過壞人上”,今後必須放在“不冤枉好人上”。甚至寧可放過了壞人,也絕不能冤枉好人。因為壞人總要做壞事,今天沒抓住他,下次也會抓住。但如果冤枉好人,就可能影響他的一生甚至家屬子女的生活。而且好人占絕大多數,如果好人被隨便冤枉,大家都會沒有安全感。所以,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決不允許辦冤假錯案。對觸犯刑律的我們也要慎用死刑和重刑,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判緩刑,通過社會矯正來服刑。除了每月或每周要向司法所報到、外出要請假外,可以像一般人那些生活和工作。目前我國的社區服刑人員再犯罪率一直控製在0.2%左右的較低水平,說明這個做法是成功的。例如,最近在福州馬尾,當一名被判緩刑的、50多歲的社區矯正人員發現一輛貨車在山坡上往下溜,危及坡下百餘名中學生的生命時,冒著車毀人傷的危險開著自己的車死死頂住了下溜的貨車,他的行為受到人們的廣泛讚揚。犯罪者並不一定永遠是壞人,隻是他突破了法律可以容許的界限,他們的合法權利也要得到保障,這才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