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54年憲法正式確立了黨的統一戰線在新中國曆史上的地位

二、54年憲法正式確立了黨的統一戰線在新中國曆史上的地位

社會經濟生活引起的民主政治的任何變化,必然引起憲法內容和形式的變化。新中國成立初期,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選舉產生的中央人民政府,按照《共同綱領》的規定,領導了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和各項新民主主義改革和建設。隨著1952年開始的“一化三改”的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實施,社會經濟關係、社會階級關係、社會利益群體都較之新中國成立之初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些變化需要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確認;日益穩定的政治局麵,也使得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一部正式的憲法的條件成熟起來。

(一)統一戰線各界人士共同製定54年憲法

1952年12月24日,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在全國政協常委會擴大會議上,就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憲法的提議作了說明。來自社會各界的委員們一致讚同中國共產黨的提議。由此開始了中國共產黨帶領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等各界人士一起製定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簡稱54憲法)的序幕。

為了起草54憲法,成立了以毛澤東為主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以朱德、宋慶齡、李維漢、李濟深、何香凝、沈鈞儒、沈雁冰、周恩來、馬敘倫、陳叔通、張瀾、黃炎培等33人為委員,在這個起草委員會中,民主黨派人士占三之一以上。1954年1月,憲法起草委員會下屬的憲法起草小組開始工作。此後,通過參加政協會議、座談會等方式,北京和全國各大城市組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麵的代表人物,經過廣泛而認真地討論,提出了5900多條意見,對憲法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才於1954年9月20日正式通過並公布實施。

(二)54年憲法正式闡明了黨的統一戰線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史上的地位

54年憲法序言第三自然段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莊嚴地通過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個憲法以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基礎,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 這一表述闡釋了54年憲法是對《共同綱領》的繼承與發展的關係,同時也肯定了統一戰線各界人士對新中國憲法的產生與發展的不可磨滅的曆史貢獻。

在54年憲法序言第四自然段又指出:“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鬥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今後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鬥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

由此,54年憲法正式確立了統一戰線這個革命和建設的法寶,在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建設中的曆史地位。雖然對於統一戰線在54年憲法中性質的定位與《共同綱領》是一致的,但又與之有所不同,它反映了經過建國初期的革命與建設,我國階級力量關係的變化,反映了國家由革命到建設引起的統一戰線任務的變化,統一戰線的性質也由“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發展為“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這在表明了我們黨和國家要繼續堅持發展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決心同時,也反映了統一戰線範圍的擴大。

(三)伴隨著54年憲法被擱置,統一戰線遭受摧殘

54年憲法頒布實施後的前兩年,在全國各地各行各業得到了比較好地實施,黨的統一戰線事業,也隨之向前邁進。但遺憾的是,隨著1957年以後反“右”鬥爭的擴大化,54年憲法對於統一戰線的規定,非但沒有成為促進統一戰線事業發展,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的強有力的保障,維護統一戰線各界人士的“人權之盾”,反而被拋到九霄雲外,統一戰線也被強權破壞,未能完全發揮54年憲法所確認的“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的作用。

“一部憲法凝聚了一個時期人們對法治的體認和信仰。而體認和信仰的培育及生成則需要心理的沉澱,須具備一個必要的時間周期。”客觀地說,54年憲法在一定程度

上體現了當時中國共產黨人、民主黨派人士和社會上其他愛國民主人士對民主法治社會的憧憬與向往,也反映了當時許多善良人們在一定程度上的對法治的體認和信仰。

然而,在我們經曆了幾千年封建社會和短暫的民主主義革命的曆史上,從整個社會和普通公眾來講,沒有形成一個真正蘊藏於社會和民眾之中的對現代法治的體認與信仰。從清朝末年的立憲運動到1954年憲法形成的過程中,準確地說,是中國社會中的一部分接受了西方近現代法治文化熏陶與尋求救國圖強的人們(盡管這部分人的數量一直呈上升趨勢),在祖國大地上追求國富民強的目標和民主法治的過程,所以,民主憲政的種子沒有切切實實地紮根於我們社會的土壤中,沒有真正地植根於我們廣大民眾的心靈深處。另外,從人類建立了法律是文明社會管理的必備要素的共識後,人類孜孜以求要樹立法律的至上權威。在樹立憲法權威的過程中,完備的憲法規則體係是重要的一環,但有憲法法則不等於有憲法權威,因為反映社會公平、正義,反映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憲法規範,不能自然而然地轉換為社會的良序善俗,它不僅需要具有普遍憲政意識的社會成員的支撐,而且需要與之相應的一套完備的貫徹實施的機製作保證。但是,由於曆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在54年憲法頒布前後,社會成員並沒有形成普遍憲政意識,也沒有建立起與54年憲法貫徹實施相應的一套完備的保障機製。事實上,我們今天還在為實施憲政,培養社會成員的法治意識而努力,還在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憲法保障機製的建設。

由此可見,建國初期我國法治成長因素的薄弱,法治建設環境的脆弱性。新中國成立之初,在具有現代規範形式的54年憲法,麵臨沒有普遍憲政意識的社會基礎與有效的監督保障運行機製時,其被擱置並遭受無情的踐踏與破壞,也就不足為奇。在整部憲法被無視的年代,對於憲法中關於統一戰線的保障性的規定能得到實施自然就成了奢望。進而,54年憲法確認的統一戰線,連同國家的其他各項製度被摧殘達20年之久也就不難理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