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編 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_法治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

○沈宗靈

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

在研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問題時,人們會進一步問為什麽一定要實行“法治”? “法治”有什麽優越性?一般地說,“法治”的優越性是指它優於“人治”。但這裏所講的法治優越性,不僅指與“人治”相比,而且還指法治的其他優點。

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講到,“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這些必要性是我國近20年來曆史經驗的總結,正說明法治本身的優越性和價值。即法治代表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這裏先講一下理性和效率兩種價值。

法治並不是人們感情衝動的產物,它可以說是人們“溝通理性的體現,人們在自由開放的,不受權力關係宰割的情況下,誠意地進行討論協商,互相交換意見,尊重並全心全意地嚐試了解對方的觀點,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原則,擺事實,講道理,唯‘理’是從,不固執己見,從善如流,以達成共同的認識(共識),並根據此共識來治理社會,或以此共識作為有關社會政策或安排的基礎”。

法治代表一種對人們行為的高度規範性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種個別性指引方式。由於法治是以國家名義製定和實施的,因而這種指引方式又有極大的權威性。這種高度規範性又具有極大權威性的指導方式,對社會成員來說,也就是法治的體現和要求,它是建立社會秩序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具有連續性、穩定性、高效率的優點,也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即有相對獨立性的生活。所以,法治的價值之一就在於它意味高效率。

進一步,我們再講法治對人類文明、民主與秩序所作的貢獻。

人類對中國曆史上的《唐律》,古羅馬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19世紀初法國的《民法典》等法律文獻都有崇敬的心情,就因為它們標誌著曆史上較高的、優秀的文明。我們也認為健全的法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前麵已講過,法律或法治決不可能直接規定某人成為一個傑出的科學家或學者,但法律或法治可以為人們成為傑出的人才提供某種條件或環境,這也就是說,法律或法治,作為一種製度,它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權力和責任等等,在這種製度下,人們通過自己的努力與智慧有可能成長為傑出的人才。

民主是現代國家法治的一個重要價值,同時也是法治的一個實體基本原則。現代國家總是與某種民主模式相聯係的,法律是由民選代表製定並由行政、司法機關執行的。現代國家的法治也總是與社會秩序不可分的,是與專製、獨裁或無政府主義對立的。

(選自《中國法學》1999年第1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