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走向東方(2)

易貪腐的粵海關渣甸首次來到廣州,在長達半年的海上旅途中,一定聽船上的同行介紹過廣州的貿易情況,比如清朝負責對外貿易和征稅的粵海關,一群中國最富有的商人——十三行行商,以及不斷衍生和成長的“行外”商人,東印度公司之外在廣州經商的英國散商……隻有清楚明了這些與貿易有關的各方麵情況後,公司貿易和個人配額才能夠更加順利,獲取更多利潤。

0在廣州,直接關乎外商利益的,無疑是地方軍政要員——兩廣總督與廣東巡撫,但渣甸無緣得見——豈止渣甸無緣得見,就是在此多年的東印度公司管理委員會的大班,也鮮有機會一睹其風采,因為外商不準直接與官方往來。除此之外,就是設在廣州的當時清朝唯一對外貿易與征稅機構——粵海關。

渣甸或許已經從來過廣州多次的其他船員那裏聽到過不少關於粵海關的故事。正如馬士(HBMorse)在《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中所說,從英國商船初到廣州時,就“開始了一個由來已久但永遠滋長不息的爭執,那就是決定在官定稅額之外必須繳付多少的問題”。一些中國官吏的受賄與勒索問題,常常成為外商抱怨、譴責和借題發揮的對象,也常常導致一些外商行賄、偷稅漏稅、破壞中國的外貿規則。

1689年,第一艘到廣州貿易的英國商船便遇到了這個問題。粵海關的丈量員在丈量船身時(丈量是準許該船進口前的準備步驟),一開始是從船頭量到船尾,在該船有“商量”的餘地後,便從後桅之前量到前桅之後;隨後,索銀2484兩。英國船貨管理員拒絕付款,雙方於是討價還價,一個星期後最終以1500兩成交。其中,1200兩作為歸公的船鈔,300兩作為對粵海關監督的“規禮”。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上海書店,2006,一卷,58頁。事實上不僅在廣州,在廈門等地行賄受賄成交的例子也同樣所在多有,這已是清朝後期中外貿易的一個顯著特征。參見馬士著,區宗華譯: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中山大學出版社,廣州,1991,一、二卷合刊本,80~81、122、301等頁。

隨著鴉片貿易在中國愈來愈多地開展,外國鴉片商們更是用五花八門的行賄手段來對付粵海關的官吏們。

對於這個油水肥厚的部門,沒有關係是不大可能謀到這份差事的。早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粵海關創設時,除了當時兩廣總督吳興祚短暫地兼管了一陣關務之外,中央吏部郎中、滿人宜爾格圖出任首任監督。粵海關監督的全稱為“欽命督理廣東沿海等處貿易稅務戶部分司”,因此在外商的一些來往書信或文件中,多有將粵海關稱“戶部”的情況。粵海關當時設在廣州城外的次固鎮,大致在今起義路與泰康路交界處。此後,監督一職多由滿族旗人擔任,其地位與督撫大員無二(偶爾由督撫兼任),與北京宮廷保持密切關係,直接向朝廷負責。

粵海關自創設以來屢撤屢建,多有變化。乾隆二十二年(1757),自認為“天朝物產豐富,無所不有,不需與外夷互通有無”的乾隆皇帝南巡後,撤銷了康熙皇帝所設閩、浙、江海關,僅留廣州一口貿易與征稅機構的粵海關,致使其地位更加顯赫。

粵海關的職能首要是征稅。清朝的外貿體製決定了粵海關官員貪汙腐化的現實。一方麵,粵海關的稅收由皇帝直接支配,每年中央下達定額,由粵海關征收上繳。另一方麵,地方的收入開支由“繳送”和“規禮”解決。“繳送”即增設對洋船置貨加收附加稅;“規禮”則是對外貿易中的“管理費”,其定額的伸縮性和隨意性大,從而為各級官吏提供了貪汙勒索的機會。

譬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當時官府有“生絲出口不得過百擔”的禁令。同文行行商潘啟官用400兩白銀賄賂粵海關官員,使其經辦的生絲出口不受此禁令限製,但海關的勒索提高了生絲的價格,由原來的每擔270兩增至275兩。潘啟官對此解釋道:非本洋行圖利,乃海關索求每擔抽銀5兩所致。

又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七月,東印度公司為彌補因英法戰爭導致的財庫銀根緊缺,派戰船“嫩實茲號”偷運鴉片到中國出售。雖然清朝政府禁止鴉片售賣,但在海關監督借口索取巨額禮銀後,“嫩實茲號”得以將200箱鴉片運到廣州,其餘1400箱在澳門卸下轉運至其他各地出售。其實,粵海關從某種程度上說來是放任鴉片走私的淵藪,而粵海關正是朝廷壟斷外貿利益的禁臠。粵海關官吏除了勒索外,便是濫征。個中原因除了官吏本身的貪得無厭外,更是體製的問題。粵海關部分的額外征取,乃“公用浩繁”,中外貿易擴大導致關口業務擴大,進而導致各種開支擴大,中央在正項之內並不考慮這些支出,而是聽任他們自己“創收”;因此海關職員在各種名目和借口下也就盡可能地勒索榨取,中飽私囊。中央對此雖有所聞,也隻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相關利益者更以各種名目參與分肥,由此粵海關常常為中外商人所詬病。

而就在渣甸到達廣州的這一年,史書記載,兩家不具備十三行行商資格的洋行,在每家用37萬兩重金賄賂粵海關官員後,獲準開設。

04

東方巨富:十三行行商不過,廣州的外商日常打交道最多的,是既與他們做生意,又協助清朝官方管理他們的十三行行商。十三行由多家商行(也稱洋行、牙行)組成。十三行行商的數目並不限於13家,多時達到28家(1751年)、少時僅8家(1777年)。據學者研究,僅嘉慶十八年(1813年)、道光十七年(1837年)洋行之數恰好13家。那時,清政府拒絕與通商各國商人發生正常的官方關係,雖然設立了粵海關作為管理貿易的機構,但為避免官衙與外商直接交往,廣東官府主要依靠十三行行商作為與外商交涉的中介,由這些商人居中轉達官府對外商的諭令、告示和反饋外商的意見、要求。

被稱做“保商”和“官商”的十三行行商,既是經政府批準而享有廣州對外貿易壟斷特權的商人,也負責代辦外國商人的進出口貨稅繳納,傳遞清政府與外商的往來文件、口信,管理和監督在廣州外商的活動,以及協助處理當地居民與外商之間的衝突和糾紛。從清政府對行商的角色設定來看,行商實際上充當了政府的中介人角色,盡量限製外國人與廣州地方政府及海關主要官員直接接觸。作為一種鬆散的商人組織——公行,被賦予對外貿易的壟斷權。

從商業的層麵來看,十三行的公行製度既不是新興商人階層爭取商業特權的產物,也不是一個像東印度公司一樣嚴格的壟斷公司。其組織鬆散,每一個行商都各自經營自己的洋行或商號,用自己的資本賺自己的錢。在同外商打交道時,也並不遵循共同磋商的政策,雖然朝廷的上諭曾指示他們應該這樣做。

十三行行商中,最為人熟知的,是潘、盧、伍、葉四大家族所開設的洋行,尤其是潘氏家族和伍氏家族在十三行對外貿易史上更是叱吒一時。

現在人們所熟知的怡和洋行,即渣甸·馬地臣行(Jardine&MathesonCo),也是本書的主角。但在渣甸·馬地臣行成立之前,作為十三行行商之一的伍氏怡和洋行也稱“怡和行”,以下為了與渣甸和馬地臣設立的怡和洋行相區別,以“怡和行”稱之。早已遠近聞名(英資怡和洋行與伍氏怡和洋行的關係詳見第三章)。

乾隆四十九年(1784),祖上由福建移居廣東南海的商人伍國瑩受粵海關監督委任,承充行商,設立怡和洋行。據說因其子乳名亞浩,國瑩取以為商名,外人遂稱之為浩官(Howqua)。章文欽:十三行行商首領伍秉鑒和伍崇曜,廣東十三行滄桑,廣東省地圖出版社,2002,206~214頁。

伍氏怡和行開張後,除了與粵海關關係不錯之外,與東印度公司的關係也頗為融洽,因而局麵漸漸打開。8年後(1792),伍國瑩將行務交給其子伍秉鈞打理。此後,怡和行與東印度公司的貿易額繼續增加,在行商的排位也穩步上升;到1813年,已成行商之首。

在此時數百種進出口貨物中,東南亞的香料、大米,印度的棉花,歐美的銀元、鍾表、布匹、玻璃製品、洋參,是中國主要的進口物品;茶葉、絲綢、瓷器等則是出口貨物的大宗。

在中國出口到歐洲的商品中,茶葉無疑是最重要的一種,有人形容:“如果以歐洲人在東亞所追求的主要商品為依據,對歐洲人在東亞的貿易進行分類的話,那麽,16世紀可以說是香料的世紀,17世紀是胡椒的世紀,而18世紀無疑是茶葉的世紀。”

從18世紀60年代起,東印度公司在多數年份中,所購買的茶葉占其從中國總進口值的一半以上。進入19世紀以後,英國東印度公司每年從中國進口的茶葉更是占其總貨值的90%以上。福建的茶葉享譽歐洲,由於在武夷山擁有茶山,伍氏怡和行出口茶葉的配額在行商中居於首位。

渣甸待在廣州的幾個星期裏,或許見到了接手怡和行行務不久的第三代掌門人——伍秉鑒。就在一年前,即嘉慶六年(1801),年僅35歲的怡和行第二代傳人伍秉鈞在怡和行業務持續攀升之時英年早逝,行務轉由其三弟伍秉鑒主持。伍秉鑒一接手管理行務,立即將他哥哥身故的消息告訴了英國東印度公司,同時表示怡和行行務各事,“俱照家兄生前如常辦理,無用掛懷”。

伍氏怡和行既可在清政府麵前為東印度公司的貿易疏通關節,在商業往來上又極具誠信,因此頗得東印度公司信任。每當廣州貿易季度結束、大班離開廣州到澳門居住時,往往將公司的存款和金銀交怡和行保管。

伍氏成功的另一大秘訣,是將其經營所得的一部分銀子用來送禮、捐輸和報效清朝皇帝、督撫和粵海關監督諸官,同朝廷與地方官府建立起密切關係。這既是官方榨取商人利益的一種方式,也是商人疏通官府維持關係的一種手段。有曆史學家統計,自1801年至1843年,伍氏僅送禮、捐輸和報效的銀錢即達1600萬兩之巨。

怡和行浩官伍秉鑒最為人所知的,就是他的財富。他不但在國內的廣東、福建等地擁有房地產、茶山、店鋪和巨額現金,還曾投資美國鐵路、證券交易和保險業務。據與浩官關係不錯並長期生活在廣州的美國旗昌洋行商人亨特估計,1834年時浩官的財產總額高達2600萬元,被稱為“19世紀的世界首富”。威廉·C·亨特著,馮樹鐵譯:廣州“番鬼”錄,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36頁。2001年,美國《華爾街日報》推出一千年來世界上最富有的50人,伍秉鑒名列其中。關於他的財富和做生意的風格,當時流傳著這樣一個故事:有位美國商人欠了他72萬元銀票,因而滯留廣州無法回國。伍浩官當麵把欠條撕碎,說賬已經結清,你高興什麽時候走就什麽時候走。所以伍浩官之名在西方享有極高的聲譽,在美國盛傳達半個世紀;在英國,伍浩官與林則徐一道,成為蠟像館裏的主角。

十三行行商無疑是當時中國最富有的一群人,不過並非每個行商、每個時期都擁有巨額的金錢和榮華富貴,他們也有自己的苦楚和難處。官府勒索,外商高利放貸,市場波動,經營失當,從而出現嚴重的欠款情況。行商破產倒閉或自殺、遭流放的消息時有所聞。在渣甸首次到達廣州前後數年內,便發生多起。

1795年,十三行商人石中和拖欠外商巨額貸款,被迫變賣家產償還,但家資不抵外債,依然欠銀近60萬兩。此案報到北京後,石中和被發配伊犁。1796年,十三行總商蔡世文因欠50萬兩債銀而自殺。1809年,萬成行行商沐士方揭買英國商人貨物貨款達35萬元,後因市價平減虧本而無力償還,被告到廣東官府後,沐士方家產遭查抄,本人被革去職銜,並從重發配伊犁充軍。1810年,會隆行鄭崇謙、達成行倪秉發欠餉銀,拖欠東印度公司及散商巨額債務而被官府撤辦,並發配充軍。1814年,粵海關因當年貿易衰減而向十三行商人征貢銀兩40萬,使得本來就經營艱難的一些行商雪上加霜,隻得向英商求助,進一步導致高利貸的積欠、外債增加。

05

廣州的跨國“紅頂”商人初到廣州,渣甸拜會了幾個在當地已小有名氣的人物。其中一位就是剛成為裏德·比爾行(Reid,Beale&Co)合夥人的查爾斯·麥尼克(CharlesMagnic),有的學者認為是荷林華斯·麥尼克(HollingworthMagniac),但Jardine,Matheson&CoafterwardsJardine,Matheson&CoLimited:AnOutlineoftheHistoryofaChinaHouseforaHundredYears1832~1932(London:printedinGreatattheWestminsterPress,1934)一書認為,生於1786年4月的荷林華斯·麥尼克是1805年到達澳門的。麥尼克兄弟8人中,除以上兩位到過中國外,萊恩(Lane)和丹尼爾(Daniel)也在澳門和廣州居住過。渣甸認識荷林華斯後,兩人關係密切。裏德·比爾行設在夷館區的溪灣館內。查爾斯·麥尼克是當時廣州為數不多的英國散商之一,不過他能夠在廣州留下的身份,則是普魯士副領事,即一種獨特的跨國“紅頂”商人。

散商的出現,是東印度公司壟斷貿易的補充。東印度公司征服印度後,大批英國人來到印度尋找發財機會。但是,由於東印度公司壟斷了英國與東方的貿易,那些不屬於東印度公司的“自由”英國人和印度人不能從事英國與印度之間的商業活動,也不能從事英國與中國之間的商業活動。不過,他們可以從東印度公司申請營業執照,從事印度與中國之間的貿易。這些領得營業執照、經營中印一帶貿易的獨立商人,被稱為“散商”、“私商”或“港腳商”。

散商的增多及其生意日益興隆,與向中國輸入鴉片有關。東印度公司將鴉片大量出口中國,並不直接操刀,而是由散商代勞。雖然一開始東印度公司也曾組織過船隊親自販運,但不久就放棄了這種做法,因為鴉片是違禁品,不宜明目張膽地進行。於是,他們開始尋找在中國出售鴉片的辦法,使中國方麵抓不到公司直接參與的借口。能夠同時也願意冒一切風險的散商,被東印度公司一眼看中。

一般來說,東印度公司主要著力於在印度的鴉片生產,特別是壟斷對孟加拉國所產“公班土”和“刺班土”等鴉片的製造和銷售權,而鴉片在中國的銷售則一般由港腳商來完成。這些散商在加爾各答從東印度公司的公開銷售中買進鴉片,用他們持有東印度公司頒發了許可證的船隻運到中國。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公司對每一條開往中國的船隻的開航命令上,都注明嚴禁攜帶鴉片,以免與中國發生糾葛。