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美國的司法權及其對政治社會的影響 (2)
在美國,不必害怕這種危險,因為國家總是可以通過修改憲法的辦法使法官服從。所以,在這一點上,政治和邏輯是相符合的,而且人民和法官也都保存了他們各自的特權。
因此,美國的法官可以拒絕援引一項在他看來是違憲的法律。雖然這項權利是美國法官所特有的,卻產生了非常大的政治影響。
實際上,由於法律往往涉及私人利益,而且訴訟當事人在觸及他的利益時也可以並且必然會向法院提出異議,所以法律很少能夠長期逃脫法官的驗證分析。
從而,一項法律在法官辦案中被拒絕應用之日起,便將立即失去其一部分的道德力。這時,利益受到損害的人就會找到不去履行該項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的辦法,致使這種訴訟案件開始增加,該項法律也變得無力。這樣的結果就是,不是人民修改憲法,就是立法機構宣布廢除該項法律。
可見,美國法院雖被美國人賦予了無限的政治權力,然而在法院強迫他們服從的時候,他們還是可以運用司法手段來抵製,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這種權力的弊端。
假如法官能夠從理論方麵並且通過一般方式對法律進行抵製,能夠自主行動並且彈劾立法者,那他就明顯地進入了政治舞台,成為了某一政黨的支持者或反對者,使得全國人民陸續地加入戰鬥之中。然而,當法官在一件不太重要的政治糾紛和私人案件中抵製法律的時候,其抵製的重要意義可能就會被公眾所忽視。這時,他的判決隻關乎個別人的利益,並且法律也僅僅是偶然遭到了損害。
除此之外,遭到損害的這項法律並沒有被廢除,它的實際效力還沒有中止,僅僅是它的道德力減弱了。該項法律隻有經過一步步的抵製並且在無數判例的反複驗證下,才能作廢。
而且也容易理解,允許私人彈劾法律,將對法律的審判與對人的審判緊密地結合起來,還會使法製不致輕易地受到攻擊。通過采用這種辦法,可以使法製免於天天遭到政黨的侵擾。因為指責立法者的錯誤要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所以必須服從實際的需要,即實事求是和有據可查。
我很清楚,美國法院的這種做法不僅對公共秩序十分有利,而且對自由也十分有利。
如果法官僅僅從正麵來攻擊立法者,他有時就不敢這樣做;但在另一些時候,黨派精神的驅使,又使他敢於如此。這樣,當製定法律的權力機關變得軟弱時,法律就要受到攻擊;當這個機關變得強大時,人們便會老老實實地服從法律,不敢吭聲。也就是說,當人們感到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是尊重法律時,法律經常會遭到攻擊;相反,當法律容易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壓迫時,反而會受到尊重。
但是,美國的法官是被動登上政治舞台的。因為有要審理的案件,而他們又不能拒不審理。需要由他們定案的政治問題,往往關乎當事人的利益,隻要他們承認正義,他們就必須審理。他們履行法官職業的嚴肅職責,就是在盡公民的義務。可以說,在這種製度下,法院對立法機構進行的司法彈劾,要擴及所有的法律,就必須差別對待,因為有些法律決不會引起那種被稱做訴訟的針鋒相對的爭端。即使這種爭端有可能出現,也沒有人願意將它送交法院來解決。
美國人也經常會感覺到這種辦法的不便之處,然而他們甘願修修補補,也不作徹底修正,他們害怕修正以後在各種案件上會有危險的後果產生。
到目前為止,人們為反對議會政治的專橫而築起的強大壁壘之一就是授予美國法院這種範圍有限的可以宣布某項法律違憲的權力。
授予美國法官的其他權力在美國,所有公民都有權向普通法院控告公職人員——他們如何行使這項權利——法蘭西共和國第八年憲法的第七十五條——美國人和英國人無法理解這一條的意義我不知道談一談在像美國這樣的自由國家,所有公民均有權向普通法院的法官控告公職人員,和所有法官均有權判處公職人員的問題是否有必要,因為人們認為在自由國家這些都是很自然的。
在行政官員犯法時責令法院懲治他們,是法院行使其禁止犯法的當然權利,而不是授予法院以特權。
依我之見,美國讓全體公職人員對法院負責,並沒有削弱政府的權限。
相反,我覺得美國人在這樣做的時候,加強了政府應當享有的尊重,並且政府也更加注意工作,以免遭到批評。
我從未見到過哪個國家的政治訴訟案件像美國那樣少,而且我也可以很容易地說明原因。不論案件是什麽性質,訴訟總是一件困難並且費錢的事。通過報章雜誌指責一個普通人很容易,然而要把他拉到法庭上受審,就必須有適當的理由。所以,要依法對一個官員起訴,就必須有控訴他的正當理由。假如官員們害怕被控告,那麽他們就一定不要向人們提供這樣的理由。
美國人所采用的共和製度並不是這種情況的決定性因素,因為同樣的情況也可以每天發生在英國。
這兩個國家的人民都不曾認為將國家的主要官員置於法院的監督之下會對他們的獨立產生保證。在他們看來,依靠普通老百姓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的小訴訟程序來確保自由比依靠他們從未求助過的或很晚才能提出的大訴訟程序,更加有利。
在中世紀,麵對很難抓住在逃罪犯的情況時,法官在逮捕幾個罪犯之後,往往要對這些落網的人處以可怕的酷刑,然而這並未使犯罪案件的數目減少。自此以後,人們就會發現,越是正確和溫和的審判,就越是有效。
美國人和英國人都主張應該把虐待和專橫作為盜竊,因此他們簡化了審訊程序,同時也減輕了刑罰。
法蘭西共和國第八年公布的一部憲法的第七十五條中寫道:“部長級以下的政府官員因職務關係而犯罪時,隻有根據行政法院的決定才可被捕。這時,可向普通法院起訴。”
第八年憲法已經被廢除了,但這一條至今卻仍被保留,而且每天都會遭到公民的公正抗議。
為了使美國人和英國人理解第七十五條的意義,我曾多次向他們解釋,但是我卻很難做到這一點。
他們原來認為,法國的行政法院(LeConseild’Etat)是王國中央常設的一個院;然而要把所有的原告都推到那裏去,這就是一種暴政。
不過,我再三解釋,告訴他們行政法院是其成員直接隸屬於國王的行政機構,而不是一般所說的司法機構。所以國王欽命他的一個叫做省長的臣仆在違法之後,可以欽命另一個叫做行政法院法官的臣仆去使前者免受懲處;當我向他們介紹由於君主的敕命而受到損害的公民隻能向君主本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時候,他們總是指責我胡說和無知,不相信天下會有如此荒誕的事情。
大革命以前,在法國君主政體時代,逮捕犯罪的公職人員往往是由最高法院下令的。有時候王權會進行幹涉,令訴訟無效。於是,政體暴露出它的真麵目,即人們僅僅是在壓力之下才屈服於它。
可以看出,我們又倒退到我們祖先所處的狀態,因為今天的法國,在司法權的掩蓋下使依靠暴力而強加於人的事情,得到了合法的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