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黨員民主權利與黨內民主監督_三、黨員民主權利的發展

三、黨員民主權利的發展

20世紀末,國際局勢的發展變化和國內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發展,對黨的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如何把黨建設好,既是一個嶄新的課題,也是非常艱巨的任務。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把黨的建設提到了新的偉大工程的高度,並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任務:要把我們黨建設成為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武裝起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完全鞏固、能夠經受住各種風險、始終走在時代前列的馬克思主義政黨。在這個新的黨的建設的偉大工程中,加強民主集中製建設,發展黨內民主,無疑是其中的重要內容。隨著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逐步推進,黨內民主的狀況有了進一步的改善,黨員權利也有了一些新的發展。

1.發展黨員權利的必要性

(1)發展黨員權利是加強黨內民主監督的需要

黨內監督是無產階級執政黨必須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在西方兩黨製或多黨製的國家,由於有在野黨的監督,執政黨內部的監督還不是顯得至關重要。在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製,雖然也強調共產黨與民主黨派之間的互相監督,但這種監督不是勢均力敵的,往往缺少力度。在這種情況下,共產黨自身的監督和廣大人民的監督就顯得特別重要,它直接關係著黨的事業的興衰成敗和黨的生死存亡。

曆史早已證明,權力不受監督,必然產生腐敗。蘇東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共產黨所以失掉了政權,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黨內監督製度不夠健全或遭到了嚴重破壞,黨和國家的權力高度集中,又缺乏必要的監督製約,由此導致權力腐敗,進而造成黨內離心離德,使黨的凝聚力、戰鬥力明顯下降,使黨與人民群眾的魚水關係遭到嚴重破壞。因此,為防止我們黨和國家的權力發生變質,跳出“興勃亡忽”的周期率,必須加強黨內監督和人民監督,使人人起來負責,使監督機構充分發揮作用。

我們黨一貫公開聲明,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而腐敗的一個根本特征,就是一些黨員幹部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這就造成了黨的宗旨與一些黨員特別是一些黨的領導幹部的行為的不一致,從而敗壞了黨的形象,導致了群眾的不滿、反感甚至怨恨。江澤民在2000年12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由於我們黨處在執政地位並長期執政,黨內有些人逐漸產生了一種錯誤的思想傾向,他們把黨和人民賦予的職權,把自己的地位、影響和工作條件,看成是自己的所謂既得利益,不使用這些職權和條件來為黨、為人民更好地工作,而是為自己撈取不合理的、非法的私利。他們甚至把這些東西看成是誰也碰不得、動不得的私有財產,想方設法地要去維護和擴大這種所謂既得利益。有些黨員和幹部沒有正確理解黨的“先富”與共同富裕的政策,總想著自己怎樣先富起來,甚至喪失原則采取各種不合法的手段謀取私利。有的部門、地區的領導對廣大群眾的利益,特別是下崗職工、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不聞不問,整天為自己的利益盤算;有的地方麵貌長期沒有改變,群眾的生活還比較清苦,而那裏的幹部卻住上了小樓,坐上了豪華汽車,整天花天酒地;有的領導幹部不帶領和組織群眾發展生產、改善生活,一心隻想著替自己安排什麽“後路”,為子女、親屬、朋友等安排“出路”。而對於這些腐敗現象和問題,有的領導幹部不僅不能見微知著,而且在問題已經比較嚴重了還麻木不仁,甚至包著、護著,該教育的不教育,該批評的不批評,該查處的不查處。有的領導幹部搞“好人主義”和庸俗的關係學,麵對錯誤的思想行為缺少正氣,尤其是對親近自己的所謂“熟人”,能為自己辦事的所謂“能人”,有點影響的所謂“名人”,處在重要位置上的所謂“要人”,以及所謂“有背景”的人和自己的親人,即使問題嚴重,也往往寬容有加,甚至姑息養奸。由此造成了這樣一種現象,現在揭露的有些令人觸目驚心的大案要案,實際上已經存在多年,卻遲遲未能發現,結果愈演愈烈,造成了嚴重的危害;有的地方和部門長期存在團夥性的腐敗活動,涉案人數很多,活動範圍很大,也遲遲未能發現;有的幹部剛剛提拔上來,或者剛剛經過考核考察和“三講”教育,就發現有重大問題。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很多、很複雜,但反腐工作沒有深入群眾、依靠群眾,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江澤民指出:“搞腐敗的人不可能不露出蛛絲馬跡。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怎樣深入群眾、依靠群眾,形成及時發現、揭露和解決腐敗現象的有力監督機製,要作為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的一個重大課題來研究。”

深入群眾、依靠群眾,首先是深入黨員群眾、依靠黨員群眾;而深入黨員群眾、依靠黨員群眾,形成及時發現、揭露和解決腐敗現象的有力監督機製,實際就是要加強黨內民主監督。在當前,除了要加強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和紀檢監察監督外,發揮黨內民主監督的作用對於反腐敗鬥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加強黨

內民主監督,首先要擴大黨員的民主權利,並保障黨員充分行使民主權利。雖然黨章規定了黨員的八項權利,但這八項權利對於應對反腐敗鬥爭的巨大挑戰和適應加強黨內監督的需要來說顯得有些不夠,而且在落實上也存在著嚴重的不足。因此,黨員的權利需要發展。

(2)發展黨員權利是健全民主集中製的需要

按照“三個代表”要求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就是要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製。健全民主集中製,首先要發展黨內民主。隻有實現高度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確的集中,才能在行動上達到高度的統一。而發展黨內民主,首先要發展黨員的民主權利。權利是民主的起點。沒有黨員權利,就沒有黨內民主;黨員權利不充分,黨內民主就不充分。從另一個方麵說,黨員權利發展了,黨內民主就發展了。

黨員權利意味著黨員的資格、利益、能力或主張。黨員權利的發展,當然意味著黨員主體資格的提升、利益的擴大、能力的增長或主張的強化,即黨員在黨內民主地位的提高。黨員權利還表示和界定著黨員與黨的組織以及黨員與黨的領導幹部之間的關係。黨員權利發展的要求往往產生於黨內權力異化現象的出現和黨內幹群關係的緊張。而黨員權利的發展,便意味著黨內權利與權力結合方式的改進,也意味著黨員與黨的組織及領導幹部的關係的改進,從而使黨內有可能在新的高度上達到統一,並由此推動黨的民主集中製的發展。

2.黨員民主權利的新發展

發展黨員民主權利的途徑主要有兩條:首先,對原有的八項權利進行重新解釋,賦予其新的時代內涵;其次,在對現有黨員權利進行總結和對國內外權利發展最新成果予以借鑒的基礎上,提出一些新的黨員權利種類,以充實和完善黨員的權利體係。近年來,黨員知情權和參與權的提法開始在中央領導講話和黨內文件中出現。江澤民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八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了要加強黨員對黨內事務的知情和參與。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則明確提出了要進一步擴大幹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實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應該說,知情權和參與權的提出,對於發展黨員權利,擴大黨內民主,完善民主集中製,加強黨內民主監督具有重要的意義。

(1)知情權與黨內民主監督

黨員的知情權是指黨員依據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所享有的了解黨內某些信息的權利。中國共產黨現行黨章沒有明確規定黨員的知情權,隻是在有些條款中體現了知情權的一些內容。比如黨章規定的黨員的第一項權利“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就有允許黨員了解黨內事務的內容。但是這種規定顯然比較狹窄,也不夠具體,因此必須予以擴充。而且,知情權作為一項隱含權也不利於黨員充分行使,更不利於權利的保障和救濟,因此,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需要明確規定,使之成為黨員的一項重要的民主權利。

黨員享有知情權是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所要求的。我們黨是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組織起來的。這一原則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在於充分調動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集中全黨的正確意見,團結一致地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而要集中全黨的正確意見,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就必須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較多的了解,並積極參與黨內生活。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采取一係列措施,加強黨內民主建設,黨內民主生活呈現出可喜的局麵。但也應看到,在一些地方、單位和部門,黨內民主建設還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基層黨員對黨內事務了解甚少,參與程度很低,對黨的領導機關、領導幹部也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擴大並落實黨員的知情權,讓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特別是對黨內重大決策、幹部人事任免和一些熱點問題的了解,是堅持民主集中製、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黨員享有知情權,對實行黨內民主監督意義重大。首先,黨員享有知情權,是黨員行使其他各項民主權利的前提。如果黨員沒有知情權,那就不可能真正享受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批評權、檢舉權、要求罷免權等權利。黨員選舉權賦予了每個黨員自主投票的權利。可是,如果黨員不享有知情權,不能了解被選舉人的情況,不能在若幹候選人之間進行比較和識別,那麽即使參加投票,也無法行使好自己的選舉權。黨員的表決權,是指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對那些需要通過表決做出決定的問題和人選,有表示自己態度的權利。但如果黨員對這些尚待決定的問題和人選毫不知情,或知之不多,那這種表決就失去了意義,也喪失了民主監督的功能。批評權和建議權既是黨章賦予每個黨員的重要權利,同時也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監督權利。但批評應當有根據,建議應當有內容,如果黨內事務不對黨員公開,事事保密,黨員不了解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有關工作和活動情況,那麽即使

黨員想行使批評權和建議權,也不知批評什麽、建議什麽。檢舉權和要求罷免權是黨章賦予每個黨員的重要的民主監督權利,保障黨員切實享有這兩項權利,對於加強黨內自下而上的監督,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的戰鬥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黨員行使檢舉權和要求罷免權同樣要以知情為前提,如果黨員群眾不了解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情況,不清楚一些事關個人利益問題的事情的決策過程,不掌握個別黨員幹部違法亂紀的事實和證據,當然也就無從行使檢舉權和要求罷免權。其次,知情權本身也具有監督的功能。黨員行使知情權的過程,實際上也是對黨內事務進行監督的過程。權利總是與義務相對應的,當黨員享有對某項事務的知情權時,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就負有對有關黨員提供相關情況的義務,比如開放所掌握的某些材料,講述相關實情等。如果黨的某個組織或某個領導幹部在某些問題上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那麽事情就可能因黨員行使知情權而敗露。因此,黨員行使知情權也就意味著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接受黨員的監督。

黨員行使知情權是有一定限製的。比如,現行黨章規定黨員享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的權利,並未規定黨員享有參加黨的一切會議,閱讀黨的一切文件的權利。由於黨員所從事的職業不同,黨內的分工不同,每個黨員不可能參加黨的一切會議,閱讀黨的所有文件。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的規定,黨員有權參加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以及按其擔任的黨內職務和代表資格應參加的有關會議。黨員有權閱讀按規定可以閱讀的各種黨內文件。這些規定對黨員行使知情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同時也起到了一定的限製作用。應該說,黨內法規對黨員行使知情權作出一些限製是必要的,但各地和各部門的黨組織在製定具體規定的時候和在實際工作中應將這種限製嚴格限定在“絕對必要”的範圍之內,不能動輒以保密為由拒黨員於千裏之外,搞政治神秘主義。政治神秘主義是我國傳統政治文化的一個特點,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格格不入。當前有些地方存在的黨內消息“出口轉內銷”的現象就是某些領導幹部搞政治神秘主義的表現之一。擴大和落實黨員知情權,必須與政治神秘主義作堅決的鬥爭。

(2)參與權與黨內民主監督

政治參與與政治權利密切相關。政治權利是指公民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也就是政治參與的權利。因此,在廣義上,參與權就是指政治權利,在我國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民主權利和六大政治自由。在狹義上,參與權主要是指公民以某種方式參與一些公共決定之形成過程的權利,主要體現在立法和行政聽證、司法陪審等製度中。在參與的過程中,公民的意見或建議影響著公共決定的形成,這有助於決策的正確性;同時,參與本身也意味著政府須在一定程度上公開其決策過程,從而有助於公眾對權力進行監督,防止權力發生腐敗。

由於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和思想領導,因此,黨員的參與權應該主要是指參與決策權。《中國共產黨黨章》沒有直接規定黨員的參與決策權,但規定了黨員的表決權和參加討論權。黨員的表決權,是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對那些需要做出決定的問題和人選表示自己態度的權利。黨員的參加討論權,是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的權利。黨員的參加討論權和表決權合在一起基本上能夠涵蓋參與決策權的內容。但在實際的黨內生活中,黨員的參加討論權和表決權受到較多的限製,並不能很好地幫助黨員實現政治參與。在一些黨內事務中,黨員沒有參加討論、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的機會。有些領導幹部以種種借口,如普通黨員素質較低,或不了解情況,或會影響辦事效率,或黨內有規定等,限製或妨礙了黨員行使表決權。在這種情況下,提出黨員的參與決策權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內一些問題的決策特別是重大問題的決策絕不是黨的某個領導幹部個人的事情,任何個人都無權對重大問題自行決定。黨員特別是普通黨員參與決策,是黨員在黨內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是黨員參與黨的領導和黨內事務管理的具體形式,是發揚黨內民主、進行正確集中的重要形式。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指出,要積極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重大問題必須提交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涉及全局和長遠的問題還應提交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要充分發揮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對於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責任。由於我們黨是執政黨,黨的決策特別是重大決策直接關乎國家的前途、人民的利益,因此黨的決策必須充分發揚民主,保證決策的正確。從決策監督的角度看,任何決策失誤和失誤得不到及時糾正,都與決策是否民主有關。我黨在建黨初期和在“文革”時期的教訓,值得我們深思。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