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聯邦憲法 (4)
如果一個國家的內憂越大,那麽它的外患也就越大,而這個時候的危機對國家而言更有危險。歐洲的國家每當產生新首腦的時候,總是在為被人征服和陷入無政府狀態而擔憂。
在美國,社會已經被組織得不需要幫助就可以自立。美國從來沒有遇到過外患。
美國的總統選舉是件鼓舞人心的大事,而並不是導致毀滅的舉動。
選舉方式美國的立法者在選擇選舉方式時所表現的才能——建立一種特別的選舉團——這些特別的選舉團分別投票——眾議院在什麽情況下應該被召去選舉總統——自現行憲法生效以來12次選舉的概要除了固有的危險以外,還有很多來自選舉方式,但這些是經過立法者留意就可以預防的危險。
當全國人民帶著武裝到公共場所去選舉他們的首腦時,除了會有選舉製度本身存在的危險以外,還有可能會特別地有這種選舉方式產生的內戰的危險。
當波蘭的法律允許國王的選舉被一個獨夫否決時,就等於這項法律在唆使人們去殺掉這個獨夫,或是預先規定了無政府狀態。
隨著深入研究美國的製度和仔細考察它的政治與經濟狀況,我們發現,人們在那裏的發跡跟他們的能力是非常類同的。美國是一個新興的國家,但是它的人民卻在很早以前就已經習慣於自由:這是美國內部秩序得以維持的兩個重要原因。而且,美國肯定不擔心會有人來征服它。美國的立法者們得益於這些有利條件,因此很容易創立一種軟弱而有依附性的行政權,使他們在創立行政權時既可以采用選舉製度,又可以不帶來什麽危險。
剩下的需要他們做的,就隻是從不一樣的選舉製度中選擇出危險性最小的製度,並且使它在這方麵規定的準則正好符合本國的自然條件和政治製度所提供的保障。
這期間,最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找到一種可以充分表達人民的真正意誌,並且不至於激發人民的情感,能夠讓他們盡量減少政權空位感的選舉方式。起先,他們采用簡單的多數通過法律的辦法。但是這是一件並不容易的事情,因為人們為了獲取這個多數,對拖延時間就並不擔心,而拖延時間也恰恰是立法者們想要避免的。
事實上,當選舉在一個大國中進行時,很少有人能夠在第一輪投票的過程中就獲得多數。在由地方勢力比較強大、發達的數州聯合而成的共和國中,這種困難就顯得更大。
為了排除第二種阻礙而提出的辦法,就是將全國人民的選舉權都委托給一個能夠代表全國人民的機構。
這樣的選舉方式,就為多數的形成增加了機會,因為選舉的人越少,意見就越容易趨於一致。這種辦法也有利於人們作出良好的選擇。
然而,是應該把選舉權委托給本身就代表了全國人民的立法機構呢,還是要再建立一個以選舉總統為唯一目的的選舉團呢?
美國人就選擇了後一種辦法。他們覺得,要讓那些被推選去製定普通法律的人再負責選舉全國的首席行政官,就不能全麵地代表民意;另外,他們當選為議員早就已經超過了一年,而他們代表的選民此時極有可能已經改變了主意。美國人斷定,如果委托立法機構來選舉行政權的首腦,議員們便會在選舉前很長一段時間內受賄和參加各類陰謀活動;而這些特別選舉人也會像大陪審團的成員一般,在群眾之中默默無聞,並不為人所知,甚至他們在應該行動的時候才正式出麵,隻用上短短幾分鍾時間投投票而已。
所以,決定每州提出一定名額的選舉人①,然後委托他們去選舉總統。但是,就
①同一個州的選舉人聚集在一起投票,把被選舉人的得票名單送往中央政府所在地,而不在當地報道獲得多數票的結果。如我前麵所述,實施選舉製的國家的這種負責選舉政府首腦的團體,要成為爭吵和陰謀的中心。有時它會篡奪不屬於它自己的權力;而它的議而不決與隨之而來的爭吵不休,有時又會把國家拖到破產的邊緣。所以美國人便決定,在同一天讓選舉人投票,而不必非要把他們召集在一起開會①。
這種兩階段的選舉方式就有助於產生多數,但也不能保證就一定會產生多數,因為正像這些選舉人的委托人可能會有觀點的分歧一樣,這些選舉人也可能會有觀點的分歧。
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從下列三種辦法中任選其一:重新指定選舉人,由原來的選舉人再行協商,或者交給另一個權力當局去選舉。
前兩種辦法除了不夠可靠外,還會拖延時間,帶來無休止的可怕爭吵。
所以,第三種辦法就被他們采用了,他們規定要將選票密封送交參議院議長,並且指定一個特定的日子,當著參議員和眾議員的麵開封計票。如果開封計票後,發現沒有一個候選人獲得多數票,那麽就由眾議院直接選舉總統,但是也為眾議院規定了權力範圍。眾議院隻能從原來得票最多的三個候選人當中選出一個人當總統。
就像大家已經看到的,隻是在極少數和不容易預見的情況下,才會將選舉總統的工作交給眾議員去實行,而且他們也隻能從已經作為特別選舉人的強有力多數指定的人當中選出一人當總統。這是一種較好的權宜辦法,它把人民的意誌應該要受到尊敬,與迅速進行選舉和國家利益不受到破壞這三者結合起來了。此外,讓眾議員分享權力去解決問題,也不一定能夠解決所有難題,因為在眾議院能不能獲得多數仍存在疑問,而且憲法對此也並沒有提供補救方法。不過,由於規定了必備的候選人資格,把候選人隻限定為三人,再讓一個擺脫偏見的立法機構從中去選定,這種方法就基本排除了它本來隻有某種可能克服的所有障礙②。至於其他一些障礙,就是選舉製度本身所固有的了。
自聯邦憲法生效的44年以來,美國已經選過12次總統。
有10次是由每個州的特別選舉人在本州投票後選出的。
眾議院隻執行過兩次它能夠分享的這種特殊權力:第一次是1801年選舉傑斐遜先生,第二次是1825年選舉昆西·亞當斯先生。
選舉是緊急時期可以把選舉總統的時期看成全國的緊急時期——為什麽——人民的激情——總統的憂慮——選舉熱潮以後的平靜
①這個時候,實際上總統不是根據眾議院的多數票,而是根據每個州的多數票當選的。所以,紐約州對投票選定總統的影響就不如羅得島州。可見,最初是將全聯邦的公民視為一個整體,才從全國範圍進行投票的,而當公民們的觀點不一致後,又把權力分給每個州,由每個州的代表去分別投票。
這也是聯邦憲法中存在的一個奇怪現象,它隻能用互相對立的利益的衝突來進行說明。
②但是,傑斐遜在1801年還是經過36次投票才當選的。
我已經講過有哪些有利的環境會促使美國采用選舉首腦的製度,而且也指出立法機構為消除這種製度的危機而采取的預防措施。美國人已經習慣於進行各種各樣的選舉。
經驗讓他們學會允許熱潮發展到什麽程度或者在什麽地步應該阻止熱潮的發展。美國幅員遼闊和居民分散的特點,使得政黨之間的衝突不像在其他國家那樣明顯和具有破壞性。即使是在全國選舉時形成的政治環境,至今也沒有引起過任何真正的危險。
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把美國選舉總統的時期看成是全國的緊急時期。
總統對選舉進度的影響,毫無疑問是微小和間接的,但是這個影響卻可以擴及全國。總統的選舉對每一個公民來說可能無關緊要,但是對全體公民卻很重要。要知道,一項利益不管再怎麽微不足道,當它一旦成為普遍利益時,就會有巨大的重要性。
跟歐洲的一位國王相比,毫無疑問,美國的總統根本沒有多少方法來培植私黨。
但是,由他任免的職位,卻多得足以讓成千上萬的選民直接或間接地關心總統的成功和失敗。
此外,在美國,政黨也像在其他國家一樣,感到大家需要團結在一個人的周圍,以便更加容易地為群眾所理解。所以,它們一般都以總統候選人的名字作為象征對象來為自己服務,讓這個人作為代表去具體實現本黨的理論。促使選舉對自己有利是它們的重大利益,但不是依靠當選總統來讓自己的學說獲得勝利,而是通過總統的當選證明自己的學說獲得了多數。
在特定的選舉日到來之前的很長一段時期之內,選舉是最重要的而且可以說是全國唯一一件所有人都在關心的大事。所以,每個黨派又積極活動起來,在這個時候,隻要是能夠想象出來的黨派激情,便在這個幸福安靜的國家裏蕩漾起來。
而在任的總統,則是專心於自衛。他不再為了國家的利益去處理任何政務,而隻是為了再次當選忙碌著。他為了獲得多數而去討好選民,他不但不按照他職責所要求的那樣去控製自己的激情,反而經常隨意發作。
隨著選舉的臨近,各種陰謀活動也日益積極起來,而選舉的熱潮也更加上漲和擴大。公民們分成幾個對立的陣營,每個陣營都高舉著自己候選人的旗幟。這個時候,全國都氣氛熱烈,選舉也就成了報紙的頭條新聞、私人交談的重要的話題,所有行動的目的,所有思想的中心和當前人們的唯一興趣。
不錯,選舉的結果一旦公布,這種熱情隨即就會消失,所有的一切又恢複了平靜,之前看起來好像即將決堤的河水,又悄悄地流在原來的河道裏,但是,看到這場本來可以刮大的風暴,又怎麽會不讓人感到驚奇呢?
總統的連選連任行政權容許首腦連選連任,說明政府本身在變質,或者有人搞陰謀,甚至是腐化——美國總統的整個思想被連選連任的願望統治著——在美國,連選連任有其特別害處——民主的自然弊端在於使所有權力逐漸屈服於多數的微小願望——總統的連選連任就更為助長了這種弊端當初美國的立法者容許總統連選連任,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
猛一看來,不準行政權首腦連選連任,好像是不合理的。誰都知道一個人的才能和品格會給整個國家的命運帶來影響,特別是當國家處在危難環境和緊要關頭的時候!根據某些法律,公民被禁止連選連任首席行政官,這就使得公民失去了幫助國家繁榮和拯救國家的最好措施。而且可能還會產生一種異常的結果,即當一個人證明其有很好的管理才能時,卻被政府排除在外。
毫無疑問,這些論點都是很有力量的。但是,難道我們不能舉出更有力的論點去反駁它們嗎?
民選政府的自然弊端就是搞陰謀和腐化。當國家首腦可以連選連任時,這種自然弊端將會無限製地擴大,並危及國家本身的生存。一個普通候選人如果想要依靠陰謀達到目的,就隻能在有限的範圍內施展他的詭計。而國家首腦出現於候選人的名單上,卻可以借助政府的力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在前一種情況下,那個候選人擁有的隻是薄弱無力的手段;而在後一種情況下,卻是國家本身用其強大的手段去搞陰謀和自行腐化。
利用應受到譴責的詭計去獲得權力的一般公民,隻能間接地損害國家的繁榮;而行政權的代表本人參與角逐,就會讓政府將其主要注意力轉移到次要工作上去,而把選舉當做當前的主要工作。它已經不再關心對外的談判和法律,選舉就成了他一心在想的事情。此時,政府官員照樣可以得到報酬,但是他們已經不再為國家服務,而是在為其上司服務了。同時,政府的活動即使不是一直在違反國家的利益,至少也是不再為國家效勞。但事實上,政府的活動卻隻應該是為國家效勞。
支配著總統思想的是連選連任的渴望,他的所有施政方略都指向這一點,他的一舉一動也都指向這個目標,尤其是接近選舉的緊要關頭時,他就想利用自己的私人利益代替全國的普遍利益。看不到這一切,就不能真正認識到美國總統處理國務的常規。
連選連任的原則,使得民選政府腐化的影響格外廣泛和危險。並且它同時在敗壞人民的政治道德,以縱橫捭闔冒充愛國行為。
這項原則在美國還直接打擊著國家生存的基礎。
每個政府本身都有一種好像與其生存原則相關聯的自然弊端,而立法者的天才就應當去認清這一弊端。一個國家可能因為廢除了許多不良法律而存在下去,但是不良法律的惡劣影響也往往會被人誇大其詞。一切可能會產生破壞性危險的法律,盡管它的危害作用不會馬上被人發現,他們也不能長期不讓危險發生。
君主國破滅的原因,主要在於王權的無限和不合理的擴張。所以,即使采取措施,將憲法中使王權加重的砝碼拿走,當這些措施長期不發生作用時,也是極其有害的。
同樣,在民主開始占據統治地位、人民逐漸將一切事情都主管起來的國家裏,那些使人民的活動日益活躍和不可抗拒的法律,也會給政府的生存帶來直接的打擊。
美國立法者的最大功績就在於他們清楚地認識到這個真理,並有勇氣付諸行動。
他們覺得,除了人民的權力以外,還需要當局的執行權力,這些當局雖不是完全獨立於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職權範圍之內還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的,因此他們既要被迫服從人民中的多數的一致決定,又要抵製這些多數人的無理取鬧,並拒絕其危險的要求。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美國的立法者便讓一個人掌握著全國的行政權。於是總統擁有了廣泛的特權,並利用這些特權把自己武裝起來,以便抵抗立法機構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