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黨員民主權利與黨內民主監督_一、黨員權利概述
第三章
黨員民主權利與黨內民主監督
一、黨員權利概述
1.黨員權利的概念和特征
黨員權利是指黨員依據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所享有的為實現黨的利益而按照自己的意誌參與和影響黨內事務的資格。黨員權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黨員權利是由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所確定或認可的,也是由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所保護的。根據現行黨章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享有以下權利:(1)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2)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3)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4)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5)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6)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7)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8)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黨員享有的上述權利都是受到黨的紀律的保護的,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為此,《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重要的黨內法規都對黨員權利的保障和保護問題作了規定。隨著黨內民主生活的發展,黨員權利也會不斷地發展,表現為黨員權利的內容將不斷擴充,黨員權利的種類將不斷增多。黨內立法的任務之一就是將這些在事實上已經存在的“權利”通過修改黨章等方式予以確認,使它們成為正式的權利,從而使它們受到黨內法規的嚴格保護。
第二,黨員權利是黨員按照自己的意誌參與和影響黨內事務的資格。這種權利表現在許多方麵,如黨內討論的權利、黨內批評的權利、黨內表決的權利、建議和倡議的權利和在黨內選舉中選誰不選誰以及棄權的權利等等。但是,同任何權利都有限度一樣,黨員的權利也是有限度的,而且這種限度由於無產階級政黨為完成自己的特殊使命和任務不得不特別強調集中統一而往往表現得更加嚴格,它集中地表現為黨的紀律。比如,對於黨員的討論權利就有比較嚴格的紀律限製。《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對於關係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論和政策問題,有不同看法,可以在黨內適當的場合進行討論。但是,在什麽時候、用什麽方式在報刊上進行討論,應由中央決定。黨的報刊必須無條件地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治觀點。對於中央已經作出決定的這種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論和政策問題,黨員如有意見,可以經過一定的組織程序提出,但是絕對不允許在報刊、廣播的公開宣傳中發表同中央的決定相反的言論;也不得在群眾中散布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相反的意見。這是黨的紀律。
第三,黨員行使權利不是為了實現個人的私利,而是為了實現黨的利益。黨員權利的這一特征與其他權利有所不同。當然,這並不是說黨員沒有個人利益,而是說黨員的個人利益與黨的利益應當是高度一致的,黨員在實現黨的利益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個人的利益。如果黨員的個人利益與黨的利益發生了矛盾,那麽黨員就應當放棄個人的利益,而維護黨的利益。因為加入共產黨是以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為前提條件的,黨的章程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不是一個為自己謀取私利的政治組織,而是中國工人階級、同時也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它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因此,黨員行使權利的目的必須是為了更好地實現黨的利益,即為了更好地實現中國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實現自己的私利。比如,黨員在行使選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黨的領導幹部時,所以選擇某個候選人,隻是因為自己認為該候選人有更大的可能把黨的工作做好,而不是因為選舉他可能給自己帶來什麽私利。再比如,黨員在行使監督權,批評或揭發檢舉某個領導幹部時,隻是出於維護黨和人民利益的考慮,而不是為了泄私怨和打擊報複。當然,在實際的黨內生活中,確實存在著黨員以行使權利為名而謀取個人私利的現象。對於這種不正確地行使黨員權利的行為,應當給予糾正。
2.黨員權利的實質
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決定了黨員權利是一種極其重要的政治權利,它的行使有時會比普通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產生更為直接的影響和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是,這種權利是如何產生的呢?眾所周知,我們黨是按照馬列主義的建黨原則建立的,從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奉行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正是這一組織原則及組織製度決定了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以及黨員與黨的組織之間的關係,並由此產生了黨員的各項民主權利。當然,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和製度有個逐步發展成熟的過程,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也有個逐步鞏固和加強的過程,因此,黨員的權利也有個逐步發展和擴充的過程。此外,黨員權利與公民權利也是相互影響、相互借鑒、相互促進的,黨員權利的發展進程也會受到公民權利發展進程的製約。
我們黨以及其他國家的共產黨奉行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與馬克思主義政黨把民主列入自己的奮鬥目標有關,也與馬克思主義對民主的理解有關。馬克思主義認為,民主的實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是國家權力的真正主體。正是基於這種認識和工人階級的曆史使命,馬克思主義政黨必然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作為自己在社會主義階段的奮鬥目標,以實現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麵的發展作為最終的奮鬥目標。既然馬克思主義政黨把民主寫在自己的旗幟上,那麽馬克思主義政黨當然要首先在自己黨內推行民主的原則,確立黨員群眾在黨內的主體地位。而黨員權利就是黨員的主體地位在黨章上的反映,就是黨章對黨員的主體地位的確認。
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也決定了黨員個人與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之間的關係、黨的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委托與受托的關係,受托人必須向他們的委托人負責。而黨員權利在本質上正是反映了這種關係。如黨員的選舉權實際上解決的是黨內權力的授受關係問題,即黨內權力的來源與合法性問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權力是由不同範圍的黨員授予的,黨員與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關係在權力問題上是委托與受托的關係,這個關係是不容顛倒的。黨員的監督權是黨員選舉權的延伸,是民主地監督和民主地收回權力的權利,也就是防止和克服受托人不忠於委托人之事的權利,依然反映了黨員與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黨的下級組織和上級組織的關係是委托與受托的關係。可見,無論是黨員的選舉權還是監督權,在邏輯上都是先於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權力而存在的權利。由此也說明了黨內的權力是來自於黨員的權利,而黨員的權利則是基於黨員在黨內的主體地位而產生的一種根本性的權利,不是黨的組織、更不是各級領導幹部對黨員的恩賜。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共產黨成為執政黨後,黨員權利與黨的權力的關係變得越來越複雜。這與黨的權力不再局限於黨內,而開始進入國家政治生活有關。為方便討論,我們將黨的權力分為黨內權力和黨的對外權力。黨的對外權力是指黨對國家的領導權。這種領導權不是與國家權力相脫離的權力,也不是與國家權力相並列的權力,而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在我國,國家的權力不是分立的,而是統一的。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由於中國共產黨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中的突出作用,其領導地位已經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擁護和認可。新中國成立後,我國人民又通過憲法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予以確認。因此,中國共產黨對我國革命和建設的領導權既是曆史地形成的,也是我國人民通過憲法所賦予的。然而,人民並不是將領導權賦予黨的某個機關或某個黨員,而是將領導權賦予黨的集體,也就是說,黨的集體或說全體黨員才是人民的受托人。為了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力,全體黨員又需將人民賦予的權力轉委托給一部分代表,亦即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這樣,黨的各級領導幹部“手中就有了領導權”,但這種權
力既不是領導幹部自然擁有的,也不是上級領導給予的,而是一定範圍的黨員群眾轉委托的,其真正的來源仍然是人民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黨員權利就負載了一部分包括黨員自己在內的人民所委托的權力,而黨員就不僅要賦予和監督黨內權力,還要轉委托和監督那部分人民權力。
3.黨員權利與黨內民主的關係
權利與民主是具有高度內在同一性的兩個範疇,它們之間的聯係是極其密切的。同權利與民主的關係相類似,黨員權利與黨內民主也有著高度同一、不可分割的聯係。總的說來,黨員權利與黨內民主是互為目的和手段的。
(1)黨內民主以實現黨員權利為直接目的
馬克思主義認為,民主的基本目的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即不僅使人民在法律上享有,而且使人民在事實上享有平等地參與國家各項事務管理的權利。列寧曾經指出,資產階級民主同無產階級民主的差別就在於:前者把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宣布各種自由和權利上,而後者則把重心放在實際保證全體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上。
黨內民主雖然不是國家形態意義上的民主,但它是國家形態意義上的民主的派生、延伸和轉化,它們在涵義上是密切相連的。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指全體黨員是黨的主人,是黨內全部權力的所有者,全體黨員有權直接或間接決定和處理黨內的各項事務。黨內民主就是要實現全體黨員的民主權利,從而調動全體黨員的積極性。列寧在解釋黨內民主的涵義時,特別強調了全體黨員有權選舉負責人即委員會的委員,討論和決定無產階級政治運動的問題以及確定黨組織的策略方針等等。他說:“黨內的一切事物是由全體黨員直接或通過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無例外的條件下來處理的;並且,黨的所有負責人員、所有領導成員、所有機構都是選舉產生的,必須向黨員報告工作,並可以撤換。”可見,列寧所說的黨內民主是指以真正實現黨員的選舉、罷免以及其他各項民主權利的民主。
發展黨內民主,必須以實現黨的綱領為根本目的。黨的最高綱領是實現共產主義,黨在現階段的奮鬥目標是全麵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麵。當前發展黨內民主,是為了使我們黨更好地擔負起領導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曆史任務,實現黨在現階段的奮鬥目標。因此,發展黨內民主,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黨的基本路線,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
此外,發展黨內民主與加強黨的集中統一、實現黨員權利與履行黨員義務也不是根本對立的,而是高度統一的。我們黨對黨內民主實質的理解較好地體現了民主與集中、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劉少奇指出:“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要發揚黨員的自動性與積極性,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責任心,發動黨員和黨員的代表在黨章規定的範圍內盡量發表意見,以積極參加黨對人民事業的領導工作,並以此來鞏固黨的紀律和統一。隻有認真地擴大黨內民主,才能鞏固黨內的自覺的紀律,才能建立與鞏固黨內的集中製,才能使領導機關的領導工作臻於正確。”
(2)黨內民主以黨員權利為實現條件
第一,黨員享有權利是實現黨內民主的前提和基礎。正是由於每個黨員都平等地享有黨章所賦予的一切權利,黨內生活才有可能是民主的。如果黨員不享有權利,黨內民主則根本無法實現。第二,黨員行使權利是黨內民主實現的途徑和形式。黨內民主在製度層麵上是由一係列權利要素構成的,表現為一個權利規則體係,黨內民主製度實際上也就是黨員權利製度。若實現黨內民主,就必須使這些權利規則得到遵循。因此,隻有黨員行使權利的行為才能使黨內民主製度運行起來,否則,黨內民主始終不過是一句空話。由此可見,沒有黨員權利,也就沒有黨內民主;黨員權利不能實現,黨內民主也就不能實現。反過來講,黨員權利發展了,黨內民主也就發展了;黨員權利實現了,黨內民主也就實現了。
因此,發展黨內民主,首要的和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黨員的權利,讓黨員有效行使權利,使黨員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實現。
4.黨員民主監督權利的涵義和功能
盡管黨員的各項民主權利都與黨員實施黨內民主監督有關,但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與黨內民主監督的關係顯然更為直接,因此有必要對黨員的監督權進行專門討論。
(1)黨員監督權的涵義和特征
黨員監督權是指黨員依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所享有的監督黨的組織和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權利。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享有的監督權包括批評權、檢舉權和要求罷免權。
黨員享有監督權,對於保障黨內民主和維護黨的事業至關重要。如果黨員隻有選舉權而沒有監督權,那就不能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無法保證黨的各級組織及其代表始終忠實地代表黨員的意誌;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如果不受黨員群眾的監督,也容易導致脫離群眾,滋長官僚主義作風,甚至做出有損於黨的事業的事情。
黨員監督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黨員監督權的主體是全體黨員。根據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組織也有互相監督的權利,這種權利與黨員的監督權類似。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所行使的監督權是一種專門權力,與黨員監督權有所不同。
第二,黨員監督權的客體是黨的任何一級組織和任何一名黨員的活動,其中重點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工作和活動情況。根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黨內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黨的組織和黨員是否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正確地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是否嚴格地遵守民主集中製的各項製度等。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監督黨員幹部是否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已成為黨內監督的重中之重。
第三,黨員監督權具有目的性。即黨員可以通過行使監督權來盡可能地保證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更好地履行職責,達到維護黨和國家利益的目的。
第四,黨員監督權具有多種形式。根據黨章規定,黨員監督權由批評權、檢舉權和要求罷免權三種形式組成。黨員可根據監督客體的具體情況,自行選擇適宜的方式進行監督。
第五,黨員監督權既是黨員的權利,也是黨員的義務。根據黨章的規定,“切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是黨員的八項義務之一。因此,根據黨章的規定,我們可以說,批評、檢舉、要求罷免等既是黨員的權利,也是黨員的義務。將黨員的監督權利同時規定為黨員的義務,可能是出於對黨員高標準、嚴要求的考慮。但這種規定從法理上講不夠清晰,在實踐上也不利於黨員監督權的保障。黨員享有民主監督的權利,便意味著其他黨員和黨的領導機關有接受黨員監督和為黨員實施監督提供方便的義務;黨員負有監督的義務,便意味著黨的組織和其他黨員有要求黨員進行監督的權利。作為權利,黨員可以放棄;作為義務,黨員必須履行。當前,在實際的黨內生活中,監督並沒有被普遍看作黨員的義務,黨員不履行監督義務的行為(不作為)一般不會受到黨組織的任何處罰,相反,有些作風不正的幹部可能求之不得。然而,有些黨員特別是有些幹部也沒有把監督視作黨員的權利,在工作中沒有為黨員監督提供方便,更沒有為黨員監督提供保護。因此,強調監督是一種權利,在當前的情況下,可能更有利於加強黨內監督和完善黨內民主。
第六,黨員監督權與公民監督權具有重合性。黨員同時也是公民,也享有憲法賦予公民的所有基本權利,當然也包括監督權。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和檢舉權,這與黨章賦予黨員的監督權利基本上是一致的。由於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員在工作關係上多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因此黨員針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批評和檢舉既可以向黨的組織提出,也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如果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受到侵害,既可以尋求黨組織的保護,也可以尋求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一般來說,對嚴重侵犯黨員監督權利的行為,隻有黨紀處理是不夠的,觸犯法律的,一定要依法懲處。
(2)黨員監督權的功能
第一,黨員監督權具有評價功能。監督同時也意味著一種評價,或者說,監督是建立
在評價的基礎之上。如果一個黨員對某個領導幹部提出了批評,那當然意味著他對這個領導幹部的工作有所不滿;如果一些黨員要求罷免某個領導幹部,那當然就是對於這位領導幹部的否定性評價。
第二,黨員監督權具有糾錯功能。黨員通過行使監督權,可以及時發現並指出黨的組織和其他黨員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誤和錯誤,並幫助其改正。犯錯誤是任何組織、任何人都難以避免的,但是,一個健全的組織應當建立起及時發現錯誤、糾正錯誤、防範類似錯誤、避免更大錯誤的有效機製。監督權在這個機製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第三,黨員監督權具有免疫功能。黨員行使監督權,不僅可以糾正錯誤,還可以預防錯誤。其實,黨員監督權的有效存在,本身就對領導幹部構成一種壓力,使他們不犯錯誤或少犯錯誤。另外,黨員通過行使監督權對領導幹部的錯誤行為進行糾正,除對犯錯誤的領導幹部起到教育作用外,還可以對其他同誌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他們引以為戒,從而獲得一定的免疫力。
第四,黨員監督權具有善事功能。黨員行使監督權,發現和指出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其目的不在於懲罰,而在於使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吸取教訓,學會辦事,在工作上更加成熟,不要辜負人民的重托。列寧非常重視監督的善事功能,他說:“我們要從錯誤中學習。在這方麵,正像在所有方麵一樣,我們說我們要通過自我批評來學會辦事。”鄧小平在1965年也曾談到:“毛澤東同誌經常教導我們,不犯錯誤的黨,不犯錯誤的人,不犯錯誤的領導是沒有的,問題在於及時總結經驗,用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精神檢查工作。這樣,就可以不使小錯誤發展為大錯誤,發展為路線性的錯誤;就可以使黨員和幹部從正確經驗中受到教育,也可以把錯誤變成肥料,將壞事變成好事。”
第五,黨員監督權具有防變功能。黨員享有並充分地行使監督權,能有效地防止政權發生變質。恩格斯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時指出,防止工人階級自己的公仆蛻變為“主人”的最根本、最有效方法之一,就是人民掌握罷免權,可以隨時撤換那些不稱職的公社社員。1945年7月,毛澤東在回答民主人士黃炎培關於如何跳出“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曆史興亡周期率的問題時指出:“隻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隻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5.幾項具體的黨員民主監督權利
黨員的許多民主權利都具有監督的功能,如黨員的選舉權、參與討論權、表決權、建議權等,其行使都可以產生一定的監督作用。但從狹義上講,黨員的監督權僅指那些專司監察和督促的權利。根據黨章的規定,黨員的監督權主要有以下三種:
(1)批評權
黨員批評權是指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賦予黨員的對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有根據地進行批評的權利。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的規定,黨員行使批評權的方式有兩種:口頭的方式和書麵的方式。以口頭的方式進行批評一般是在黨的會議上直接麵對批評對象,而不提倡在會後或私下進行,因為我黨曆來反對“當麵不說,背後亂說;會上不說,會後亂說”的現象和行為。如果以寫信的方式進行批評,則該批評信件隻能寄送被批評對象及其所在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而不允許隨意散發。
與黨員的批評權相對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則有聽取黨員批評的義務。黨章規定,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然而,光聽取意見和接受批評還不夠,關鍵是要有一個正確地對待自己錯誤的態度。列寧在《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中指出:“一個政黨對自己的錯誤所抱的態度,就是衡量這個黨是否鄭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對本階級和勞動群眾所負義務的一個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開承認錯誤,揭露錯誤的原因,分析產生錯誤的環境,仔細討論改進錯誤的方法,——這才是一個鄭重的黨的標誌。”我們黨在八十多年的奮鬥曆程中,既取得過巨大的成績,也犯過嚴重的錯誤。實踐證明,隻要我們做到了正確地對待自己的錯誤,我們就能夠從犯錯誤的地方爬起來,繼續前進。遵義會議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我們都是這樣做的。
保證黨員充分行使批評權,意義重大。它有利於及時而有效地揭發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有利於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幹部接受黨員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還有利於密切黨的領導幹部同廣大黨員群眾的聯係。無產階級革命領袖和導師都很重視共產黨人的批評與自我批評。恩格斯稱“批評”為“工人運動生命的要素”,說這是令敵人驚愕的黨的巨大內在力量的表征。列寧強調:“自我批評對於任何一個富有朝氣、生氣勃勃的政黨都是絕對必要的。”斯大林認為,共產黨人“需要自我批評就像需要空氣和水一樣”。毛澤東則以“房子是應該經常打掃的,不打掃就會積滿了灰塵;臉是應該經常洗的,不洗就會灰塵滿麵”為比喻,生動形象地說明了為什麽要實行批評與自我批評。這裏所說的“自我批評”實際上是指在黨內開展的批評,當然包括黨員群眾對領導幹部的自下而上的批評,而不是僅指黨的領導幹部的自我批評和自我檢討。
黨員行使批評權應同發揚我們黨的優秀作風結合起來。批評與自我批評是我們黨的三大優良作風之一,在我們黨的曆史上、在我們黨的作風建設中發揮過極為重要的作用。中共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一個重要命題“批評和自我批評是實行黨內監督的有力武器”,肯定了批評在黨內監督中的重要地位。
(2)檢舉權
黨員檢舉權是指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賦予黨員的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的權利。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的規定,黨員行使檢舉權的方式有口頭的和書麵的兩種。受理黨員揭發檢舉的部門為黨的各級組織,包括黨的中央。
黨員的檢舉權在監督力度上比批評權要強,但在實際運用中不如批評權普遍。黨員行使檢舉權一般是針對黨員領導幹部違法亂紀的事實和行為,對於黨員領導幹部的一般錯誤則不啟動此項權利。隨著近些年來一些黨員領導幹部違法亂紀的現象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黨員群眾行使檢舉權的次數和頻度都比以前增長了許多,而且在案件查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由於檢舉權具有較大的威力,檢舉人很容易遭到被檢舉人的打擊報複,因此,《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試行)》對保護檢舉人的利益作了明確規定,如對檢舉人和檢舉內容應當保密,不準將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檢舉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打擊報複等。
與黨員檢舉權相類似的是黨員的控告權。根據黨章的規定,黨員的控告權是指黨員的各項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和其他黨員的侵害時,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的權利。根據這一定義,黨員的控告權實質上是一項救濟性的權利。控告人提出控告多是出於維護自身的權益,這與檢舉人行使檢舉權主要是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所不同。但由於黨員提出的控告多是由於黨員行使批評、檢舉等監督權而遭到當事人打擊陷害所引起,黨員的控告權除了保障控告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外,又往往具有了強大的監督功能。而且,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人並不區分檢舉與控告,而是籠統地作為監督權來行使。此外,黨內法規對黨員檢舉權和控告權的保護規定也是相同的。
(3)要求罷免權
黨員的要求罷免權是指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賦予黨員的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權利。罷免權是一項能夠充分體現人民民主的權利。在憲法中,罷免權是選舉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憲法規定的選舉權就包括被依法認可為選民的權利、與其他選民聯名提出候選人的權利、投票權、對代表的監督權和罷免權。罷免權的行使一般受到比較嚴格的限製,如規定一定的人數和複雜的程序等。
黨員的要求罷免權並不是純粹意義上的罷免權,它實際上是一種請求權,即請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某個或某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權利。而黨的組織對於黨員提出的罷免要求,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現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並未就黨員如何行使要求罷免權做出明確規定,對如何保護黨員的這項權利也沒有任何規定,這給黨員實際行使這項權利造成一定困難。考慮到當前黨員領導幹部隊伍的現狀,製訂有關要求罷免權行使和保護的具體規定,已成為黨內立法的迫切任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