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走向東方(3)

散商在中國的經營活動由東印度公司廣州管委會監督管理。東印度公司為了獨占對華貿易,規定在每個貿易季度結束後散商必須離開,因此散商們的許多業務常常由駐廣州的東印度公司管委會代為經營。

隨著散商對華貿易的擴大,他們想在廣州設立常駐代理機構的願望日益強烈,因而假借各種名義滯留廣州。

1780年,廣州的散商被東印度公司清理後,英國散商亨利·柯克斯(HenryCox)依然留了下來。柯克斯的父親詹姆士·柯克斯(JamesCox)賣鍾表八音盒等“打簧貨”給廣州十三行行商。此時的廣州,作為西方商人與大清帝國開展貿易的唯一城市,也是清朝皇室唯一的舶來品供應地。鍾表八音盒等“打簧貨”陸續從這裏送入皇宮,成為皇帝及宮廷內外把玩的時髦洋貨。現在的北京故宮依然保存有一些詹姆士·柯克斯製造的鍾表。鍾表在西方早已成為一種作息計時的工具,西方人共同遵守時間,生活在一種團體紀律和工作製度之下,但其傳入中國多年,卻並未改變當時國人的時間觀念。時鍾不過是擺設、玩物,而非作息計時的工具。歐洲人守時的習慣,也並沒有對中國人產生明顯影響。鍾表所折射出的東西方不同的時間觀,正是東西方在器物、體製和思想意識層麵存在差異的具體表現。

詹姆士·柯克斯製造的“打簧貨”——銅鍍金雄雞動物座樓閣嵌表詹姆士·柯克斯1783年製造的“打簧貨”

詹姆士死後,亨利·柯克斯來到廣州代父收取一些已經交貨的賬款。由於一些行商破產,柯克斯有時以收取貨品替代,因此逐漸在廣州做起生意來。這個英國“打簧貨”商人——“柯克斯老爺”,在1782年與丹尼爾·比爾(DanielBeale)、約翰·裏德(JohnReid)合夥建立的商行——柯克斯·裏德號,正是日後渣甸·馬地臣行(怡和洋行)的源頭所在。

柯克斯能繼續留在廣州的訣竅之一,是與東印度公司廣州管委會的人私下合作。他們有時將自己的個人貨物交給柯克斯,由柯克斯出麵售出,同時給柯克斯提供保護。然而,他們一邊利用手中權力強迫加爾各答等地的散商接受不利條件買賣鴉片及其他商品,一邊又允許柯克斯留下進行“官商勾結”,因此引起加爾各答等地散商的強烈不滿。在這種情況下,東印度公司於1787年勒令柯克斯於第二年春天離開中國。

就在東印度公司要求柯克斯離華的同一年,曾在東印度公司駐孟加拉國機構中工作過的約翰·裏德,領到了一張奧地利皇帝的委任狀;這個土生土長的蘇格蘭人隨即搖身一變,成為奧地利皇帝派到中國來的領事。丹尼爾·比爾緊接著也成了普魯士駐廣州領事,而他的兄弟托馬斯·比爾(ThomasBeale)則作為普魯士領事的秘書留了下來。這樣他們就都可以不受東印度公司的管束,自由地留在廣州了。

東印度公司將那些可能威脅自己壟斷權的散商從中國趕走,但東方貿易的利潤促使散商想出各種辦法來對付東印度公司的壟斷,充當他國領事於是成了他們的“護身符”。1793年,一個叫施奈德(CSchneider)的英國散商以“熱那亞最高共和國副領事”的身份,拒絕了東印度公司要求他離開中國的命令;約翰·裏德的兄弟戴維·裏德(DavidReid)則自稱是奉丹麥國王之命,以“步兵隊隊長”的身份居留廣州;1794年,一個叫狄克森(Dickerson)的散商,更宣稱他是受波蘭王朝的保護而來到中國的。1801年,查爾斯·麥尼克來到中國,他與“普魯士領事”托馬斯·比爾合夥後,搖身一變也立即成了普魯士駐廣州的副領事。

從1782年的柯克斯·裏德號開始,行號隨著合夥人的變化而屢有變更。羅伯·布雷克應怡和之約撰寫的《怡和洋行》(中文繁體字版第3頁)認為,怡和“最早的合夥關係可以回溯到1787年”。本書取格林堡依據怡和檔案撰寫的《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一書和費正清(JohnKingFariban)的TradeandDiplomacyontheChinaCoast,TheOpeningofTreatyPorts1842~1854,Vol2pp56~57,AppendixA.當渣甸初到廣州時,行號為裏德·比爾行。就合夥製行號而言,每一個合夥人保持一本單獨的資本賬,在合夥人永遠離開中國時,合夥人之間往往拆夥,提走他們的資本及所積累的利潤;但他們常常將這些資金再投到在倫敦成立的行號裏,因而廣州的資本就這樣大量地流向了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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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外”商人的衍生與發展就像在東印度公司的卵翼下成長出散商來一樣,在廣州十三行商人之外,也另有很大一部分“行外”商人存在。這些被稱為“小商鋪”的行外商人,最早時被允許售予外國商人一些零星的個人用品。不過,一些行商常常同小商鋪建立聯係,並允許替這些“行外”商人從他們的商行起運貨物。逐漸地,一些“行外”商人愈做愈大。而在廣州的英國或印度散商也發現,同這些“小商鋪”做絲、土布甚至茶葉等大宗貨物的生意更有賺頭。

在裏德·比爾行的商業來往信函中,就有一封信通知一個馬德拉斯商人說,他的包括細洋布在內的印度布匹和紅木,已經售予“不願意在生意中露麵的行外人,稅款已經交予向我們征稅的保商”。1801年,裏德·比爾行的一封信中說:“從行外商人購買貨物已經成了此間一個長久的和普遍的習慣,尤其是購買普遍所謂的‘藥材’(大黃、肉桂、樟腦等),他們做這一類貨物的生意比行商多得多。從行商那裏我們不能這樣便宜地取得這一類東西,這種交易常常要受暫時的取締。這個口岸的法律的確並不完全許可這種交易——行外商人必須用行商的執照或名義裝運貨物——可是,習慣卻承認它,甚至可以用真正賣主的名義申請通事和行商起運貨物,因為他們從這種生意取得規費,對於這種生意也就默許了。”1801年11月6日,致孟買阿當森函。參見格林堡著,康成譯: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商務印書館,北京,1961,49~50、55頁。

1822年渣甸的日記表明,他初次僑居廣州時,從行外商人手裏買進的貨物要比從行商那裏買的多。

總督、巡撫或粵海關監督時常采取行動嚴厲打擊和取締這種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小商鋪出售“中國貨”能比行商便宜得多,是因為他們不需向行商那樣承擔賦稅負擔。英國散商繼續同“行外”商人廣泛地交易,使行商合法的壟斷利益受損。而對清政府而言,也同樣是一種威脅,因為英國散商與行外商人所廣泛交易的商品,正是日漸增多的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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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的湧入在渣甸初次到達廣州時,裏德·比爾行(1803年改名為比爾·麥尼克行)是這裏最大的鴉片代理行。

作為代理行,它當時所從事的鴉片交易過程大致為:英國籍或印度籍的散商從加爾各答等地購得鴉片後,將貨發給廣州的代理行。代理行將鴉片運到澳門或黃埔,再出售給中國的鴉片商販;一般情況下為賒銷,即購買者對每箱鴉片先支付一定的定金,其餘款項可在一定期限內付清。代理行的收入便是從他們所代銷的鴉片銷售額中提取傭金。如遇到葡萄牙人禁止非葡萄牙船隻所運鴉片在澳門上岸時,代理行即雇葡萄牙人代其在澳門經銷鴉片,這些葡萄牙代理人另從銷售額中提取傭金。

18世紀末,對華鴉片貿易的數量並不算大,但是銷售鴉片的利潤無比豐厚。在巨大的利潤麵前,港腳商人已經逐漸擺脫那些束縛他們發展的桎梏:居留廣州不易的問題已找到突破口,即擔任另一國家“派駐”廣州的相關職務,從而設法留在中國;受澳門葡萄牙人製約的情況也有所改變,他們已尋找到新的途徑將鴉片運入中國。除了通過澳門這一傳統鴉片走私基地——即外國船隻先將鴉片運抵澳門,再從澳門偷運至內地外,鴉片輸入中國的途徑已變得多樣化。1799年12月,粵海關監督諭示專司外國貿易商人的照會宣稱:“茲接撫院來函稱:‘本人經縝密查訪,此物係外國人輸入,經由虎門進口,由灣泊該處之引水船或巡船運至深井,或以小艇從澳門分散偷運至省會。而沿途關卡之胥吏弁兵,雖明知其所為,但任由通過而不問,必因受巨額賄賂無疑。’……接獲上函,本官亦同樣查究鴉片來源,發覺實係由外國船隻運入。”

1799年,新繼位的嘉慶皇帝頒布了比較嚴厲的禁煙令。

但是,渣甸前來廣州的那一年(1802)年初,東印度公司在評估這個禁令的實際效果時認為:禁煙令在內河有效,但它的力量不能到達澳門。澳門葡萄牙人大規模從事鴉片買賣,從未中斷過,“該處(澳門)是我們(東印度公司)獲取現款並向孟加拉國簽發票據的主要來源”。

同年3月29日,東印度公司在一份報告中講述當時中國的鴉片貿易情況時說道:“盡管中國政府下達了禁煙令,但鴉片的消費量無疑是在大增。大概15年前,每年的進口量約為2000箱,從那時起,如果價格適中,有好幾次曾達到4000箱。但由於(在印度)減少了種植,同時在加爾各答限製了銷售,其結果是使孟加拉國的頭道販子以及中國的消費者都感到價格太高。這樣,中國的鴉片銷量就減為3000箱,這個數量可以認做是當前中國市場的需求額。”

清政府的禁煙令,並沒有起到理想的效果,隨著地方官員的更換而在執行過程中大打折扣。東印度公司廣州管理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寫道:1799年的禁煙令“隻不過是重述早已實行的命令,由一位剛上任而有良心的嚴厲的官員公布,他希望國人不再陷於吸食這種有害的麻醉品的惡果……這個法令的實效隨立法者遷調而終止,自從他離開後,售賣這種貨物就毫不困難,正如他未到任之前一樣”。

正在這裏從事鴉片貿易的比爾兄弟,一定給了渣甸非常深刻的印象。正是鴉片生意,成了渣甸日後揚名立萬的製勝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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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甸的個人貿易在初次到達廣州停留約6個星期的時間裏,渣甸有最重要的個人事情需要處理,那就是他被允許攜帶的私貨的購銷。雖然憑他的身份,被限於購銷的私貨數目較小。

采用政府機構組織形式的東印度公司,按照政府的標準向職員支付薪水;薪金雖然較低,但職員能享受到一些優惠,以“加強他們的誠實,刺激他們的熱情和堅定他們的忠心”。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山大學出版社,廣州,1991,一、二卷合刊本,70頁。對於隨船船員來說,這種優惠就是準許公司職員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從事一些個人貿易。最常見的辦法是:公司將貨船中一定數量的噸位作為“優待噸位”,免費分配給船上的職員。這些職員通過“優待噸位”運送個人貨物,然後將之出售獲利。他們也可將“優待噸位”出售給散商。由於噸位緊俏,在廣州,一個噸位常常以20~40鎊的價格被“搶購”。格林堡著,康成譯: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商務印書館,北京,1961,11頁。有時貿易好的年份,則連高價也難以購得。

按當時的規定,一名船長出航可帶56噸,回航可帶38噸,平均獲利約為6000英鎊(超過今天的10萬英鎊)。一名船醫則可帶3噸的個人貨物,像渣甸擔任的船醫助手一職,則隻有2噸配額。羅伯·布雷克著,張青譯:怡和洋行,時報文化出版公司,台北,2001,30頁。

同時,公司對貨物種類也有規定,如個人貿易不得經營最大宗的茶葉等商品,以免損害到公司利益。不過,公司職員常常違反公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