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曆史考察_三、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執政方式的創新與發展

三、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執政方式的創新與發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標誌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了新的曆史時期。改革開放以來,全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麵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不斷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的執政方式從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創新與發展。黨的執政方式的改進與創新,不僅大大提高了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而且為我們進一步探索改革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積累了寶貴經驗。

(一)新時期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和新政治路線的確立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重新確立並恢複了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全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立足中國實際,決定把黨的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從此標誌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進入了新的曆史時期。以鄧小平為代表的黨的新一代領導集體,積多年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探索思考,深刻指出:“社會主義階段的最根本任務就是發展生產力,社會主義優越性歸根到底要體現在它的生產力比資本主義發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並且在發展生產力的基礎上不斷改善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1982年9月,鄧小平在黨的十二大會議上號召全黨,把馬克思主義普遍真理同我國具體實際結合起來,走自己的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同時指出,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初級階段就是不發達階段。因此,黨製定一切方針政策都必須從初級階段這一現實國情出發。1987年10月,在全麵總結國內外社會主義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黨的十三大製定了黨在新時期的基本路線,這就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隨著黨的新政治路線的確立,以鄧小平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進一步明確提出,為了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有效貫徹執行,必須切實解決“執政黨應該是一個什麽樣的黨,黨怎樣才叫善於領導”的問題。為此鄧小平提出:“把我們黨建設成為有戰鬥力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成為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堅強核心。”與此同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鄧小平開始反複強調必須改革和創新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1978年,他嚴肅指出,現在“黨內確實存在權力過分集中的官僚主義。這種官僚主義常常以‘黨的領導’、‘黨的指示’、‘黨的利益’、‘黨的紀律’的麵貌出現。許多重大問題往往是一兩個人說了算,別人隻能奉命行事。”1980年,他又在《目前的形勢和任務》講話中指出:“為了堅持黨的領導,必須努力改善黨的領導”,不改善黨的領導,就“堅持不了黨的領導,提高不了黨的威信”。“改善黨的領導,除了改善黨的組織狀況以外,還要改善黨的領導工作狀況,改善黨的領導製度。”他還特別提出了“共產黨實現領導應該通過什麽手段”的問題。同年,鄧小平發表了重要的《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講話。講話指出,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了適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為了興利除弊,必須從中央到地方,積極地、有步驟地改革黨和國家的領導製度以及其他製度。他說:“黨成為全國的執政黨,特別是生產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黨的中心任務已經不同於過去,社會主義建設的任務極為繁重複雜,權力過分集中,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他在講話中指出,目前黨在領導體製上存在的最大問題是,以黨代政,黨委權力過大,黨不管黨。為此,他要求必須切實解決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問題。鄧小平這篇講話,為新時期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改革與創新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論基礎。

根據鄧小平講話精神,1982年,黨的第十二大報告指出,黨的領導主要是思想政治和大政方針政策的領導,是通過對於幹部的選拔、使用、分配、考核和監督來實現,通過細致而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來實現,通過黨員在各自崗位上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來實現,執政黨的領導不應當等同於政府和企業的行政工作和生產指揮,黨不應當包辦和代替他們的工作。隨著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不斷推進,1987年,黨的十三大把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改革問題正式提上議事日程,明確提出實行黨政職能分開,強調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同時要求調整黨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構,以適應黨的領導方式和活動方式的轉變,並指出,中央、地方和基層,黨政分開的方式要有所不同等。

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後,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根據形勢和任務需要,及時提出了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的一係列重要思想。1989年,江澤民在全國組織部長會議上強調指出,黨的領導作用隻提政治領導不夠,還應該有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他說,黨是政治領導的核心,但離開了組織領導、思想領導,那個核心就是空的。他還強調指出,必須處理好黨政職能分開與發揮黨的領導作用的關係。1990年,他再次指出,我們黨是執政黨,黨的執政地位,是通過黨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來實現的,如果放棄了這種領導,就談不上執政地位。因此,各級政權機關,都必須接受黨的領導。1992年,黨的十四大重申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同時恢複了在政府機關中設立黨組的規定。1997年,江澤民在黨的十五大上強調指出,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執政治國的基本方略,要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與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要從製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進入新世紀,黨在執政黨建設和政治體製改革方麵又開始了新的探索。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強調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對於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具有全局性作用,明確指出:“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通過製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堅持依法執政,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黨委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獨立負責、步調一致地開展工作。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黨的工作機構和工作機製”等。特別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明確要求全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提出依法執政是黨執政的基本方式等。這些原則,無疑對我們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對於不斷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都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同時必將進一步大大推進黨的領導體製和執政方式的改革與創新。

(二)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執政方式的創新與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秉承改革精神,對黨的執政方式進行了堅持不懈創新與發展,初步形成了黨在新的曆史時期的領導體製和執政方式。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1、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

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這是新時期黨對國家和社會實施領導所遵循的基本原則。黨的政治領導主要是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決策的領導,即通過黨的路線、綱領和方針政策,領導廣大群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最終實現共產主義。黨要發揮政治領導職能作用,首先必須製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綱領和方針政策。黨的路線、綱領和方針政策正確與否,直接決定並影響著黨的政治領導職能作用的發揮。因此,黨必須以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為指導,一切從實際出發,把馬列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現實國情緊密結合起來,製定出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路線和基本綱領。

黨的思想領導就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並用以教育和武裝廣大黨員和群眾;就是堅持用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正確認

識和解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各種複雜問題;就是向群眾宣傳黨的路線、綱領和方針政策,把黨的主張變成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正確的思想領導,是製定和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的前提和基礎,因此,黨要把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始終放在重要地位。黨的思想領導主要是通過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來進行。正如鄧小平所言:“我們說改善黨的領導,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黨的領導機關除了掌握方針政策和決定重要幹部的使用以外,要騰出主要的時間和精力來做思想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做群眾工作。”

黨的組織領導就是通過黨的各級組織和黨的幹部以及廣大黨員,組織、帶領人民群眾全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綱領和方針政策,圓滿完成黨提出的各項戰鬥任務。黨的組織領導是政治領導和思想領導的保證,正如毛澤東所說,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性因素。黨的組織領導主要是通過發揮非黨組織領導機關中黨組的作用、黨員幹部的骨幹作用、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和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來實現。即根據黨章規定,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文化組織以及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成立黨組。黨組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實現黨的方針政策,組織黨員並團結非黨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作為執政黨,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權要牢牢掌握在忠於馬克思主義的人的手裏。黨實施組織領導,最重要的一環就是依法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幹部,通過法定程序使比較恰當的人選進入各種領導崗位,由他們組成堅強的領導班子,領導各行各業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同時,黨還要緊密聯係和團結廣大黨員,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從而保證黨的領導作用的實現。

2、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級黨組織,包括人大黨組,都必須遵守黨章關於“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原則,以及憲法關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規定。社會主義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相統一的體現。黨領導人民製定憲法和法律,也必須領導人民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黨員遵守憲法和法律就是遵從人民的意誌,服從黨的領導。一切黨組織和黨員,尤其是黨的各級領導幹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必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都不得有任何違背憲法和法律的言行。

在總結曆史經驗的基礎上,我們黨還逐步改變了過去把政策作為執政主要手段的做法,強調以法律為武器,加強用法製手段實施對國家公共權力的監督。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十六大,我國基本上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框架,特別是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相繼製定了430餘件法律和有關法律方麵的規定,國務院製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各種地方性法規更是達到8000多件。黨通過加強立法和執法工作,在國家權力運作方麵逐漸樹立法製權威,並以此為基礎不斷規範國家權力運行的範圍、程序和方式,否定一切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嚴格用法律手段懲處各種貪汙腐敗行為,維護國家權力的人民性。目前強調依法治國,實際上就是黨根據人民意誌全麵規範國家機器,加強監督約束和治理國家公共權力的體現。

3、通過法定程序把黨的主張變成國家意誌

在公共權力的授予機製上,改革開放後,黨十分重視和強調人民民主選舉,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製度真正落到實處。為了更好地體現黨與人民之間代表與被代表的關係,保證民意順暢表達,黨領導人民不斷改革完善符合中國國情的選舉製度:一是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改進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辦法;二是1979年和1986年先後二次修改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將差額選舉製度分別引進人大代表和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的選舉中;三是將直接選舉擴大到縣級;四是不斷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質。近年來,在中央有關部門的推動下,不少地方還實行領導幹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前公示等製度,這實際上就是保障和維護人民對公共權力授予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目前有關這方麵的製度不少經試行後已被正式寫入中組部2002年出台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正是選舉機製的改進和民主法製建設的不斷完善,為黨通過法定程序把黨的主張變為國家意誌奠定了重要的製度和法律基礎。

通過法定程序把黨的主張變成國家意誌,是新時期黨對國家事務實行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的主要方式。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本質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製度,黨執政的基本途徑就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並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重要的國家形式把黨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多次強調,在執政過程中,各級黨組織要善於把對國家事務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變為國家意誌,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並對他們進行監督。這是黨對國家政權實施並實現領導的主要形式。實踐這一執政方式的具體過程就是,首先在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黨內決策程序,就某項重大問題作出決議;再由中央以建議的形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提出,並由後者依照相關法定程序進行審議。由於我們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中占有絕對多數,又有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努力工作,因而能夠確保這些建議案在審議中獲得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了這些議案,就是將黨的主張按照法定程序變成了國家意誌,最後由國務院依法貫徹實施,黨也就由此實現了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領導。

4、黨支持國家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規範黨委與人大、政府、政協以及人民團體的關係,在保證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基礎上,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職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職能。改革開放以來,黨充分認識到,執政黨同國家政權機關的性質、職能、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都不同,黨組織不能代替國家機關行使本屬於國家政權職能範圍內的事情。因此,必須明確劃清黨組織和國家政權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範圍,真正實行黨政職能分開,使黨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而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

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同時,黨必須尊重和支持國家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在改革創新黨的執政方式過程中,黨明確規定,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各級黨組織都要尊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位,重視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作用。黨中央關於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凡應由全國人大決定的事項,都要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誌。地方也應如此。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的前提下,同時也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人事任免權。在推薦需經人大選舉、任免的幹部時,黨組織要充分尊重人大意見。當然,黨組織推薦的人選一旦確定,人大黨組就必須切實做好工作,保證黨的決定得到順利通過,同時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對於經人大選舉、決定的政府組成人員,原則上要保持穩定,一般情況下不應隨意更換。此外,黨還必須保證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經濟文化組織以及各人民團體,要按照各自職能,積極主動、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為此黨的十三大決定:一是各級黨委不再設立不在政府任職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專職書記、常委,保證行政首長負責製真正建立起來;二是黨委辦事機構必須少而精,與政府機構對口重疊的部門全部取消,以免政出多門,影響效率;三是由上級行政部門黨組垂直領導的企事業單位的黨組織,原則上交由地方黨委領導,盡量少設或不設專職工作機構,以防止黨的機構過多而幹預具體行政事務。

5、黨支持司法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黨不斷探索和創新對司法工作的領

導方式,目前對司法機關的領導途徑和方式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第一,通過領導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為司法部門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如前文所述,改革開放二十多年,我國已有各種立法近萬件,大大推進了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提高了社會主義民主法製水平。第二,加強對司法部門工作方針的指導,即黨中央根據對國內外形勢的分析判斷,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政法部門工作實際,對當前或今後一個時期政法戰線的工作方針提出指導性意見,以保證政法部門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第三,通過掌握司法部門重要領導人以及重要法官、檢察官的任免,實現黨對國家司法機關的領導。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名單,經全國人大審議並通過後任命;國家司法部長由國務院根據黨中央意見向全國人大提名,經人大審議通過後任命。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司法工作人員,也是首先由地方同級黨委提出建議名單,並經地方人大審議通過後任命。第四,建立黨的專門領導機構,直接領導政法戰線工作。目前從中央到地方,普遍設置了黨的政法工作委員會,作為同級黨委的派出機構,協調、領導和監督地方同級公檢法部門的工作。第五,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其他各種司法組織機構,全部建立了由其主要領導幹部組成的黨組,負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地方黨委的指示和決定。

在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機構領導的過程中,黨中央同時明確指出,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絕不是要各級黨委具體幹預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也不是要幹預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而是要各級黨委堅決支持和保證人民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積極主動行使職權,嚴格執法,依法辦案;要監督、檢查公安以及其它各個司法機關,嚴謹、準確、公正無私地執行法律,執行黨的路線、綱領和方針政策;要堅決禁止各級黨委以黨代法,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規定辦事,包攬或幹預具體司法行政事務的做法等等。同時,黨中央還要求各級黨委,要積極將一些政治立場堅定、業務素質較高的幹部,輸送、推薦到司法機關重要領導崗位上去。事實充分說明,隻有全麵、正確堅持黨對司法機構的領導,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才能確保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和政治文明建設不斷取得新的成就。

(三)新時期改進創新黨的執政方式的基本經驗

1、改進黨的執政方式,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地位不動搖。

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證,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始終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領導,必須保證黨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始終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鄧小平指出:“中國現代化建設需要我們的黨,中國在國際反霸權主義鬥爭和爭取人類進步事業中的重要地位,需要我們黨。”他還說:“沒有黨的領導,就沒有一條正確的政治路線;沒有黨的領導,就沒有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麵;沒有黨的領導,艱苦創業的精神就提倡不起來;沒有黨的領導,真正又紅又專、特別是有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的隊伍也建立不起來。這樣,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祖國的統一、反霸權主義的鬥爭,也就沒有一個力量能夠領導進行。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鄧小平這些觀點,是我們在探索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和遵循的指導思想。

一個時期,在改進黨的執政方式過程中,一些人把黨政分開絕對化,把“黨要管黨”曲解為“黨隻管黨”,主張把黨的活動限製在“黨管黨務”的範圍內。認為黨政分開,就是黨隻管黨務,不應再管其他事情。還有人把黨和國家政權機關的關係說成是“人大作決定,政府發命令,黨委作保證”等等。這種借口改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實際上是削弱和取消黨的領導的思想,必須堅決反對。首先,黨要管黨,但絕不是黨隻管黨。黨要管黨,就是黨要把自身建設好。但黨加強自身建設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好地擔負起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任,是為了能更好地發揮其領導核心作用。如果把“黨要管黨”僅僅理解成“黨隻管黨”,那麽加強黨的自身建設就失去了它本來意義。其次,黨政分開絕不是黨政分家。黨不是政權本身,不能取代政權本身的職能,因此實行黨政職能分開是完全必要的。但是,黨政職能分開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否則黨政分開就會變成脫離黨的領導的黨政分家。黨作為執政黨,理應在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揮領導作用,黨不但要管好自己,國家政權組織、經濟文化組織以及群眾團體、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條戰線,黨都要管。這個“管”,就是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而不是包辦一切。因此,任何時候我們都要堅定不移地推進黨的執政方式改革,但改進黨的執政方式,決不是為了削弱和取消黨的領導,而是為了更好地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

2、改進黨的執政方式,必須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

改進黨的執政方式,是我國上層建築領域一場複雜而深刻的政治變革。如何在新的曆史條件下,探索出一種既符合中國國情同時又是科學合理的黨的執政方式,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為此既要大膽嚐試,又要謹慎穩妥,尤其要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決不可生搬硬套西方的體製和模式。具體說就是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必須立足中國現實國情。我國現在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現階段我國最大的國情。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製度,不是西方那種多黨製和三權分立製度。因此,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必須從這一基本國情出發,要在國家根本製度和政治體製的基本框架下進行,而不能信馬由韁。二是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既要積極學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又要堅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由於曆史原因,西方國家在民主法製建設和現代政黨執政方式方麵,無疑已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我們應當以寬廣的胸懷,虛心學習,博采眾長,為我所用。但是,學習和借鑒決不是簡單的模仿嫁接,更不是簡單的照抄照搬,而是要和我們自己的社會實際相適應,要立足於通過學習使我們自身的政治優勢得到更充分發揮。三是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必須循序漸進,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我國的政治體製和黨的執政方式有著深厚的曆史淵源和明顯的中國特色,由於受曆史、國情以及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條件製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加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不穩定因素明顯增加,尤其是政治體製改革的複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牽一發而動全局,要求我們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以堅持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原則為前提,統籌規劃,整體把握,同時要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之間的關係,從而保證黨的執政方式改革循序穩妥地向前推進。

3、改進黨的執政方式,必須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

共產黨執政,實際上就是黨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從而實現、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有機統一,也是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必須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人類政治文明和社會進步的經驗告訴我們,民主和法製是引導人類走向光明彼岸的燈塔,是一切國家實現政治文明和政治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改革開放二十餘年,正是我們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才不斷創新、發展和完善。現在,我們繼續強調改革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說到底,就是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在充分體現人民性和法製性、在全麵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執政方麵,還有一定差距。為此,我們必須在新的曆史條件下,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進一步健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製度,豐富民主形式,努力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同時要切實完善法製,真正堅持依法治國,實行依法執政,從而保證黨的執政方式改革與完善最終全麵落實到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上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