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聯邦憲法 (5)
但是,由於美國總統可以連選連任,立法者就又部分地破壞了自身的工作。他們使總統擁有了大權,但又壓製住了總統使用這種大權的。
如果總統不能連選連任,那麽他就沒有辦法脫離人民,因為他不會因競選而中止對人民負責。但是對他而言,為了向人民討好,也沒有必要非得完全遵從人民的意願。
對可以連選連任的美國總統來說,他隻是多數人手中百依百順的工具。而在政治道德廢弛和偉人消弭的今天,他既要愛多數人之所愛,憎多數人之所憎;又要為多數人的願望帶頭,為多數人的抱怨領先,哪怕是多數人的一小點企求他也得服從;立法者本來是希望他領導多數人的,而他現在卻唯多數人之命是從。
因此,立法者本來不想讓國家的人才埋沒,而結果卻恰恰使這些有才的人幾乎變成了廢物;立法者想為這種特殊環境製定一種對策,結果卻使整個國家處於危難之中。
聯邦係統法院①美國司法權在政治方麵的重要性——講述這個問題時遇到的困難——司法權在整個聯邦政府中的行使——哪些法院通行整個聯邦政府——設立整個聯邦性法院的必要性——聯邦司法工作的組織——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與我們所知道的其他法院有哪些不同之處之前我已經講述了美國的立法權和行政權,現在需要留待考察的是司法權。
在這裏,我應當直言不諱地向每位讀者表示:我擔心我現在的講解可能會讓讀者產生厭倦的情緒。
司法製度的出現給英裔美國人的命運帶來了重大的影響,就司法權的本義而言,
①參考第六章開頭一節《美國的司法權及其對政治社會的影響》。本章討論美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
再參考聯邦憲法第三條。
參看:《聯邦黨人文集》第78~83篇;薩金特《憲法是美國各級法院工作和辦案的主要依據》,波士頓,1830年;斯托裏《美國法律》第134~162頁、第489~511頁、第581頁、第688頁;以及載於斯托裏《美國法律》第1卷第53頁的1785年9月24日組織法。它在政治製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這一觀點來說,它是值得我們特別關注的。
但是我不知道美國法院的組織體係和審判過程的技術細節是怎樣的,我們該怎麽理解美國法院的政治作用呢?怎麽樣講解才不會讓讀者對這些細節感到枯燥無味呢?
最後,怎樣才能進行簡單扼要和前後連貫的講解呢?
我為自己不回避這些煩瑣的問題為榮。很多讀者會覺得我講得過於冗長,而有些法學家則覺得我講得過於簡要。這就是我在全書敘述中不能兩全其美的地方,尤其是在敘述以下部分時。
其中最大的困難不在於了解美國聯邦政府是怎樣構建起來的,而在於知道美國聯邦政府是怎樣使人們心甘情願地服從其製定的法律的。
一般說來,各國政府通常會用兩種手段來製伏被治者的反抗:第一種手段就是政府本身擁有的物質力量;另一種手段則是法院的判決給予政府的道義力量。
如果一個政府為了讓人們服從其法律而使用武力,那麽這個政府必然會迅速毀滅。毀滅以後就有可能出現兩種情況,而它必居其一:如果這個政府是軟弱的而且是有節製的,隻是在迫不得已的時候動用武力,對局部的連續的不服從行為置之不理,那麽這個國家必將逐漸墮入無政府狀態;如果一個政府是魯莽而強大的,幾乎每天都在使用暴力,那麽這個國家很快就會變成一個純粹的軍事國家。這個時候不管政府是消極被動還是積極主動的,對那些被統治者都同樣具有致命的傷害。
其實司法工作的最大目的,就是用權利觀念來代替暴力觀念,在國家管理力量與物質力量之間設立中間屏障。
人們一致認為給予法院幹涉力量,其實是一種比較怪的做法。當法院不複存在的時候,這種力量卻還十分強大地殘存在司法程序上,會讓人們覺得法院好像在無形之中還存在著。
法院具有道義力量,道義力量可以使物質力量極少被國家所使用,甚至道義力量在多數場合可以代替物質力量。但是到最後不得不使用武力時,你就會發現,武力會與道義力量結合而使自己的力量倍增。
一個擁有聯邦製度的政府,比其他形式的政府更想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因為它的軟弱無力是與生俱來的,並且這樣的政府極易遭到各種反對或是壓製①。如果它經常或是一開始就使用武力,那它將無法完成自己的任務。
因此,聯邦特別需要設立法院,隻有設立了法院,公民才會服從它的法律,也可以說隻有法律才會保護公民自身財產不受侵犯。
那麽它應當設立一些什麽樣的法院呢?每個州在這個時期都已有了屬於自己的司法當局。這些州需要求助於這些法院嗎?它需要建立直屬於聯邦的司法當局嗎?不難
①聯邦的法律最需要法院,但至今卻很少利用法院。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聯邦成員在加入聯邦之前已經有獨立的政府,並且它們對中央政府並不完全服從,而當中央政府授予它們發號施令權以後,它們就力求保持不服從中央政府的權力了。
看出,聯邦無法使各州早已設立的司法當局適應於它的需要。
毫無疑問,每個州之所以使司法權與其他權分離,是因為這樣對州的安全和自由都是有利的。但是,各州的幾種權力同出一源,且遵循同樣的原則,並在同樣的範圍內執行。簡單來說,就是應當彼此相關或者是性質相同,而且這對國家的生存來說,也同樣是必不可少的。我估計沒有一個人曾想過,為了讓自己得到公正的判決,要求把在法國犯下的罪行送交到外國的法院進行審判。
從美國人跟聯邦政府的關係來說,美國人是一個統一的民族,但這個民族卻容許存在一些隻在某些方麵服從於全國政府,而在其他方麵則獨立於全國政府之外的政治組織。這些政治組織來源都不一樣,宗旨也是獨立的,各自的辦事方式也比較特殊。
將聯邦法律的執行工作交給這些政治組織所設立的法院,就等於將國家交給外國法官進行審理。
每個州對於整個聯邦不僅形同外國,而且它們與聯邦永遠處在對立狀態,因為各州已把聯邦所喪失的權力都奪去了。
因此,各州的法院允許執行聯邦法律時,不僅等於把國家交給外國法官進行審理,還等於把國家交給了懷有偏見的法官進行審理。
另外,州法院的性質也使其不能為了國家目的而服務,而州法院的數目越多,就越是如此。
在製定聯邦憲法的時候,宣判之後不得向聯邦上訴的法院,美國已經設立了13個。現在,這個數目已增至24個。既要對國家的主要法律作出24種解釋和應用,又要讓國家能夠繼續生存下去,該怎麽才能辦到呢?這樣的製度不僅不合常理,還有悖於經驗。
於是,美國的立法者便決定設立一個聯邦司法當局,審判事先規定好的涉及全國利益的案件,以實施聯邦的法律。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就掌握了聯邦全部的司法權。為了便於審理案件,美國最高法院又設立了一些下屬法院,並賦予它們對一些不太重要的案件作出最終判決或對一些重大的爭訟做出初審判決的權力。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是由人民或立法機構選舉出來的,而是由美國總統征求參議院同意後直接任命的。
最高法院為了使法官的權力具有獨立性,不受其他權力當局的影響,決定最高法院法官為終身製,並且他們的薪水一經確定,就不受任何司法機構的核查。
粗略地講聯邦司法製度的原則很容易,但要深入講解它的職權時,就會遇到一大堆難題了。
規定聯邦係統法院管轄權的方法聯邦各法院的管轄權是比較難規定的——聯邦係統法院有權規定自己的管轄權——這項規定侵犯了讓給各州的那部分權力的原因——這些州的權力受到法律和法律解釋的限製——各州由此遇到的危險其實並不像表麵看上去那麽嚴重最先遇到的問題是,美國憲法同意兩種不同的主權同時存在,而在司法製度裏麵,這兩種主權又以兩種不同係統的法院為代表,所以在規定兩個係統法院各自的審理權時就要十分小心,同時防止兩者之間發生衝突。那麽,在這種情況下,該把法院的管轄權交給誰呢?
在政治社會裏單一和相同性質的國家,當兩個法院之間的權限產生爭議或者衝突時,一般都交給另一個法院仲裁。
這樣,問題就會很容易得到解決,因為在這樣的國家裏,司法權限跟國家主權根本沒有牽涉到一起。
然而在美國,在州的最高法院和聯邦的最高法院之上不能設立一個既不屬於前一係統,又不屬於後一係統的仲裁法院。
因此,在這兩個法院裏,必須有一個法院有權自行斷案,還要有權受理或拒絕受理案件。但是不能將這項特權授予各州的法院。如果把這種特權授予各州的法院,那麽就等於聯邦政府的主權已經受到了侵害。一旦州的法院獲得憲法解釋權後,以前被憲法的有關條款奪去的那部分獨立性就會很快恢複。
聯邦最高法院開庭處理這方麵的問題,是為了防止各州的法院各行其是地決定有關全國的利益的問題,並建立一個統一解釋聯邦法律的司法仲裁機構。如果各州的法院能把原本屬於自己管轄範圍之內的案件推托出去,並說它是屬於聯邦管轄範圍之內的,或把原本屬於聯邦管轄範圍之內的案件硬說成是屬於自己管轄範圍之內的,那麽這個目的是無法達到的。
因此,聯邦的最高法院有權解決與法院的管轄權限相關的所有問題。
這對州的主權來說是一個最為嚴厲的打擊。這樣,州的主權不僅要受法律的限製,而且要受法律解釋的限製,這個限製既有已知的也有未知的,同時還受到無明文規定的限製。不錯,憲法已為聯邦的主權對界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又規定:一旦聯邦的主權與州的主權發生衝突時,應當由聯邦法院來裁定誰對誰錯。盡管如此,這樣的訴訟可能會對州的主權有威脅,但實際上並沒有表麵看來那樣嚴重。之後我們將要談到,美國各州實際擁有的權力要比聯邦政府的權力大得多。聯邦法院的法官們覺得,他們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權力是那麽軟弱無力。他們依法受理有權審理的案件時,若附帶一些不合理要求,他們寧願放棄審判權或者是不予理睬。
聯邦係統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案件與訴訟當事人是聯邦係統法院審判的要件——牽涉到外國大使的訴訟——牽涉到聯邦的訴訟——牽涉到一個州的訴訟——由誰審判——因聯邦法律而產生的訴訟——為什麽要由聯邦係統法院進行審理——沒有履行合同的訴訟由聯邦係統法院審理——這種安排的後果在確定聯邦係統法院的權限使用方法之後,美國的立法者還規定了哪些案件應由聯邦係統法院進行審理。
他們還規定了隻有聯邦係統法院才有權進行審理的訴訟人的範圍,而不管訴訟的是什麽。
之後他們還規定隻能由聯邦係統法院判決的訴訟案件的範圍,而不管訴訟人是什麽人。
所以,訴訟當事人和案件便是聯邦係統法院審判必備的兩個條件。
對聯邦來說,外國大使是國家友好的代表;凡是涉及他們的案件,也就可以說是涉及全聯邦的案件。當外國大使作為訴訟的一方時,這個訴訟一定是涉及國家利益的案件,自然應由聯邦係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聯邦本身也可能涉及訴訟。這時,如果他在向代表聯邦本身主權的法院進行控訴之後,又到其他法院進行起訴,這一做法就既不合情也不合理,還違反了國家的慣例。這樣的案件隻能由聯邦係統法院審理判決。
當訴訟的雙方均屬於兩個不同的州時,將案件交由任何一州的法院審理都不合適。最可行的辦法就是挑選一個不致給兩州的任何一方造成懷疑的法院進行審理判決,而這個法院非聯邦係統法院莫屬。
當訴訟的雙方是州而不是個人時,除了上述的公平理由之外,還應該加上一項政治理由。這時,兩州的性質便使整個訴訟具有了全國性的影響。兩州之間看似微不足道的爭端,卻能影響到整個國家的和平①。
訴訟的性質本身就可以決定管轄權的歸屬。譬如,凡與海商有關的問題,都應由聯邦係統法院進行解決②。
很容易就可以知道,這樣做的原因是,幾乎所有類似問題,都要從國際法的角度來考慮。從這一觀點來看,隻要是類似的問題都要涉及整個聯邦與外國的關係。而且,海上不像在國內能夠劃定司法管轄區,因此國家需要有一個能夠審理起於海上訴訟的法院。
不管什麽事情,隻要性質上屬於聯邦係統法院管轄的訴訟,都被憲法定在了一個項目之內。
①有關憲法還規定,一個州當局與另一個州公民之間的訴訟,都屬於聯邦係統法院管轄之內的。在不久的將來就遇到一個問題:憲法不管原告是誰,凡是一個州當局與另一個州公民之間進行爭訟,訴訟都由聯邦係統法院管轄嗎?最高法院對此作出了肯定的裁定。這個裁定引起了各州的不安,因為它們擔心聯邦係統法院可以不預先通知就隨時告訴它們。因此,憲法作做了修改。根據這項修改,聯邦的司法權不擴及外國公民對合眾國之一州的控訴。見斯托裏:《美國憲法釋義》第624頁。
②例如,一切海盜案件。對這方麵所作的規定雖然有些簡單,但人們可以從這些事情中看到立法者的整套思想跟列舉的事項。
美國在憲法中說,隻要是能從合眾國法律找到根據的一切訴訟都可以交由聯邦憲法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