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美國的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主宰著整個美國社會——早在革命之前美國人就已經實行人民主權原則——這次革命促進人民主權原則的發展——選舉資格緩慢而無法遏製地降低討論美國的政治製度,總得從人民主權學說開始談起。

幾乎所有的人類社會製度的深處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人民主權原則,但通常隱而不現。人們服從它,卻又不肯承認,即使有時它在片刻之間出現,人們也會馬上將它送回到聖殿的幽暗角落。

不論何時的陰謀家和所有時代的暴君最常盜用的口號之一,就是民族意誌。有的人在某些當權人物的賄選活動中聽說過它,有的人則在少數人出於私利和畏懼而為他人拉選票的活動中也聽說過它。除此之外,還有的人把人民的沉默看成是對這一口號的正式承認,認為默認他們的發號施令權力就是服從的標誌。

人民主權原則在美國並不像在某些國家那樣隱而不現或者毫無成效,而是被民情所承認,被法律所公布;它可以自由傳播,不受阻礙地達成最終目的。

如果說世界上有一個國家能讓人們自由而公正地評價人民主權原則,研究人民主權原則在社會事務各個方麵的應用,並且指出它的優點和缺陷,那麽可以說,這個國家隻能是美國。

在前麵我已經提到過,人民主權原則一開始就成為美洲的大多數英國殖民地的基本原則。

但是,人民主權原則對當時社會製度的影響,遠不及今日所產生的那樣強大。

有兩個障礙延緩了它的迅猛發展,一個是外在的,一個是內在的。

因為在那時殖民地還不得不服從宗主國,所以人民主權原則並未能公然見諸法律。因此,它隻能出現在各地的人民大會中,特別是在鄉鎮的政府中,秘而不宣地發揮作用,並在這些地方秘密地發展起來。

當時的美國社會,還沒有做好接受人民主權原則的全部成果的準備。正如我在上一章所提到的,新英格蘭的文化水平,赫德森河以南地區的富庶條件,曾長期產生一種貴族影響,促使少數人得以操縱管理社會的權力。所有的公職人員並非全部產生於選舉,而所有的公民也並非全是選民。選舉權在各個方麵都受到一定的限製,並且還

①馬裏蘭州的1801年憲法和1809年憲法,對普選進行了修改。(參見1776年憲法第十四條)必須具備選舉資格。對此,北部的要求很低,而南部則又過高。

美國革命爆發了。人民主權原則走出鄉鎮並占領了各州政府,所有的階級都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卷進了戰爭,人們以人民主權原則的名義進行鬥爭並且最終取得勝利,人民主權原則成了法律的法律。

社會內部也幾乎同樣迅速地發生了變化。繼承法也完成了粉碎地方勢力的大業。

當人們開始清楚地看到法律和革命的此種效果時,民主已經莊嚴地宣布了它的徹底勝利。實際上,權力已被民主所掌握,而且不再允許反抗民主。因此,上層階級不敢亂說亂動,隻能乖乖地忍受之後無法逃避的苦難。上層階級必然要喪失權勢,因為它的成員都各懷鬼胎。既然從人民手中奪回權力已經不可能,而且不能嫌惡相當多的人敢於去冒犯它,它就隻好不顧一切地去討好人民。所以,一些最民主的法律,反而是由利益受到這些法律嚴重製約的人們投票通過的。如此,上層階級並沒有引起群情激憤而向它開火,而是自發地促進了新秩序的凱旋。事物的發展就是如此匪夷所思!

原先貴族因素最根深蒂固的州,反而成為了民主的飛躍進展最不可遏止的州。

馬裏蘭州原來是由一些大地主建立的,可它後來卻第一個宣布進行普選①,第一個將最民主的管理方式納入了全部政府機構中。

一個國家從開始規定選舉資格的時候,其實完全可以預見總有一天這些規定要被全部取消,隻是時間到來的早晚而已。這是引導社會發展的不變規律之一。選舉權的範圍越向外擴大,人們就越想再擴大,因為每得到一次新的讓步之後,民主的力量就會有所增加,而民主的要求也就會隨之增加。不具備選舉資格的人奮起爭取選舉資格,其爭取的熱情與具備選舉資格的人數多寡成正比。最終,例外終於成了常規,也就是接著讓步,直到實行普選為止。

如今在美國,人民主權原則已經取得了人們可以想象到的一切實際進展。它根據情況的需要以各種形式出現在美國,並沒有像在其他國家那樣被虛捧而架空。有時,像雅典那樣由全民直接製定法律;有時,又由普選出來的議員代表人民,在人民的近乎於直接監督下進行工作。

有一些國家,社會不僅要按政權的指示行動,而且還要被迫按照一定的道路前進,可以說其政權是由外部加於社會的。

還有一些國家進行分權,有時候讓權力屬於社會,有時候則不讓它屬於社會。美國絕對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它的社會是由自己管理,並且是為自己而管理的。所有的權力都歸於社會,幾乎沒有一個人敢於產生到處去尋找權力的想法,更不要說提出這種想法了。人民通過推選立法人員的辦法參與立法工作,通過挑選行政人員的辦法參與執法工作。可以說是人民自己在治理自己,這樣留給政府的那部分權力不僅微乎其微,而且還薄弱得很,更不要說政府還要受人民的監督,服從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權威。人民對美國政界的統治,好比上帝對宇宙的統治。凡事皆出自人民,並用於人民,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結果。(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