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編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_法治是現代中國社會治理的必然選擇
法治是現代中國社會治理的必然選擇
○王利明
中華民族的複興、國力的富強,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是否有符合中國實際需要的法律製度,通過製度的有效運行來實現社會治理,化解各種矛盾和衝突,使社會保持穩定、和諧。
法治不僅是西方社會的治理模式,同樣也是現代中國社會治理的必然選擇。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強國,但是,僅僅是GDP的提升並不等於民富國強。中華民族的複興、國力的富強,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是否有符合中國實際需要的法律製度,通過製度的有效運行來實現社會治理,化解各種矛盾和衝突,使社會保持穩定、和諧。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經濟是一個國家的血肉,但法治是國家的骨架和脊梁。一方麵,經濟的發展並不必然帶來社會的公平和有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社會矛盾凸顯,隻有通過法治才能實現社會的公平和秩序。另一方麵,經濟的發展也並不必然意味著社會的全麵發展,並不意味著各種社會矛盾能夠完全消除。必須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通過法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為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提供製度保障。鄧小平同誌明確提出,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所謂兩手,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製”。這就精辟地概括了中國要實行法治的原因。
(一)法治是中國進入現代社會的必然要求
我國有幾千年的人治曆史,其中存在過許多盛世時期,如文景之治、貞觀之治、康乾盛世等,並創造了燦爛的文化,在世界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從曆史發展的慣性規律來講,這種社會治理模式中有不少可援用的經驗。但是,人類社會已經進入現代化時期,過去的一些做法已經不合時宜。比如,在封建社會,一個縣官可以僅帶著一兩個隨從去治理有著十餘萬人的大縣,這與當時農業社會的“超穩定結構”、無訟的鄉土觀念以及自治結構等是相適應的。但從社會發展狀況來看,我國在逐步進入工業社會乃至所謂後工業社會後,社會關係的性質與狀況發生了重大的變遷,日益從原來的“熟人社會”演變為“陌生人社會”,在現代化進程中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的矛盾和挑戰,傳統的農業社會和計劃經濟時代的治理結構很難應對這些矛盾和挑戰,以法治為中心的規則之治對於社會的治理和發展便至關重要。如前所述,在現代中國,由於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加速,人的個體性大大增強,交易方式日益複雜化,傳統的治理手段對人的控製大大弱化,必須通過法治來加強對人的保護和對個人行為的規範。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民社會已逐漸培育和建立起來,社會各個階層也有了比較明顯的分化,要保證國家和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在社會各階層之間建立良好的關係,也需法治予以調整。在我國當前,權力作為社會中樞的特征在社會經濟領域也在發生變化,這主要表現為地方性權力、部門性權力的強化與國家權力的相對弱化,因而完全靠國家政權對社會實現深度控製已越來越困難。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通過法治合理地規範權力和控權。要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解決好各種利益衝突,隻能借助法治的力量。
(二)法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保障
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看,法治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保障。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市場和法治是同一硬幣的兩麵,缺一不可。與計劃經濟時代不同,市場經濟對資源的配置是通過競爭機製實現的,這就必須依循一套完善的規則,以實現通過市場“看不見的手”對經濟的調整。法治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一是法治構建了交易正常進行的法律基礎。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交易的總和,而物權法、知識產權法等確定了明晰的產權,為交易確立了前提;而合同法等法律則明確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規則;侵權法、刑法則為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基本建構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二是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為利益所驅動而相互競爭,彼此間有密切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有損人利己的傾向,從而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如果沒有事先安排的規則去抑製彼此可能造成的損害,經濟就難以正常運行。這就有必要通過法治明確政府對市場的幹預權力和界限,通過政府依法適當幹預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場經
濟秩序。例如,通過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遏製不當競爭,防止壟斷對市場秩序的破壞,為企業創新和資源配置提供優化的法律環境;通過合同法的違約責任製度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促進當事人信守合同、嚴守允諾;通過侵權法防止通過侵害他人權益來獲取利益;通過刑法鏟除以權謀私、權力尋租、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打擊經濟領域犯罪,從而構建公平、高效的市場環境。三是維護市場的合理預期。無論是房地產市場、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還是證券市場以及貨幣市場,其穩定的基礎在於製度的構建,尤其是金融市場賴以建構的虛擬經濟極其脆弱,更是依賴於人們對規則、製度的信心與預期。現代健全的金融市場體係,實際上都是以法律製度的健全為基礎,以交易當事人對製度的合理預期為前提;隻有最大限度地依法保護此種預期,才能有效實現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四是通過保護交易當事人人身的安全和財產的安全形成市場經濟體製下社會的經濟“穩定器”和“安全閥”。在財產與人身的安全中,人身的安全更為重要,隻有有效保護這兩項利益,人們才能有投資的信心、置產的願望和創業的動力。沒有健全的法治,將導致人才、智力的外流與財富的流失。五是有效防治市場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負外部化效應。我國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如環境汙染、資源掠奪和惡化、生態破壞等一係列副作用。其深刻的原因在於未嚴格地依法辦事及政府部門的不作為。例如,一些環境汙染企業能夠不經過全麵的環評就上馬,一些企業的嚴重汙染長期得不到有效製止和查處,都反映了我國法治不健全的現狀。六是可以提供有效的、可信服的糾紛解決機製。市場是交易的綜合,其中充滿了平等主體間的利益衝突。麵對這些衝突,最有效的解決方法就是通過規則來解決紛爭。
(三)法治是解決中國社會現實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手段
發展是硬道理,穩定是硬任務,穩定壓倒一切。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已經從低收入國家邁進中等收入國家行列,這一階段的重要特征就是社會進入矛盾多發期,甚至社會矛盾有可能相對激化。實踐中出現的個別地方治安惡化、上訪和群體性上訪增加、群體性事件包括無直接利益衝突的群體性事件的上升等都是這一特點的體現。另外,伴隨著城鎮化進程,失地農民增加、城鎮居民就業壓力加大等都有可能引發一些社會問題。各種矛盾和糾紛具有類型多樣性、易擴散性、易激化性等特點。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增多,固然有利益分化與衝突的背景,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司法程序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為社會矛盾主要化解機製的巨大作用而導致的。各種社會矛盾的解決,可以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裁判”等多種方式,其中的每一種解決方式都應當被納入法治的軌道。在某種意義上,當前矛盾多發的狀態,正是建設健全法治的良機。法治化解社會矛盾的特點主要在於:
一是通過程序來實現正義,將糾紛通過技術的手段化解,而不至於轉化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從實踐來看,一些社會矛盾和衝突在發生之後,出現了非程序化和失範性的特點。這些糾紛不是采用理性的訴訟方式,而是通過上訪、群訪甚至群體性事件來解決。這樣不僅不能解決矛盾,反而會導致矛盾激化、秩序受損。在司法功能不彰的情形下,我們曾經希望借助於信訪製度來解決矛盾,但結果導致了司法一定程度的邊緣化,黨政機關不堪接訪重負,且因為大量的上訪都是涉訴信訪,接訪者也難以對所涉爭議做出公正的評判。一旦大量糾紛通過接訪來解決,勢必導致“信訪不信法”等法治被弱化的後果。筆者認為,在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信訪製度的存在仍具有其合理性,但著眼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略目標,應當盡量鼓勵公民依據法定的程序表達訴求,引導公民盡可能通過現行的法律製度和程序來化解矛盾和糾紛,而不應該鼓勵程序外的糾紛解決機製發揮主導作用。凡是能夠通過調解、訴訟、仲裁等方式化解的矛盾,或者已經進入法定程序解決的,應當依循這些程序來解決。尊重法定程序是中國實現法治的必然途徑。還應當指出,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如果離開了一定的程序來解決糾紛,對實體問題的判斷就有可能出現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現象,造成同一問題不同處理的結果,反而
無法保證實體正義,甚至引發新的糾紛。尤其應當看到,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解決糾紛,能夠充分發揮法律引導人們正當行為的功能,形成對遵守規則的合理預期。實踐中,麵對巨大的維穩壓力,我們的維穩成本居高不下,各級黨政機關的維穩壓力越來越大。在一票否決製下,各地政府將維穩當做第一要務,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麵的支出不計成本。這樣的做法不具有可持續性。單純為了化解矛盾而“花錢買平安”、“人民內部矛盾用人民幣解決”的做法,在短期內似乎是可行的,但從長遠來看,其會損害民眾對規則的合理預期,反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相反,對於各類突發的矛盾,一旦形成依法解決的機製,對於未來同類的糾紛便可做出相同的處理,甚至為當事人提供自行解決糾紛的參照,最終有效地化解和減少糾紛。
二是法治本身是一種“控權”機製,法律在賦予公權力機關國家權力的同時,也一並確立了其權力的界限、責任、行使程序。健全的控權製度以及保護私權的機製,可以有效協調好政府與民眾之間的關係,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從而最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實踐中存在的“仇官”現象,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行政權的不當行使、官場腐敗、官商勾結、執法不文明、漠視人民群眾訴求、信息不公開等原因造成的。而這些問題完全可以通過進一步加強法治、規範公權、保障私權的機製來有效遏製。
(四)法治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有效方式
我國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貧富差距逐漸拉大,基尼係數甚至已經超出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實踐中出現的分配不公、勞動者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行政權力產生的“暴利”、利用壟斷地位產生的“暴富”等問題,其重要原因就在於規則的缺失或者是對現有規則的漠視。法諺雲:“法是公平正義之術。”無論法律如何變化,其終極目的仍是實現社會正義。英國學者威爾金森等研究發現,在注重平等的國家,無論是經濟增長質量、社會穩定、居民幸福指數、犯罪率等都優於貧富差異過大的國家。這也恰恰表明法治作為實現社會正義的有效方式,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為了有效地實現社會正義,我們應當進一步加強社會立法,完善有關醫療衛生、養老保險、社會救助、義務教育等方麵的立法。在一個法治社會,僅僅通過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並不能完全解決社會成員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生老病死等基本保障。這就需要通過國家立法、以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來真正實現全體社會成員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社會福利。通過法治解決社會成員的後顧之憂,能夠從根本上維護社會公平,奠定維護、保障社會穩定的基石。
(五)法治是實現國富民強的根本保障
在古代社會,法家就提出了“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的觀點。這就是說,如果在一個國家裏,遵紀守法的人占多數,那麽這個國家就能保持強大;如果民眾都不遵紀守法,則國家必然衰弱。毋庸諱言,由於曆史、經濟、文化、意識形態等諸多因素,隨著中國作為世界大國的崛起,必將受到一些西方勢力的遏製,一些反華勢力也會興風作浪,使我們麵臨重重的困難和挑戰。對此,最好的防範辦法就是實現國富民強、社會和諧。而無論是繁榮市場、發展經濟、充分發揮民眾的創造力,還是調解糾紛、化解矛盾,法治在其中的功效都是毋庸置疑的。隻有實現法治,才能解決好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等一係列問題,維護國家穩定,實現國家繁榮,從根本上杜絕反華勢力的滲透、顛覆企圖。
當然,法治絕不意味著以法律來治理一切。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社會上的大多數糾紛和摩擦還需要依靠公共道德、黨紀政紀等社會規範來解決。例如,食品安全中出現的從“大頭娃娃”、“三鹿奶粉”到“瘦肉精”等多起食品安全事故,都反映了漠視法律規則、政府執法不力等問題,同時也反映了誠信缺失的現實以及道德教化的必要性。但是,在各種治理模式中,法治在社會管理中處於核心的地位,其他社會管理方式和糾紛解決方法不能夠和法律的規定相違背。法律確立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規定了社會的底線;違背法律就是違背了社會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應當被社會所允許和接受。
(選自《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1年第6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