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編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_【古人言】

【古人言】

明法篇

○(春秋)管子

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夫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故君臣共道則亂,專授則失。夫國有四亡:令本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本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故夫滅、侵、塞、擁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

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是故有法度之製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是毀為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聞公道而行私術矣。比周以相為匿,是故忘主私交,以進其譽。故交眾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奸,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

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國無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於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故官失其能。

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選自《管子》)

【譯文】

所謂治理得好的國家,是因為君道昌明;所謂混亂的國家,是因為臣子擅自做主過多。君主尊貴,臣子卑下,不是由於臣對君的親善,而是君主的權勢壓倒了臣子的;百官恪盡職守,不是由於君主對臣子的恩惠,而是實施刑罰的結果。所以,如果君道與臣道混淆不分,那麽國家就要混亂;君主把國家大權授予於臣子,就會有亡國之禍。國家的危亡,有四種表現:政令一開始就無法發出,叫作“滅”;政令發出而中途停留,叫做“壅”;下情一開始就不能上達,叫作“塞”;上達而中道停止,叫作“侵”。滅、侵、塞、壅這些現象的產生,都是由於法度沒有確立造成的。

所以,先王治國,不在法度之外浪費心機,也不在法度之內私行小惠。所謂君主的任何行動都不離開法度,就正是為了禁止過錯而排除行私的。君權不能由兩家占有,政令不能由兩家製定,以法治國就是一切都按法度來處理而已。因此,有了法度的裁斷,人們就不能通過偽詐來取巧;有了權衡的稱量,人們就不能利用輕重搞欺騙;有了尋丈的計算,人們就都能利用長短搞差錯。

君主如果放棄法度,隻是根據虛名來用人,群臣就背離君主而在下結黨營私;君主若聽信朋黨任官,人民就專門來互相結交而不求工作實效。因此,管理不好官吏,正是君主按照虛名來行賞,根據誹謗之言來實施處罰的結果。而這樣下去,那些喜賞惡罰的人,就要背離公法而推行私術,也就是朋比為奸、聯合做偽。於是,他們忘記了君主的存在,拚命互相結交,而進用同黨;所以結交人多,同黨也多,朝

廷內外都成朋黨,雖有大的奸惡,也是多半能把君主蒙蔽過去的。因此忠臣往往無罪而遭死,邪臣往往無功而發跡。

由於無罪遭死和無功發跡,那麽,臣子們就自然重私輕公了。他們可以十次奔走於私人的家門,而一次都不到朝廷;百般考慮其自家的利益,卻一次也不為國事謀劃。朝廷裏的臣子雖然很多,但他們不是擁護君主的;國家的百官雖然很齊備,但不是治理國事的。這種情況就叫作國中無人。所謂“國中無人”,並不是說朝廷大臣不足,而是說私家之間力求互相幫助,不力求尊奉國君;大臣之間力求互相抬舉,而不肯為國家任事;小臣拿著俸祿搞拉攏交結,也不以公職為事,所以官吏就沒有作用了。

因此,先王的治國,根據法度選用人才,而自己並不推薦;按照法度計量功勞,而自己並不裁定。所以賢能之人不可能被掩蔽,不肖之徒也不可能偽裝;有空頭虛名的人不能進用人,而遭受誹謗的人也不會被無辜罷免。這樣,君臣之間的界限就分明了。君臣之間的界限分明,國家就容易治理,因為君主雖不親自下去辦事,但是他依靠法製去辦就可以了。

修權

○(戰國)商鞅

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議,皆不知類者也。

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製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製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賞,則下不用;數加嚴令而不致其刑,則民傲死。凡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謂明,不欺之謂察。故賞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遠,不違親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

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為其不必也。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議,皆不知類者也。不以法論知、能、賢、不肖者,惟堯;而世不盡為堯。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議,故民不爭。不以爵祿便近親,則勞臣不怨;不以刑罰隱疏遠,則下親上。故授官予爵不以其勞,則忠臣不進;行賞賦祿不稱其功,則戰士不用,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則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則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則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則毀譽之臣在側。

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故堯、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為天下位天下也;論賢舉能而傳焉,非疏父子親越人也,明於治亂之道也。故三王以義親,五霸以法正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為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樂其政,而莫之能傷也。今亂世之君、臣,區區然皆擅一國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國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

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奸臣鬻權以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諺曰:“蠹眾而木析,隙大而牆壞。”故大臣爭於私而不顧其民,則下離上。下離上者,國之“隙”也。秩官之吏隱下以漁百姓,此民之“蠧”也。故有“隙”、

“蠹”而不亡者,天下鮮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國無“隙”、“蠧”矣。

(選自《商君書》)

【譯文】

國家的安定有三個因素:一是法度,二是信用,三是權力。法度是君臣共同執掌的;信用是君臣共同樹立的;權力是君主獨自控製的。君主失去掌握的權力則國家會陷入危機,君臣拋棄法度隻顧私利國家必然混亂。所以確立法度明確公私的界線,並且不因為私利而損害法度,則國家會安定。君主獨掌權力控製人民就樹立了威信。人民相信君主的賞賜事業就會辦成,相信君主的懲罰犯罪就不會發生。隻有賢明的君主才珍惜權力看重信用,不會因為私利而損害法度。所以君主許下很多施予恩惠的空話而不能實現,臣下就不會願意效力;屢次頒布嚴厲的法令而從不執行,民眾就會輕視死刑。所有的獎賞都是文治,而懲罰是武治,賞罰是法度的綱要,所以賢明的君主是看重法製的。賢明的君主不被蒙蔽叫賢明,不被欺騙叫明察。所以重賞之下樹立了信用,而重罰也是必然的。(重賞)不忘關係疏遠的人,(重罰)不回避關係親近的人。這樣臣子就不會蒙蔽君主,百姓就不會欺騙統治者。

世上的統治者大多數都拋棄了法度而任由私人意見來統治國家,這是國家為什麽混亂的原因。先王製定秤砣和秤杆,確立尺寸的標準,作為標準沿用至今,是因為製定的各種量製的界限明了。如果拋棄了權衡而判斷輕重,廢除尺寸而估計長短,即使估計的很準,商人也不會用這種辦法,因為這樣的結果不是完全肯定的。所以法度也是治國的權衡。違背法度而靠個人意見,都是不知類推事理的。不用法度就可斷定人是智慧還是愚笨,賢明還是無能的就隻有堯了,但世上不是人人都是堯。所以先王知道不可以任由私議和稱譽個人來治理國家,必須規定法律明確標準,符合法律的就獎勵他,危害國家的就要懲罰。賞罰的法度不失標準,民眾就不會有爭議。(如果)不按功勞來授予官爵,忠臣就不會盡力辦事;不按軍功行賞賦祿,戰士就不會打仗。大臣侍奉君主,多數投君主所好。君主好法度大臣就以法律奉君,君主愛聽好話大臣就以讒言奉君。君主好法度身邊就會聚集正直之士,君主好讒言身邊就都是奸臣。

公私界限分明,平庸的人就不會忌妒有才幹的人,無能的也不會忌妒功臣。所以堯舜統治天下,不是從天下獲取私利,是為天下而治理天下;選擇能人而傳位給他,不是疏遠親生兒子而親近無血緣關係的人,而是明白治理國家的道理。所以三王靠仁義得天下,五霸靠法律控製諸侯,都不是從天下掠取私利的,而是為天下治理天下。所以有功名的君主,天下的人都滿意他的統治,沒有誰能動搖他的統治。如今亂世的君臣都渺小得隻重一國的利益和掌管自己官府的權力,這也是國家陷於危機的原因。所以是否公私分明是國家存亡的根本。

廢除法度喜歡私議,那麽奸臣就會買官來求得俸祿,一般官吏就會隱瞞民情而魚肉百姓,這就是人民的蠧蟲。諺語說:“蛀蟲多了,而樹會折斷,縫隙大了,而牆會壞。”如果大臣爭相謀取私利而不顧及百姓,那民眾就會遠離君主,這是國家是“縫隙”。國家常設官吏隱瞞下情,侵犯民眾的利益,這就是民眾的“蛀蟲”。而國家有了“蛀蟲”、“縫隙”而不滅亡的,天下少有。所以賢明的君主確定法律摒去私利,國家就不會有“蛀蟲”、“縫隙”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