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對鄧小平民主監督思想的運用和發展
二、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對鄧小平民主監督思想的運用和發展
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後,以江澤民同誌為核心的第三代中共中央領導集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全麵繼承和靈活運用鄧小平民主監督思想,著力於民主監督的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極大地增強了民主監督的現實針對性與可操作性。
(一)從理論上進行係統規範
1、 進一步闡明新形勢下加大民主監督力度的重要意義
麵對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中共第三代領導集體把民主監督提到加強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高度來認識,強調必須進一步“加大民主監督的力度”。1989年6月,江澤民在他任黨的總書記的第四天就對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發表了重要講話,提出:“鄧小平同誌一直主張更好地發揮民主黨派成員參政和監督作用,……希望各民主黨派繼續協助我們黨和政府糾正工作中的失誤,消除腐敗,調動各界人士的積極性”。1991年他又談到:“黨中央之所以反複強調在我國政治生活中要堅持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使之製度化,是因為搞好政治協商、民主監督,有利於加強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有利於改進政府的工作,有利於黨政機關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他反複強調:“沒有監督,就難以有效防止腐敗。”因為“我們黨是執政黨,必須自覺傾聽人民群眾和民主黨派的意見,自覺接受人民民群眾和民主黨派的監督”,這樣才能“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始終兢兢業業工作而不致懈怠”。
2、 強調民主監督的對象“主要是民主黨派監督共產黨”
針對多黨合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江澤民在鄧小平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特別強調,“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主要是民主黨派監督共產黨。”他提出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作用,強調,“以協商討論和批評建議為主要形式的民主監督,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和作用”,“我們要在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同時,時,通過政協和其他渠道廣泛聽取各民主黨派以用其他各方麵的意見、建議,接受各方麵的批評監督,真正做到集思廣益,做到國家的大事大家來出主意、想辦法,大家來辦,‘兼聽則明,偏聽則暗’,這是曆史的經驗,也是我們應該牢記的名言。”
3、 指出推動民主監督的重要途徑是“發展黨內民主”
江澤民不僅把民主監督問題看作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揚民主的問題,並將其視為是執政黨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強調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治黨的關鍵環節,是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指出:“我們黨執政
以後,特別是在新的曆史條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決黨內監督問題,尤其是對高中級幹部的監督問題,是加強黨的建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慶祝建黨八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他與時俱進地提出了“通過發展黨內民主,積極推動人民民主的發展”的思路,進一步強調,“要切實加強各級黨組織和紀律檢查機關對黨員幹部的監督,加強人民群眾、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對我們的監督”,並要求“各級黨委和領導幹部要主動接受民主黨派的監督,聞過則喜、從善如流,特別是聽得進逆境耳之言,容得下尖銳批評,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廣納群言,以收眾益,這應成為我們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的座右銘。”
4、 重申“建立健全監督製度”是實行民主監督的保證
根據我國現階段民主監督政治實踐效果,江澤民更加深切地感到加強民主監督規範化、製度化、程序化“三化”建設的緊迫。他一方麵著力強調必須“建立健全黨內和黨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監督製度。”另一方麵反複強調必須“進一步完善黨的領導製度和工作機製,從製度體係上保證民主集中製的正確執行”。他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極力重申,“發展民主必須同健全法製緊密結合,實行依法治國。……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製度化、法律化,使這種製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他明確提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監督法製,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製約機製”,從製度上抑製製和消除腐敗現象,以“保持國家政局的穩定和社會安定團結”,並最終“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在實踐中致力於製度化、程序化建設
第一,從黨和國家製度上作出明確規定。一是根據鄧小平的批示,1989年製定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意見》,第一次在執政黨的文件上明確規定中共領導多黨合作製度的理論原則、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共同意誌,使多黨合作有了綱領性的指導文件和共同行動準則。二是在中共“十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中第一次載入了“堅持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的內容,這使“堅持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更加明確地成為中共全黨的意誌。三是1993年3月,在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在序言部分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內容。這就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我國的“多黨合作政治體製”,從而使中共領導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上升
為國家意誌,成為包括全體中共黨員和各民主黨派成員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誌。
第二,從運作程序上進行規範。中共14號文件對多黨合作的主要內容和運行方式作出了原則上的規定,但在運作程序上還不具體。1995年1月,八屆全國政協常委會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製定和通過了《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對多黨合作製度相應配套的程序進行了規範,使其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做到有章可循。與此同時,中共中央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這一規定,各級政協組織也進而建立和完善了與之相配套的各項工作製度和實施細則。一些地方黨委還出台了如:關於培養選拔黨外人士擔任各級行政領導職務、關於聘請特約工作人員的意見以及關於辦理民主黨派提案的工作程序等政策性文件。
第三,從運行方式上不斷創新並逐步經常化。一是在將就重大問題同各民主黨派協商討論而實現監督的做法,作為執政黨決策的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這十幾年,中共中央主要領導人主持或委托中央有關部門召開的協商會、座談會、談心會、情況通報會,超過了以前任何一個時期。在每次重大問題的協商討論前,有關部門基本上都能提前把協商討論的主題、內容、材料告知和送達各民主黨派負責人。必須協商討論的重大問題的內涵也逐步明確,如中共全國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共中央全會的報告、政府工作報告、重大方針政策、國家領導人選及重要人事安排方案、重要法律法規等等。有的還在中共黨內較小範圍醞釀討論時就征求民主黨派人士的意見,有的還是反複多次地聽取意見,進行修改。胡錦濤總書記上任後,又進一步完善了與民主黨派領導人談心製度、黨外人士雙月座談會製度等,並經常結合形勢如就"兩會"換屆、抗擊非典、修改憲法、經濟工作等重大問題親自主持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聽取意見;二是民主黨派民主監督的形式多樣而經常化。除14號文件中規定的四種特約人員(特邀監察員、特約檢查員、特約審計員、特約教育督導員)開展職責範圍內的監督活動外,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還經常參加行風評議員,聽證會以及反腐倡廉、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專項治理檢查民主監督活動。一些地方政協還成立了政協委員“財政監察小組”,建立政協監督“追蹤問效”製等。三是通過參政議政體現民主監督的渠道更加拓寬。如從1992年4月起,中共中央決定邀請民主黨派中央負責人參加重要國事和外事活動,還如“九三”學社從1994年開始的議政日製度等等,擴大了多黨合作民主監督和民主黨派的社會影響,也為民主黨派充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開辟了更加廣闊的渠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